職工勞動模范管理制度(市)
時間:2022-03-31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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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我市職工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以下統一簡稱為勞動模范)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勞動模范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中的帶頭、骨干和橋梁作用,進一步激發全市職工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勞動模范評選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職工勞動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鄭州市勞動模范管理辦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模范榮譽稱號是指由政府命名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和國務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國系統職工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享受省級勞動模范待遇。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和由省直各系統命名的職工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享受市級勞動模范待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職工勞動模范。
第四條按照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職工勞動模范的管理工作。鄭州市總工會負責管理鄭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國家職工和除農民之外的其他勞動者中的勞動模范和鄭州市“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并協助上級工會管理全國、省部級勞動模范、全國、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勞動模范所在單位工會負責本單位職工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勞動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層為主,要做到評選、管理與教育工作并重。各級工會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建立健全勞動模范檔案,有條件的要實行微機管理。勞動模范檔案應包括:勞動模范登記表、先進事跡材料、重大情況變更等。
第六條各級工會應加大宣傳力度,弘揚勞動模范精神,總結推廣他們創造的先進技術和先進工作方法,宣傳勞動模范的先進事跡。同時,要加強對勞動模范的培養教育,引導他們保持榮譽稱號。在工會經費預算中要逐步安排勞動模范管理專項經費。
第七條各級工會應定期了解勞動模范的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傾聽其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解決勞動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難,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協助、督促有關單位(行政)落實勞動模范各項待遇,努力為勞動模范提供良好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不得歧視、刁難、打擊、壓制勞動模范。
第八條勞動模范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時,原單位工會應及時與調入單位工會聯系,做好勞動模范檔案的轉接工作。
第九條建立勞動模范情況變化報告制度。對勞動模范的重大情況變化,如勞動模范生活困難、下崗、失業、工作單位或職務發生變化、離退休、因違紀違法受到處分或處理以及發生天災人禍、患有絕癥、因危急重癥住院治療或搶救、去世等特殊情況,所在單位工會應及時填寫《勞動模范工作、生活、健康情況報告表》,報鄭州市總工會生產保護部。
第十條勞動模范的評選條件:
勞動模范必須是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發展生產、深化改革、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二)在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技術協作、技術扶貧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三)在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降低消耗以及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中做出突出成績者;
(五)在維護社會治安、保衛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六)忠于職守,不畏艱難,踏踏實實工作,在平凡崗位上做出不平凡業績者;
(七)在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八)在下崗再就業、領辦、創辦企業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九)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者。
市“五一”勞動獎章參照勞動模范評選條件執行。
第十一條職工勞動模范須由其所在單位在民主推薦基礎上經同級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同級行政機構簽署意見,按程序逐級報市總工會審查。市勞動模范評審委員會對勞動模范人選評審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命名,頒發勞動模范獎章、證書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企業經營者和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干部推薦為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的,須征求當地工商、國稅、地稅、審計、紀檢(監察)、安全、勞動、環保、計劃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以及上一級干部管理部門的意見。
已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如無新的突出貢獻原則上不重復參評。
第十二條市勞動模范命名表彰大會一般每5年召開一次,對確有特殊貢獻者,由所在單位書面報告市勞動模范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隨時命名表彰。
第十三條表彰獎勵和待遇
(一)市勞動模范由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鄭州市勞動模范”榮譽稱號,頒發獎章、證書,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勞動模范由所在單位組織每兩年檢查一次身體,適當安排榮譽療休養并承擔費用。
(三)勞動模范在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其所在單位應優先解決,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時,應優先安排。
(四)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應有計劃地選派勞動模范學習深造,注重從勞動模范隊伍中發現人才、培養人才。對有發展潛力的勞動模范,要采取多種形式,放手讓他們在實踐中鍛煉、提高,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大膽選拔和優先使用。
(五)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改制和裁減人員,不得安排勞動模范下崗;在安置破產、倒閉企業職工時,應優先安置勞動模范。
(六)勞動模范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勞模年金和榮譽補充養老保險。
第十四條已被命名的勞動模范,應帶頭遵守法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凡經查證落實其用虛假事跡騙取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因犯嚴重錯誤受到行政開除公職或受到黨內開除黨籍處分的,應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和獎章。因觸犯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自動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勞動模范應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幫助和支持所在單位工會開展工作,積極參加市勞動模范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六條勞動模范管理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各級工會要按照本辦法切實做好工作,發現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反映。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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