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建設制度
時間:2022-09-18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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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若干意見》,規范污染防治設施工程建設市場,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企業污染處理設施規范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管理等做出如下規定:
一、污染防治設施必須堅持“三同時”制度(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凡有污染物排放且達不到規定標準及要求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環保部門的審查批復要求進行整改。
二、凡是企業新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工程的,工程設施建設前必須將污染防治設施項目建設方案報縣環保部門審查、評估、論證。建設單位必須憑環保部門的《污染治理方案評估通知書》與有環境工程資質證照的承建單位簽定項目承建合同。
三、凡是進入我縣轄區承建污染防治設施的企業、工程隊伍和技術人員,必須持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建設部頒發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證書》和建設、設計證照,設計單位須在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承建與其資質相符的污染防治工程。工程承建前,承建企業、隊伍及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向縣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承建過程中必須自覺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
四、承建本縣轄區內污染防治設施工程的企業、施工隊伍必須向縣環保部門提供承建同行業類別污染防治工程的業績材料。
五、堅持定期申報制度,污染防治設施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和保護自然環境的措施,每月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污染防治設施和主體工程建設的進展情況。
六、在工程的設計和建設中,必須建有規范排污口,做到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量,便于日常監督檢查。
七、抓好竣工驗收,嚴格驗收措施。污染防治設施項目建成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提交試生產及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申請,經檢查污染防治設施工程可配合主體工程同時運轉時,由環保部門發給《同意試運行通知書》,主體工程方可投入試生產。試運行生產期間,建設單位委托環境監測站對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效果進行監測,并向環保部門申請驗收。申請驗收時需提交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監測報告、工程合同、工藝流程圖、工程簡介等。污染防治建設設施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主體工程才能投入正式生產。
八、排污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運行操作制度、日常運行情況記錄和設施臺帳,并按規定填報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記錄表。
九、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納入企業正常管理,加強維護,定期檢修或更新。
十、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需要暫停運行、拆除或者閑置、改造、更新的,應提前向縣環境部門申報,申明理由;因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暫停運轉,又無法提前申報的,排污單位除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污染損害外,應自停運之時起24小時內向縣環保部門報告情況,同時辦理申報手續。
十一、本規定從下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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