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惠農興村資金制度

時間:2022-09-12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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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惠農興村資金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06—20l0—2020年)的通知》(國發[2()06]7號)精神,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助力,中國科協、財政部聯合實施“科普惠農興村計劃”。為保證該計劃的實施,中央財政設立“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計劃專項資金”)。為規范和加強“計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中央財政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計劃專項資金”按照“獎勵先進、定額補助、定

向使用”的原則進行分配、使用,實行報賬制管理。

第三條財政部會同中國科協根據評選出的先進單位和個

人開展農村科普工作的實際需要、年度“計劃專項資金”總量等

因素確定年度獎補資金標準,并隨同當年各省推薦名額控制數共

同下達。

第四條“計劃專項資金’’專項用于獎勵和補助按照《實方案》評選出的,在農村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村科普示范基地、農村科普帶頭人、少數民族科普工作隊等先進單位和個人,為其更好地開展科普惠農活動、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創造條件。

第五條“計劃專項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

(一)科普專用資料和設備費,包括圖書資料費、專用設備費和展品展具費。其中,圖書資料費是指為開展農村科普活動所需購買或制作圖書、音像資料、宣傳資料等發生的費用;專用設備費是指為開展農村科普活動所需購買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關的多媒體計算機等科普專用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展品展具費是指用于購買和制作科普宣傳品、宣傳欄等科普展品、展具所發生的費用。

(二)科普活動費,包括培訓講座費、展覽費和新技術新品種推廣費等。其中,培訓講座費是指為開展面向農民和農村青少年的培訓講座過程中發生的聘請師資、租賃場地和設備等費用;展覽費是指舉辦面向農民和農村青少年的科普宣傳展覽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運輸、差旅和勞務等費用;新技術新品種推廣費是指在開展面向農民的科普示范活動中發生的購買新品種新技術及配套原輔材料、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租賃示范場地和設備等費用。

(三)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各項費用開支以外的、開展農村科普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支出。

“計劃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開支:

(一)人員工資、福利和個人獎金支出。

(二)日常辦公、出國和業務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辦公設備設施的維修改造支出。

(四)組織、管理和協調等各種管理性費用支出。

(五)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支出。

(六)與農村科普活動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用“計劃專項資金”購買和制作形成的資產,獲獎對象為國有單位的,該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七條“計劃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的申報審批程序按照《實施方案))規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執行。

(一)推薦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所在同級財政部門和同級科協,按照財政部和中國科協確定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年度獎補資金標準,組織所推薦的單位和個人編制項目預算,填寫《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專項資金項目預算表》(詳見附表1,以下簡稱《預算表》),經同級財政部門和同級科協審核后,與相關推薦材料一并報送。

(二)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科協對《預算表》進行審核并編制本地區《科普惠農興村計劃專項資金項目預算匯總表》(詳見附表2),與相關推薦材料一并報送。

(三)財政部會同中國科協組織對各省上報的項目預算進行審核,綜合項目評審和項目預算審核情況,批復下達項目預算。

第八條“計劃專項資金”的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獲得“計劃專項資金”支持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自行調整。執行過程中確因實施條件與項目申報時發生重大變化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申報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條“計劃專項資金”由獲得獎補資金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所在的同級財政部門和同級科協共同負責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報賬。

(一)獲獎單位及個人在收到獲獎通知后,在規定的報賬時間內,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及工作進度,及時持相關報賬憑證資料到所在同級科協辦理報賬。

(二)同級科協及時審核收到的獲獎單位及個人的報賬憑證資料,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三)同級財政部門對同級科協的審核意見和收到的獲獎單位及個人的報賬憑證資料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專項資金;對復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級科協,不予報賬。

同級財政部門和同級科協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報賬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先進單位和個人在預算批復之日起發生的費用,可以在“計劃專項資金”中列支。原則上應當在預算批復之日起一年內執行完畢,因特殊原因一年內不能全額報銷的,報賬時間從預算批復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二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因先進單位和個人無法繼續開展科普活動須中止執行的,同級科協和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終止其報賬工作。剩余資金應當按照申報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后使用。其他原因形成的“計劃專項資金”凈結余按同樣方法辦理。

第十三條財政部和中國科協對“計劃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并進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和中國科協將追回其相應“計劃專項資金’’,在后續年度相應調減對所在地區的支持額度,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失職致使計劃無法實施,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因主觀原因經費不能及時撥付到用款單位和個人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科協,應當加強對本地區“計劃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并按財政部和中國科協要求,匯總上報“計劃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情況。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中國科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