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財務公開暫行辦法
時間:2022-03-10 0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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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國家稅務局系統公開、透明、規范的財務監督機制,提高財務工作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實現陽光財務建設,有利于落實稅務干部職工對財務工作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推行政務公開的要求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開展政務公開的意見》(國稅發〔2006〕6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稅務局系統各預算單位。各預算單位應按本辦法向本級及所屬單位公開財務事項。
第三條財務公開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公開。財務公開工作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正確處理公開和保密的關系。
(二)實事求是。公開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防止和嚴禁任何弄虛作假行為。
(三)注重實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抓住與稅務干部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
(四)突出重點。公開內容應以稅務干部職工聯系最密切、最直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為重點,并根據職工的合理要求和財務公開的實踐,不斷充實完善。
第二章財務公開的內容
第四條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管理相關規章制度以及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內部審計等方面重大問題和稅務干部職工關心的財務事項。
第五條預算管理公開內容
(一)預算編制原則和程序。
(二)年度預算批復數,包括基本支出、項目支出;項目支出要公開具體項目內容及數據。
(三)經費分配情況,包括基本支出、項目支出。基本支出分具體預算科目數額;項目支出分具體項目,其中基建項目具體到每個項目。
(四)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包括當年實際支出占預算的比例、較上年同期增減的情況。
第六條財務管理公開內容
(一)年度部門決算中基本支出收支余情況,內容為本級及系統預算單位的匯總數據。
(二)年度部門決算中專項經費收支余情況,內容為本級及系統預算單位的匯總數據。
(三)年度基建決算中的收支余情況,內容為本級及系統預算單位的匯總數據。
第七條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公開內容
(一)項目審批管理公開的內容
1.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情況。
2.按照規定的審批管理權限,當年審批開工的基本建設項目情況。
(二)項目跟蹤管理公開的內容
1.已審批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規定簽定基本建設管理責任狀的情況。
2.已審批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規定進行評審的情況。
3.已竣工項目按規定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情況。
4.已竣工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情況。
(三)項目庫管理公開的內容
1.按照規定的要求申報項目庫新增項目的情況。
2.項目庫中項目出庫情況。
3.項目庫中項目的調整情況。
4.項目庫中項目的排序情況。
(四)基建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基建項目評估單位、工程決算審計單位。
第八條資產管理公開的內容。包括公開資產購置、處置、調撥、捐贈等情況。
第九條稅務服裝管理情況的公開。包括公開中標的布料、制作、服飾、廠家及中標價格。
第十條內部審計公開內容
(一)內部審計計劃。包括被審計單位數量、被審計單位名稱及預計進場審計時間等。
(二)內部審計結果。包括審計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處理意見及被審單位的整改情況等。
(三)內部審計情況總結。包括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審計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審計工作遇到的具體問題等。
第十一條其他應公開的財務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財務公開時間和形式
第十二條財務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日常性工作內容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內容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內容及時公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財務事項隨時公開。
第十三條財務公開的形式可以靈活多樣,因地制宜,基本形式分為:會議傳達公開;文件形式公開;張貼形式公開;網絡形式及其他形式的公開。
第四章財務公開的范圍及時限
第十四條財務公開的范圍要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內容、在不同的范圍公開。屬于內部管理的事項,主要通過辦公會、群眾代表會、干部職工大會和公告欄、內部網站等形式進行公開。需要對所屬預算單位公開的事項,通過政策法規文件、財務工作會議及系統網站等形式進行公開。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項內容每年公開一次。預算編制原則和程序以文件形式在系統公開;預算批復、預算執行相關事項在系統財務工作會議上公開;預算分配具體內容在本單位局長辦公會公開。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項內容每年公開一次,局長辦公會公開。年度部門決算中的收支余情況,個別科目可根據本單位財務管理細化程度和時限,公布到各部門或個人(如差旅費、公車費用、辦公樓維護費用等)。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一)、(二)、(三)(四)項內容根據項目審批管理、項目跟蹤管理、項目庫管理等情況以公告的形式每年公開一次。
第十八條本辦法第八條資產管理公開內容和第九條稅務服裝管理公開內容每年公開一次。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計劃每年初以正式文件形式在系統范圍內公開;內部審計結果于審計結束后以審計公告形式在本系統范圍內公開;內部審計情況以專題形式在本單位一定范圍內公開,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情況每年年初以通報形式公開。
第五章財務公開的組織領導
第二十條財務公開工作在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按照“誰主管、誰公開,分級管理,分級公開”的要求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一條財務管理部門在局長(或分管領導)領導下負責財務公開具體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財務公開的內容要經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報單位負責人審批,單位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對財務公開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在財務公開工作中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實行財務公開。
(二)審議本單位財務公開的項目、內容、范圍和形式。
(三)收集、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
(四)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分析,會同有關部門對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查處。
(五)每年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總結,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財務公開后,財務管理部門要認真聽取干部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職工在財務公開中提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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