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時間:2022-01-24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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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和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受贍養扶助權、受教育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權、參與社會發展權,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權以及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遵紀守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四條老齡事業屬于社會公益事業。老齡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投入機制,逐年增加經費,鼓勵社會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組織和公民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尊重、關心、幫助和照顧老年人,為老年人提供社會救助、鄰里互助;應當尊重各民族敬老、養老的良好風俗習慣。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興辦老年福利事業;單位和個人為老年人福利事業提供捐助的,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第六條每年農歷九月為敬老宣傳月,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敬老節。

涉及老齡工作的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根據老年人的特點,經常開展文化、體育、醫療保健、法律服務、幫貧助困等活動,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服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老齡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組織保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老齡工作部門并配備工作人員。

老齡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協調、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指導、協調老年人法律服務中心的工作;

(三)支持和引導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助老活動、興辦老齡產業和老年人服務業;

(四)組織、協調開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娛樂、體育、心理咨詢、醫療保健等活動;

(五)加強老齡工作的宣傳,開展老齡工作的調查、統計和理論研究;

(六)負責對老年人組織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作人員的培訓。

老齡工作部門對涉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情況進行協調、檢查、督促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十條老年人協會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是老年人自愿組織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主發揮作用的群眾性組織,應當按照章程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家庭保障

第十一條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義務的公民,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義務;老年人子女已經死亡的,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基本生活水平應當與其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當,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的單獨居住的老年人,按時給付贍養費或者生活必需物品;在精神上營造和睦友愛的家庭環境慰藉老年人;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并承擔護理、照料的責任。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自己履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義務確有困難的,可以請人代為履行,并支付所需費用。

第十三條共同贍養人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可以就贍養義務簽訂贍養協議;對贍養義務有爭議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簽訂贍養協議的,應當簽訂贍養協議。

贍養協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協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履行。

第十四條老年人子女、親屬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有價證券、生產生活用品等財產所有權。

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和老年人與公民、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的,其子女、親屬不得干涉。

子女、親屬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財產繼承權。

成年子女和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財物。

第十五條老年人有自主選擇養老方式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意愿,不得強迫被贍養的老年夫妻分開居住;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

老年人自有房屋,其子女、親屬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老年人自有房屋轉移、過戶、交換等手續時,應當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驗老年人簽名的書面材料。

老年人與其子女、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

第十六條老年人的子女、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妨礙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

第四章社會保障

第十七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農村逐步推行多形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實行了計劃生育的農村老年人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獎勵政策。

第十八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部門在制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有關單位應當優先為老年人支付規定由本單位承擔的醫療費,不得拖欠。

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以及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簡稱城市“三無”老年人),農村享受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老年人(以下簡稱農村“五保”老年人)等貧困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五保老年人等貧困老年人,民政、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幫助其交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者部分資金,并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醫療費用補償給予適當照顧。

鼓勵老年人及其子女為老年人辦理商業醫療保險。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貧困老年人納入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予以救助。

城市“三無”老年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礎上,遇特殊情形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農村“五保”老年人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供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貧困純老年人戶優先納入廉租房保障范圍;貧困老年人去世的,殯葬服務機構應當減免其喪葬殯儀服務費。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單位和個人興建、興辦的養老院、敬老院、撫養院及其他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給予政策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辦老年學校,貧困老年人進入老年學校學習的,應當減免學費。

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建設城鎮公共場所、居民區時,應當考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老年人在其房屋或者承租房屋的拆遷安置中,應當享受優先選擇樓層等待遇。

社區應當發展社會化養老服務事業,根據條件設立為老年人服務的生活、文化、教育、體育、醫療、康復、護理、保健、日托以及老年維權等場所、設施和項目。

公共體育場所、影劇院應當為老年人開展文體活動優惠提供場地,影劇院應當為老年人實行票價優惠。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醫療保健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機構,開辦老年病醫院或者老年人醫療康復中心。

醫院應當根據條件,設立老年病門診、病房和家庭病床,制定老年人診療的優惠措施,為老年人的醫療保健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為老年人乘車、乘船、乘機提供方便,公共交通工具上應當設置老年人專座。

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敬老、愛老、助老、養老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設敬老宣傳專版(欄);教育部門應當在中小學校開展敬老教育。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老年人承擔各種社會集資,不得強迫農村老年人承擔籌資、籌勞任務。

第二十五條老年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老齡工作部門申領全省統一印制的《老年人優待證》。老齡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達到規定年齡的老年人核發全省統一印制的《老年人優待證》。《老年人優待證》的工本費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并上繳財政,貧困老年人應當免除工本費。

第二十六條向公眾開放的公園、園林、旅游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烈士紀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宮),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免購門票進入;屬個體私營的,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門票價格優惠。

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應當在服務窗口張貼“老年人優先”的標志。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優先就醫、取藥、交費,并免交普通掛號費;優先購買汽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辦理銀行儲蓄業務。

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離休證》,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第二十七條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為壽星老人,由老齡工作部門頒發全省統一印制的《百歲壽星榮譽證》,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月給予長壽補助,當地衛生部門應當每年為其免費體檢一次。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80周歲以上不滿100周歲的老年人給予保健補助。

第二十八條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老年人因贍養費、扶養費、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費等糾紛提起的訴訟案件,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和審理。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應當裁定先予執行。

貧困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程序,優先受理、審核和指派相關人員辦理。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優先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屬貧困老年人的,應當減免相關費用。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設立老年人法律服務組織,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有關法律事務,開展有關調解服務。

第五章參與社會發展

第二十九條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發揮老年人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第三十條全社會應當支持老年人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人依法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給予鼓勵:

(一)傳授文化、科技知識;

(二)提供咨詢服務;

(三)參與興辦社會公益事業、老年人福利企業;

(四)參與興辦老齡產業;

(五)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六)參與社區服務。

興辦為老年人服務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的,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或者其人、有關組織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檢舉、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控告、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調查處理,不得推諉、拖延。拒絕受理或者故意拖延不及時處理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侵害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當事人所在組織,對虐待、遺棄老年人和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或者不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贍養人虐待、遺棄老年人,情節嚴重的,其繼承權依法喪失,老年人也可以立遺囑取消其繼承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老年人的子女、親屬侵犯老年人財產所有權的,或者強迫老年夫妻分居、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老齡工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侵占老年人住房,未經老年人同意改變老年人房屋產權關系、房屋租賃關系或者更改戶主、變更戶口的,老年人投訴后,房屋、土地、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侵占、挪用、虛報、冒領養老金、醫療保險費的,依法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將其并入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拖欠養老金、醫療費的單位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不依照本條例規定落實老年人優待措施的單位,由縣級以上老齡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通報批評。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瀆職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