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經濟發展制度

時間:2022-11-26 0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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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經濟發展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全區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行為考核激勵公務員干事創業的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行為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和區人民政府《關于行政效能告誡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機關管理的若干規定》,對加強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作如下規定。

一、適用范圍

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組織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駐福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二、有關規定

(一)不準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亂攤派。

1.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進行收費,或擅自設立罰款、集資、基金項目;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不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

3.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強行服務收費,搭車收費,或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或在公務活動中通過中介組織對企業收費;

4.擅自把職責范圍內的無償服務業務變為有償服務,或對企業應自愿接受的咨詢、信息、檢測、商業保險等服務,強行服務且收費;

5.強制企業參加不必要的或屬自愿而不愿參加的會議、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評比和學會、協會、研究會,或強行向企業拉廣告、訂書報刊和音像制品;

6.對國家和省、市、區已廢止的收費項目,繼續實施收費;

7.執收單位變動后,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私自轉移《收費許可證》繼續收費;

8.無《收費許可證》而擅自收費、不持證收費;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實施罰款;

10.不使用規定的票據收費、罰款或收費、罰款后不開正式票據、多收(罰)少開、開具虛假或過期票據;

11.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之外,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攤派、索要贊助或無償占用其人財物;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亂攤派行為。

(二)不準向基層和企業“吃、拿、卡、要、報”。

1.接受或參加管理服務對象提供的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

2.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禮物饋贈或參加管理服務對象提供的旅游或娛樂活動;

3.為謀取私利,故意刁難管理服務對象;

4.借執法、服務之機,向基層群眾和企業索要財物、要求免費提供有償性的服務或報銷有關費用;

5.其他借職權之便從基層和企業謀取私利的行為。

(三)不準在審批過程中違反服務承諾或違規行使項目審批否決權。

1.不按規定公開本部門辦事依據、標準、條件、程序、時限、服務承諾事項及收費依據和標準;

2.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

3.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或對申請資料不全未能一次性告知補充事項;

4.不予受理、審批而不書面告知理由;

5.不執行否定報備制的有關規定,對一般項目的審批,未經行使審批職能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擅自否決,或對重要項目的審批,未經區政府同意,擅自否決;

6.在承諾或規定時限內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審批事項或未告知辦文結果;

7.對涉及不同部門的審批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本部門審批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

8.無規定權限或超越規定權限實施審批,不依照規定程序或非法設立審批程序實施審批;

9.對應納入區行政審批中心集中辦理的審批事項不納入或已納入的審批事項仍在原單位實施“雙軌制”審批;

10.其他違反有關行政審批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不準按規定應向下屬中介機構脫鉤而不脫鉤、違規委托(準許)中介和下屬單位代行行政審批管理權或從事行政審批活動。

(五)不準違反規定到基層和企業檢查、考核、評比、達標以及違背服務對象意愿組織參觀考察。

(六)不準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和私自交易的行為。

1.違反有關規定在有形市場之外進行私自交易;

2.應招標、拍賣或掛牌而未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或應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不實行公開招標,或將工程肢解發包;

3.違反規定,將項目交由無資格(資質)或不符合資格(資質)的機構,或發包給無資格(資質)或不符合資格(資質)單位承包;

4.招標、拍賣、掛牌定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改變履行;

5.其他違反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不準在執法中違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

1.無法定和事實依據,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強制措施;

2.扣押財物未給當事人開具扣押清單;

3.未按規定時限返還所扣押財物;

4.擅自使用或丟失、損毀所扣押財物;

5.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強制措施的行為。

(八)不準行政不作為、工作推諉扯皮、服務態度冷硬,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

(九)不準在工作時間擅離職守,不認真履行職責,延誤基層和企業正常工作開展。

(十)不準違反其他工作紀律,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

在決策制定與執行、機關內部事務管理、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過程中,有其他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

三、投訴受理原則、范圍和程序

(一)投訴受理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建立層層負責的投訴受理網絡,區行政效能投訴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受理全區范圍內的投訴,各部門(單位)負責受理本轄區、本部門(單位)的投訴。

(二)投訴受理范圍。

1.群眾來電、來函、來人、網上投訴的;

2.上級或同級黨委、政府交辦的;

3.上級業務部門轉辦的;

4.“中心”明查暗訪發現的;

5.有關部門移交的;

6.其他渠道獲取的。

(三)投訴受理程序。

投訴受理后,應按規定程序采取自辦、轉辦、交辦等方式辦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重點投訴,由“中心”直接調查處理;一般性的投訴,采用轉辦、交辦方式辦理。轉辦、交辦的投訴應在收到轉、交辦投訴之日起5日內報告辦理結果,不能如期報告辦理結果的,要說明理由和辦理情況,并向“中心”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按批準時限辦理。對轉辦、交辦的投訴推諉或拒不辦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承辦機關和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者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四、責任追究和結果運用

(一)對發生以上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行為的,經查實,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口頭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效能告誡,并視情況責令換崗或辭職;個人一年內被有效投訴2次的可予以辭退或換崗。

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紀律、法律責任。屬垂直管理的單位,按上述原則,由區委、區政府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1.“責令換崗”是指違反《規定》、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對直接責任人調整其工作崗位的一種組織處理措施。凡被責令換崗的,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2.“效能告誡”是指違反《規定》、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對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或領導干部給予書面懲誡的一種教育措施。凡年度內被效能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個人不能評為先進或優秀等次。年度內被效能告誡二次(含)以上的,部門不能評為先進單位。

3.“個人一年內被有效投訴2次的可予以辭退或換崗”是指:工作人員或領導干部個人在執行公務中吃、拿、卡、要、報,接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因對方未滿足本人私欲有刁難、報復行為的;在行政執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或履行其他公務過程中,嚴重以職、以權謀私的;一年之內被累計投訴2次且查證屬實,按有關程序可予以辭退或換崗。

(二)對違反《規定》、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后,由“中心”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理決定存入本人檔案,并同時報送“中心”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1.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應責成被處理人員寫出書面檢查;給予書面效能告誡的,應將效能告誡決定送達被處理人員,并告知其申辯的權利和期限;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2.書面效能告誡的告誡期為6個月。告誡期滿后,被告誡人應寫出整改情況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誡,并下達解除效能告誡通知書;仍不改正的,應延長告誡期,延長期為3個月。

給予工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3.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被處理人員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辯。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辯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的書面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辯人。

申辯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上述申辯程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五、本規定由區監察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實施。以前制定下發的有關軟環境建設或效能建設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