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慢性病醫藥補償制度

時間:2022-11-01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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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慢性病醫藥補償制度

為使患慢性病的參合農民在門診正常發生的醫藥費用得到適當補償,減輕患慢性病的參合農民的經濟負擔,擴大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受益面,提高廣大農民參合積極性,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慢性病門診醫藥費用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20**年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專家審查,縣合管中心認定的患慢性病的參合農民。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定的慢性病為:

1、高血壓Ⅲ期

2、腦血管病后遺癥

3、飲食控制無效的糖尿病

4、慢性肺原性心臟病

5、惡性腫瘤的放化療

6、尿毒癥血液透析

7、肝硬化失代償期

8、心肌梗塞

9、泌尿系結石門診碎石

10、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

第三條:參合農民患本辦法所列慢性病者,由本人書面申請、村委會證明、鄉鎮合管辦審查后,在鄉鎮合管辦領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慢性病補償審批表》,憑**人民醫院的化驗、檢查、診斷等相關資料,經指定的兩名縣級主檢醫師簽字后,到縣合管中心審批并領取慢性病就診卡,本卡當年度有效。

第四條:持《慢性病就診卡》的參合農民在縣內鄉鎮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定點醫療機構在給慢性病參合農民診治時,應查驗其就診卡,做到人證相符。診療過程中根據病情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五條:持《慢性病就診卡》的參合農民報銷時,藥品報銷按《河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執行,所用藥品及診斷項目必須與所鑒定的慢性病病種及其并發癥相關聯。

第六條:參合農民治療慢性病的門診醫藥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在當年12月份將《慢性病就診卡》、《合作醫療證》、門診病歷、處方、有效發票送所在鄉鎮合管辦,鄉鎮合管辦統一收集后報送縣合管中心。

第七條:提取當年大病統籌資金的8%作為認定的慢性病患者的門診醫藥費用補償。每年的12月上旬,縣合管中心會同慢性病主檢醫師,按照醫學標準審查確定下一年度慢性病患者的病種、人數。并計算出全縣慢性病年門診醫藥總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起付點和補償比例,核定補償金額。實行年度一次性結算,并撥付給每個慢性病病人。

第八條:對已得到住院補償且達到規定封頂線(15000元)的慢性病患者的門診醫藥費用不再補償。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合管中心負責解釋。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