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制度
時間:2022-10-27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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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充分調動黨員自覺參與黨內活動、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主動履行黨員義務,在黨內事務與決策中發揮主體作用的積極性,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件》等黨內法規,特制定本若干規定。
第二條嚴格執行“”制度。支部黨員大會每季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員會議每月召開1-2次,黨小組會議每月召開1-2次,黨課每季開設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黨支部要充分利用“”等組織生活及其他方式了解、掌握黨員的思想動態,做到黨員有較大思想情緒或意見建議時必訪,黨員無故不參加組織生活時必訪,黨員不按時不按標準交納黨費時必訪。
支部黨員大會要把學習《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民主相關法規列為重要內容,使每個黨員都能理解、熟悉和領會黨的民主、黨員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的知識,知曉其內容、程序和方法,讓每個黨員都能樹立民主思想,學會運用黨員權利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來監督黨內權力的行使。
第三條建立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基層黨支部要充分利用黨員大會的機會,向黨員通報黨內事務,做到重大事情黨內先知道,重要會議精神黨內先傳達,重大問題的決定黨內先討論,重大決策的實施黨內先發動。對外出流動黨員,支部確定的聯系人要采取寫信、發信息或打電話等形式,向外出流動黨員通報情況。
第四條建立黨務公開制度。黨務公開每季一次,可分別采取會議通報、設立文件查閱點和在公開欄公開三種方式進行。黨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突出公開上級黨組織和本黨支部的重大決策事項及其落實情況;思想建設方面,突出公開支部班子思想政治建設情況;組織建設方面,突出公開支部班子自身建設、基層黨小組組織設置調整和人員調整情況;作風建設方面,突出公開支部班子民主生活會、班子成員廉潔自律、黨員民主評議情況;與黨員權益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建立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做到“三必須”:即在村級(社區)集體資產處置、新農村建設規劃等重要事務作出決策之前,必須先征求黨員意見;在農村基層組織評先推優和醞釀村(社區)“兩委”干部候選人時,必須先交黨員會議討論;在年度評議村(社區)“兩委”班子和村干部工作時,必須讓黨員參與。征求意見可采取召開黨員大會或個別走訪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建立黨的政策、黨內文件傳達、閱讀制度。縣委組織部要在信豐黨建網站設立文件查閱專欄,將非涉密的黨內政策、文件在網上公開,供黨員查詢和閱讀。各基層黨支部要設立文件閱讀室(或黨員活動室),每月固定三天(5日、15日、25日)為閱文日,并告知全體黨員。黨內重要文件、上級重要會議精神要采取召開黨員大會的形式進行集中傳達和學習。
第七條建立黨員民主評議支部及其成員制度。
民主評議由支部全體黨員參加,原則上每年一次(在年底進行),但上級黨組織可視工作需要臨時決定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上級黨組織派人組織實施,按動員講話、班子及成員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等步驟進行。
民主評議黨支部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民主評議支部成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對民主評議不滿意票超過50%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查實情況并對支部書記或支委進行調整。對民主評議不稱職票超過50%的支委成員,由上級黨組織給予免職處理。
第八條建立黨員質詢制度。黨員質詢既可以單獨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既可以對支部提出質詢,也可以對支部班子成員提出質詢。黨支部或支部班子成員在接到黨員質詢之日起10內給出答詢,對多個黨員聯名提出的質詢,可以通過召開黨員大會的形式給予答詢。
第九條建立黨員訴求、建議、倡議、意見、檢舉、控告的收集、處理、反饋和獎勵制度。
縣委組織部在信豐黨建網站設立“黨員信箱”專欄,專門收集黨員的訴求、建議、倡議、意見、檢舉、控告。各基層黨(工)委也要通過設立黨員服務電話、黨員服務信箱或黨(工)委負責人“接訪日”等形式,收集黨員的訴求、建議、倡議、意見、檢舉、控告。
對黨員提出的訴求,合理且能夠解決的要及時給予解決,合理但一時難于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解決,不合理的要向黨員解釋說明,并做好其思想工作。
對黨員的建議、倡議和意見,合理的要積極采納,合理但條件暫不具備的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加以改進,不合理的要向提出人作出解釋說明。
對黨員的檢舉、控告,要嚴格執行有關保護檢舉人、控告人的各項規定,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直接轉給被檢舉、控告的人和組織,嚴禁對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歧視、刁難、壓制等形式的打擊報復。對署實名的檢舉人、控告人,黨組織要以適當的方式回訪或回函告知其處理結果,在回訪或回函過程中應注意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回訪應事先征得檢舉人、控告人的同意。
第十條建立黨內獎勵制度。除每年“七一”期間表彰的“一先雙優”外,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委組織部或基層黨(工)委進行獎勵,獎勵金額不少于300元。
在新農村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在重大災害、重大突發事件和處置群體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榮獲縣以上見義勇為獎的;
所提建議、倡議和意見對改進黨的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的;
檢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屬實的;
第十一條建立老黨員生活補貼制度。對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老黨員發放生活補貼,具體標準為:黨齡30年至39年的,每月10元;黨齡40年至49年的,每月15元;黨齡50年以上的,每月20元;慰問補貼經費從縣留存黨費中解決,每年分“七一”、春節兩撥給基層黨(工),由基層黨(工)具體發放。
第十二條建立老先進老黨代表走訪慰問制度。對年齡在70周歲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層黨(工)委在春節期間派人進行走訪慰問,慰問金額不能少于200元。
曾經被評為市及以上優秀共產黨員或優秀黨務工作者的;
在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村黨支部曾經被評為市及以上先進基層黨組織的;
連續三年以上被評為縣優秀共產黨員或優秀黨務工作者的;
在任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村黨支部連續三年以上被評為縣先進基層黨組織的;
曾經擔任市及以上黨代表的;
曾經連續擔任三屆以上縣黨代表的。
第十三條建立農村黨員世逝吊唁撫慰制度。農村黨員世逝,由村黨支部派人吊唁,撫慰金額不能少于100元,曾經擔任過村干部的鄉鎮黨委要派人吊唁,撫慰金額不能少于200元。
第十四條建立黨員救助制度。黨員生病住院的,黨員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給予一次性慰問救助,救助金額為300元。有工作單位的,其救助資金由單位解決,無工作單位的,其救助資金由縣委組織部和黨員所在的基層黨(工)委統籌解決。
第十五條黨內關愛制度的有關政策界限。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享受第十條至十四條規定的相關獎勵、補貼、慰問、撫慰和救助:
受到留黨查看及以上黨紀處分的;
不按時按標準交納黨費的;
受到刑事處罰的;
本人或直系親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喪失政治立場,背叛理想信念,參與等邪教組織的;
策劃、煽動、參與聚眾鬧事或群體上訪的;
民主評議不合格的;
身體健康,因懶惰成性導致生活困難的,有成年子女(包括抱養子女)而其不履行贍養義務導致生活困難的,因賭博、釀酒、吸毒、斗毆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十六條領導責任。各基層黨(工)委、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對所在黨組織的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工作承擔第一責任,組織委員或具體從事組織工作同志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附則。本規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從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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