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改造招投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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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改造招投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明確政府對企業使用政府補助的項目,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的原則;探索財政支持技術改造項目新途徑,引導企業不斷加大技改投入,推動全省產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投標,是指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和廣東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對省級財政支持的技術改造項目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完成對投標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手續。

第三條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財政支持的技術改造項目招投標工作,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和省監察廳等相關部門組成招標聯席辦公室。

第四條省級財政支持的技術改造項目具體招投標工作委托有資質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投標活動。招標機構不得與省經貿、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省級政府機關存在直接利益關系。

第五條省級財政支持的技術改造項目招投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招投標工作,不得限制具備條件的投標人參加招投標活動。

第二章標的設定

第六條招標領域和項目由省政府有關部門、企業界、中介機構以及其它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評議、審定每年省級財政支持的技術改造招標領域和項目。

第七條招標領域和項目的提出的原則和內容。招標領域和項目的提出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當前產業政策;

(二)符合廣東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方案;

(三)符合廣東省產業發展規劃;

(四)有利于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五)有利于提升產業競爭力;

(六)對產業結構調整有帶動推進作用;

(七)有利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

招標領域和項目的提出應包括的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提出單位(可以聯名提出)、聯系人、電話;

(二)招標項目名稱,招標的理由;

(三)項目概況(項目背景,項目產品質量、技術水平、生產能力、生產工藝及裝備現狀,與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差距,項目建設必要性);

(四)項目產品市場預測(產品市場供需分析、價格現狀與預測、市場競爭力的風險分析);

(五)項目建設情況(建設環境,現有條件,建設內容,主要方案,主要產品種類、產量、質量和技術水平,技術分類,生產工藝及裝備水平等);

(六)項目經濟和社會評價(從優化產業結構和提升競爭力,改變經濟增長方式,資源綜合利用,改善環境以及循環經濟等方面,分析項目的投入產出及社會影響);

(七)項目在省內相關企業從事該領域生產或研發的基本情況。

(八)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九)財政支持方式(事前補助或事后以獎代補)

第八條招標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經批準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三章中介機構

第九條招標機構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

(一)企業獨立法人;

(二)專職從事各種招標業務的機構或企業;

(三)具有技術改造項目設備招標等甲級資格證書;

(四)通過ISO質量體系認證;

(五)企業信譽良好,具有從事企業和政府重大項目招標的業績。

第十條招標機構由招標聯席辦公室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和考評確定。

第十一條招標機構的選擇和考評。

(一)選擇原則

1、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

2、重視業績和工作質量;

3、講求服務意識和工作效率。

(二)選擇辦法

1、招標機構向招標聯席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2、招標機構向招標聯席辦公室遞交招標工作方案、收費要求、資格證明、業績證明等材料;

3、由招標聯席辦公室對提出申請的招標機構進行評估、審定。

(三)建立對招標機構的工作考評制度

第十二條招標機構必須與省經貿委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金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應根據與省經貿委簽訂的招標委托書進行招標業務,招標公告經招標聯席辦公室審定后,在省經貿委網站和省級報刊等媒體上,出售招標文件,組織有關專家評標。

第十四條招標聯席辦公室決定撤消招標委托,終止招標活動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說明。

第十五條招標聯席辦公室可根據招標項目監管的需要委托項目監理機構進行管理,由省經貿委與項目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費的金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四章投標人

第十六條投標人是指按照招投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省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投標人參加投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招投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二)招投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相應業績;

(三)資信情況良好;

(四)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五)招標文件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編寫投標文件,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機構提交投標文件。

第五章程序

第十八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投標人;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投標人。招標聯席辦公室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招標方式。

第十九條公開招標。由招標機構向社會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項目名稱;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和指標要求;

(三)投標企業資格要求;

(四)招標機構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六)投標及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七)其他應該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條邀請招標。由招標機構提出申請并經招標聯席辦公室同意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招標機構應當向三個以上(含三個)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一條省級財政支持的技術改造項目招標分事前補助和事后以獎代補兩種類型。事前補助是指新開工和在建類項目的招標,事后以獎代補招標是指已完工驗收投入運行類項目的招標。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向招標機構購買標書后,嚴格按標書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在規定時間內和規定地點向招標機構提交完整的投標文件。招標實行一次性投標,評標分書面評標和現場考察核實兩個階段進行。

一、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公告;

(二)投標人須知;

(三)招標領域名稱

(四)項目實施的內容和目標;

(五)中標方對項目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六)進度、時間要求;

(七)投標文件的格式、內容要求;

(八)評標方法和標準;

(九)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項目備案(核準)情況和資信證明文件;

(十)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十一)開標、評標、定標的日常安排;

(十二)其他應該說明的事項。

二、書面評標應包括的內容:

(一)所投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在省內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評價;

(二)項目內容的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三)項目可行性;

(四)項目承擔單位的實力評價(注冊資金、財務報表、建設資金等);

(五)財政資金補助的必要性和資金使用的合理性;

(六)項目前期工作條件評價(備案或核準、環評、消防等)。

三、現場考察核實應包括的內容:

(一)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核實;

(二)投標書文件附件及證明材料原件核實;

(三)建設場地和已有基礎或項目進度考察;

(四)項目負責人及團隊評價;

(五)項目資金落實情況核實;

(六)技術改造內容核實;

(七)書面評標中提出的需核實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三條招標的開標儀式應當公開進行。

第二十四條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天。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所作的修改、補充或澄清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天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將此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招標文件有重大修改的,應當適當延長投標文件截止日期。修改、補充或澄清招標文件不得重新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招標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由監察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并為單數。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結果,提出第一階段書面評標報告,向招標聯席辦公室推薦入圍候選單位。

第二十六條招標聯席辦公室在接到第一階段書面評標報告后7天內,根據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入圍候選人確定書面評標入圍單位,并向招標機構批復確認。

第二十七條經書面評標確定的入圍單位,由招標機構提前三天通知其現場考察核實時間。現場評標委員會由監察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并為單數。評標委員會依據評標結果,提出現場考察核實評標報告,向招標聯席辦公室推薦中標候選單位。

第二十八條招標聯席辦公室在接到第二階段現場考察核實評標報告后7天內,根據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并向招標機構批復確認。

第二十九條招標機構在接到招標聯席辦公室確認的定標結論5個工作日內,應向中標方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方發出《落標通知書》。

第三十條中標方接到中標通知書,應在規定時間內與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簽訂項目合同書。中標后未按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簽訂項目合同書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監督

第三十一條招標活動必須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招標活動全程由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項目的實施管理、資金使用、項目驗收、項目調整等參照《廣東省省級挖潛改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招投標工作中,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對招標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共同向省政府作專題報告。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