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進出口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01 08:38:00
導語:機電產品進出口資金管理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優化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結構,提高出口增長質量和效益,規范優化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結構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列支,專項用于資助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共性技術研發項目。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商務部和財政部共同負責管理。商務部負責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圍,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專家評審及項目管理、驗收等工作。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包括撥付資金,提出監管要求,并與商務部共同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開展追蹤問效工作。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公共財政支出導向及世貿組織相關規定,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的對象及項目類別:
(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和汽車等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術研發平臺、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國際孵化器平臺、人員培訓平臺等。支持在汽車、機床等重點領域建立研發中心、技術標準制定和認證中心、測試驗證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
(二)共性技術研發。支持符合產業實際需求的共性技術研究。鼓勵產、學、研相結合,開展共性技術的聯合研發。鼓勵行業龍頭企業進行關鍵和核心技術研發,加強節能、環保型產品的研究開發。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企業、科技興貿創新基地、汽車出口等各類基地和行業商協會組織。
第七條專項資金實行按比例支持方式,資金支持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的50%.單個企業研發項目的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科技興貿創新基地、汽車出口等各類基地、中介組織申報項目的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八條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包括:背景、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申請資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據).
(二)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申請單位對附屬文件及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專項資金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原則。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一)商務部會同財政部依據本辦法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二)科技興貿創新基地、汽車出口等各類基地、地方行業商協會組織及地方企業根據項目申報指南向省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對地方申請項目審核匯總后上報商務部、財政部。
(三)中央管理企業和全國性行業商協會直接向商務部和財政部提出申請。
第十條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委托專門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并依據評審意見,審核確定支持項目和資助金額。
第十一條財政部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撥付資金。地方資助資金由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級次撥付到地方。中央管理企業和全國性行業商協會組織資助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
專項資金采取部分預撥方式,即項目審核確定后撥付資助資金的60%,項目竣工并驗收合格后,辦理資金清算撥付。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三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行業商協會應向商務部和財政部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項目單位如不能按計劃完成項目,應及時報告情況并說明原因。商務部和財政部視具體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資助項目竣工后,商務部和財政部應及時組織專家,或委托地方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執行和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及時到位,并負責向商務部和財政部聯合報送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報告。報告應包括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項目預期效益與實際效益比較等情況的科學分析和評價。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專項資金用途,騙取、截留、挪用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將核減、收回資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請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或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商務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 上一篇:市成品油市場整治工作方案
- 下一篇:外貿經濟合作審批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