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招投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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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省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推進全省城鎮污水處理產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招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發展與改革、財政、建設、國土環資、審計、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招標
第五條城鎮污水處理項目的設計一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統一組織招標。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施工、監理及重大設備材料采購招標,以市縣為單位,由省里集中統一在指定的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政府投資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進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組織實施。非政府投資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可由招標人依法自行組織實施。
招標人在組織招標和簽訂協議的過程中,對涉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事項的問題,應當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招標應當依法公開招標。如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七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擬定招標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招標項目名稱;
(二)招標人;
(三)招標范圍;
(四)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五)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
(六)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及審查辦法;
(七)評標方法與主要標準(含評標細則);
(八)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九)開標場地的選擇;
(十)招標時間及進度計劃。
第八條招標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招標:
(一)編制招標方案并上報相關主管部門;
(二)編制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發放招標文件(實行資格預審的,只向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放);
(四)組織項目考察、答疑等;
(五)組織開標、評標;
(六)確定中標人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公示中標結果有關事項;
(八)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九)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并報備案。
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組織招標的,招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招標人的規定。
第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項目主要工藝技術、設備水平、技術和經濟指標的要求;
(二)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及審查標準;(勘察、設計招標要求投標人近三年累計合同業績不低于標底且要求至少有一個單項合同不低于3萬噸/日污水處理廠的業績。施工招標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對投標人擬投入的人員及機械設備進行要求。)
(三)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或報價范圍;
(四)評標標準和方法;
(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以及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批準文件;
(六)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要求與返還;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招標項目總投資的2%,最多不得超過80萬元。
第十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依法在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并遵守本省有關招標信息的規定。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概況;
(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三)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十一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或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企業法人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招標過程中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一般采用資格預審方式。
確定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原則上不少于7人。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后向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三章投標
第十三條響應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業主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二)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為鼓勵具有良好業績、實力強、信譽好的專業化企業參與招標項目的投標競爭,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原則上必須選擇市政或環保工程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招標原則上必須選擇市政工程總承包一級(含一級)以上資質和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的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法人可以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以聯合體名義投標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或投標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所有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聯合投標協議,協議中應申明聯合體成員對所有合同條款所承擔的共同義務和各方獨自承擔的義務,所有聯合體成員均承擔連帶責任;
(二)由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明確授權聯合體中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一個成員作為牽頭人,代表聯合體聯系、辦理有關投標事宜,并負責特許經營協議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三)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所要求的聯合體所有成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六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人數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的代表不得多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在開標前從省內外評標專家庫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城鎮污水處理項目評標專家名冊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是熟悉招標項目有關技術、經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并由招標人以書面形式上報監督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評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綜合考慮工藝技術先進性、設備運行穩定可靠性、運營管理經濟性、財務評價及報價的合理性等因素,確保項目建成后能夠穩定運行、達標排放。具體評分細則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進行編制報省水務局審批。
第十九條評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只有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方可進入下一輪的評分。
(二)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分細則對所有通過符合性審查的投標單位進行評分。
第二十條評標委員會評標時發現投標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應當確定其為廢標:
(一)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三)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工藝技術、主要設備選型及檔次、質量標準等;
(四)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遞交投標保證金;
(五)報價表中的報價與商務標中的報價不一致或有多個不同的報價;
(六)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二十一條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按綜合評分從高至低的排列順序,向招標人推薦得分最高的三個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15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在省指定的信息網絡上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人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并在7日內做出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的合同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保持一致,其中價格、建設標準、建設范圍、運營指標、主要設備選型等不得與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有實質性差別。
第二十六條中標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向業主繳納不少于標底10%的履約保證金,如無故不繳納,招標人有權廢除其中標權,并與下一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中標人及項目公司應當履行投標文件承諾,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擅自調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不得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工藝設備。因出現特殊情況,確需調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使用的主要工藝設備的,應當經招標人書面同意,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備案。調換后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或者更換后的主要工藝設備的性能、規格、檔次、數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條件。中標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招標人有權根據其情節輕重扣除或沒收履約保證金。
第五章監督檢查及責任約束
第二十八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業主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查處和糾正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和不當行為。對參與項目監理、施工、設備及材料供應中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將其列入“不良行為”紀錄,不準其參與我省污水處理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九條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業主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對規避招標或者不按照核準事項進行招標的行為,可以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安排。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項目的財政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并依法對其項目預算、決(結)算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監察機關對參與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業主招標投標活動的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依紀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違反招標文件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的中標人在投標時已作出項目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承諾,或者中標人具備自行生產符合項目要求的貨物的能力,或者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的,其相應事項可以不招標。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是指使用財政預算資金或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財政貼息和補貼、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以及使用國債資金、政策性貸款、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進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督查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確?!逗D鲜〕擎偽鬯幚砑霸偕迷O施“十一五”建設規劃》順利實施,實現全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達到“十一五”規定目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督查,是指省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監察、評估、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督查的對象是本省轄區內政府投資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責任人、有關項目參與單位和項目建設情況。
第四條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接受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督查。
第五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督查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進展情況。
1.前期工作準備;
2.項目建設技術標準落實情況;
3.建設程序規范情況;
4.建設進度;
5.施工安全措施。
(二)資金管理。
1.本級財政資金落實情況;
2.工程投資控制;
3.建設資金使用情況;
4.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
(三)建設效能情況。
1.工程質量;
2.工藝設備運行;
3.污水處理廠投產負荷率;
4.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
(四)組織保障情況。
1.制度建設情況;
2.組織機構建設;
3.目標管理落實情況。
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督查工作由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省發展與改革廳、國土環境資源廳、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等部門派員參加。
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督查應當依法進行,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督查每個季度進行一次,還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督查次數。
第九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督查方式:
(一)聽取情況匯報;
(二)查閱工程相關文件、資料;
(三)現場檢查。
第十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督查組督查結束后及時將督查結果反饋被督查單位。被督查單位應按照督查意見,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工作情況書面匯報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季度向省政府書面匯報督查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省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省項目督查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主動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執行不力、工作進展緩慢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成其向省政府做出書面檢查;實行項目限批,停止本級新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各類資金的安排;園林城市(省級)的創建、文明城市、最佳人居環境獎、衛生模范城、環保模范城和“椰島杯”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等評比一律不予通過;對于本級籌措配套資金未能足額到位的,下年度從省財政轉移支付中等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