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宣傳監督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0 0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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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地宣傳黨和國家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維護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推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是指以國資委名義,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的活動。新聞宣傳工作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條國資委的新聞宣傳工作由國資委、國資委黨委統一領導,宣傳工作局、黨委宣傳部(以下簡稱宣傳局)歸口管理。
第四條國資委新聞宣傳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圍和內容:
(一)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參加國資委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視察檢查國資委和國有企業,以及有關重要批示的宣傳報道。
(二)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踐活動,以及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宣傳報道。
(三)國資委出臺的重要政策、規章、重大措施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及經濟運行重要信息的對外。
(四)國資委或者國資委黨委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及委領導重要講話、重要文章的宣傳報道。
(五)全國國有企業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經驗的宣傳報道。
(六)全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項、重要情況的宣傳報道。
(七)中央企業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群眾組織工作重要情況和典型的宣傳報道。
(八)對國資委直屬單位、直管協會和中央企業新聞媒體的管理與指導。
第五條對新聞媒體采訪委領導或者向委領導約稿,由宣傳局根據新聞單位的采訪要求及采訪提綱,報經委主要領導同意后,安排采訪事宜。采訪內容需經宣傳局審核并報被采訪領導審定或者由委領導委托相關廳局審核后方可登載。
第六條新聞媒體采訪委內有關廳局、直屬單位,由宣傳局根據新聞單位的采訪要求及采訪提綱,報經分管新聞宣傳工作的委領導或者新聞工作負責人同意后,商有關廳局、直屬單位安排采訪事宜。采訪內容經被采訪廳局、直屬單位領導審定后方可登載。
第七條對涉及委內出臺的重要政策、規章、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對外宣傳,由相關廳局把關,宣傳局報分管委領導審核,并經委主要領導審批。
第八條國資委設立新聞發言人和新聞工作負責人。
(一)新聞發言人由國資委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擔任。新聞工作負責人由宣傳局局長擔任。委內各廳局及直屬單位應當指定一名局級領導負責本單位新聞宣傳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日常聯絡工作。
(二)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新聞會、記者招待會的組織協調工作;
2.代表國資委對外新聞.聲明和有關重要信息;
3.負責召集委內各廳局新聞工作負責人例會。
(三)新聞工作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提出新聞宣傳工作的思路和辦法;
2.擬定國資委年度新聞和對外宣傳計劃;
3.組織實施國資委重大新聞宣傳報道活動。
第九條國資委新聞會(包括記者招待會、新聞通報會)的組織實施。
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新聞會,由新聞發言人新聞,同時可請委領導或有關廳局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新聞會由宣傳局負責牽頭組織,經委主要領導批準。
(一)新聞會的辦理。
1.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名義舉行的新聞會,由委領導或者新聞發言人統一協調,宣傳局具體承辦,委內有關廳局配合。
2.以國資委名義舉行的新聞會,需由申請廳局提前與宣傳局聯系,由新聞發言人或委領導統一協調,宣傳局具體承辦,委內有關廳局配合。
3.以國資委名義舉行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者中央企業作為新聞發言人的新聞會,須經宣傳局審核并報新聞發言人及委領導審定,宣傳局具體承辦。
(二)新聞會的要求。
1.嚴格執行新聞宣傳紀律,確保真實性和權威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2.規模適當,講求實效,內外有別。
3.國資委各廳局、直屬各單位不得擅自舉辦新聞會。
4.由宣傳局統一對口各新聞單位,新聞單位根據新聞會內容撰寫刊發有關新聞。
(三)國資委新聞會程序。
1.由宣傳局或者有關廳局擬定新聞會主題,報國資委新聞發言人和委領導審批。
2.新聞通稿、背景材料由宣傳局或者主辦廳局草擬,報新聞發言人和委領導審定。
3.新聞單位記者由宣傳局負責邀請并組織采訪活動。
4.新聞會的會務工作由宣傳局牽頭,辦公廳和相關局協助。
第十條國資委重要會議的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一)宣傳局根據會議主題和委領導要求,擬定新聞報道方案,經委領導審定后組織實施。
(二)宣傳局負責協調記者與會進行采訪報道。
(三)宣傳局或者有關廳局負責草擬新聞通稿和提供有關參考材料,承辦會議文件的廳局協助。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改革與管理典型經驗的宣傳報道工作。
(一)宣傳局商有關廳局擬定宣傳報道方案。
(二)宣傳局與有關廳局負責調研和總結企業改革與管理的典型經驗,提供擬宣傳典型企業名單,并按規定的程序組織對擬宣傳企業有關情況的核實。
(三)宣傳局負責組織對典型企業經驗的宣傳報道。
第十二條國資委對外的重要信息的匯總、分析、審核由相關廳局負責。
第十三條國資委機關各廳局、直屬單位以國資委或國資委某部門名義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表文章,需經宣傳工作局審核后,履行有關報批手續。上述單位人員冠以在國資委任職名稱,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表文章或者談話,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并報宣傳局同意。
第十四條國資委直屬報刊、網站、聯系協會(包括直管協會和代管協會)所辦報刊雜志刊登國資委非涉密文件或者委領導講話,需經主辦廳局審核,報宣傳局備案。
第十五條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委內廳局須定期或者不定期將本廳局需要對外宣傳報道的工作重點、重要信息向宣傳局通報。
第十六條宣傳局要進一步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定期向中央主要新聞單位通報國資委有關新聞宣傳計劃及要點。
第十七條安排新聞記者到中央企業或者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采訪以及組織專題新聞采訪活動,由宣傳局負責組織協調,與采訪內容相關的廳局協助。
第十八條國資委新聞報道活動需邀請國外和港、澳、臺地區新聞媒體參加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外事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嚴格遵守新聞宣傳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者違反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資委宣傳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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