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調查核實制度

時間:2022-10-05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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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調查核實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調查核實干部任前公示期間群眾反映公示對象的問題,是干部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為進一步規范調查核實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調查核實工作要依靠黨的各級組織,充分走群眾路線,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手續完備。

第三條調查核實工作由組織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受理

第四條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整理,編號登記,及時報告。

第五條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甄別,綜合分析,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反映公示對象學歷學位、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任現職時間等任職資格方面問題的,進行審核認定;

(二)對反映公示對象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廉潔自律、選人用人等問題,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應予調查;

(三)對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已經掌握并有調查結論的,可不作調查;

(四)對事實不清、線索不明、無從調查核實的,屬于匿名舉報,可不作調查。屬于署名舉報,應向舉報人進一步核實舉報線索,如果仍不能提供具體事實和線索,可不作調查;

(五)對反映公示對象工作態度、工作方法、個人修養等不影響任用的一般性問題的,可不作調查。

第六條公示期限截止后反映公示對象的問題,按組織部門日常信訪舉報工作程序辦理。

第三章調查

第七條調查核實的基本程序是:

(一)組成調查組。調查組成員一般由組織部的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也可請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參與。數量視情況確定,但不少于2人;

(二)研究制定調查核實工作方案;

(三)由調查組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及有關問題涉及單位黨組織負責人通報有關情況;

(四)采取多種形式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五)形成調查報告。

第八條調查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查閱與群眾反映問題有關的資料;

(二)與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和有關問題涉及單位的干部群眾個別談話,了解情況;

(三)向反映問題的當事人和相關知情人員了解情況;

(四)與被調查人個別談話,聽取本人的陳述和意見。原則上,重大線索和重大問題不宜直接告知本人,只有在調查組已基本掌握有關情況后,需要由本人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時,才可適當予以說明,而且要以不影響對問題作出客觀公正的調查核實為前提。

第九條調查報告應經調查組集體討論作出。基本內容應包括:

(一)群眾反映的主要問題或線索;

(二)調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三)初步認定的意見;

(四)被調查人的認識和態度;

(五)對有關問題的說明;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

(七)附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反饋

第十條公示期間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由組織部采取適當方式向實名舉報人進行反饋。

第五章紀律

第十一條參與公示期間群眾反映問題調查核實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要求以及有關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向被舉報人或無關人員泄露舉報內容、舉報人有關情況、調查處理情況等;

(二)不準在無保密措施的載體上存儲、傳遞、處理舉報件;

(三)不準歪曲、隱瞞、夸大或縮小查核的事實真相;

(四)不準接受舉報人、被舉報人及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宴請、饋贈,以及參加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的活動。

(五)不準利用調查核實舉報問題之機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調查核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調查人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核實的。

第十三條對違反紀律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主要責任者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