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村改造建設規劃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27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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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舊村改造建設步伐,改善農(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城鄉一體化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舊村改造,是指經各鄉鎮上報、市舊村改造指揮部審核并列入舊村改造計劃的村,進行舊村改建和環境整治的建設行為。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三條舊村改造建設規劃由各鄉鎮政府具體負責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舊村改造建設規劃按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實行分類管理:
鎮中村和經濟條件較好的村,以編制舊村改建規劃為主。列入城市規劃區域的村,按城市小區標準編制規劃。
經濟條件一般的村,以編制村莊整理規劃為主;經濟欠發達村,以編制環境整治規劃為主。
擬撤并的自然村納入中心村統一規劃。
生存條件差的邊遠山村,納入下山脫貧安居(移民)小區統一規劃。
第五條舊村改造建設規劃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規劃要走技術人員意見和群眾意見相結合的道路,吸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規劃要突出地方特色,體現村莊個性,注重保護和利用人文資源,特別是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文物、古典民居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規劃要順應自然地理環境,符合環保要求,注重人和自然的相互協調,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規劃既要適度超前,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同時注意今后的發展空間。
第六條舊村改造的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
第七條舊村改造的建設規劃,其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有關規范要求。
第八條規劃設計部門在接到規劃設計任務后,一般應在60天內完成規劃編制,特殊情況以雙方約定的時間為準。
第九條舊村改造建設規劃,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鄉鎮政府報市舊村改造指揮部審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第十條經批準的舊村改造建設規劃不能滿足舊村改造建設要求時,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并經鄉鎮政府初審,市舊村改造指揮部可進行局部調整,并報市規劃建設局審批。
第三章規劃實施
第十一條舊村改造建設規劃批準后,由鄉鎮政府負責在村內公布。
第十二條舊村改造建設由改造村的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授權的村級其他組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改造村與投資開發單位聯合開發或全權委托投資開發單位實施舊村改造建設的,由聯合成立的項目開發法人或單獨成立的項目開發法人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建設規劃審批程序
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規劃實施單位提出申請。
規劃實施單位根據舊村改造建設規劃提出建房位置落實方案,經市舊村改造指揮部審核后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用地紅線圖,送市規劃建設局辦理選址意見書。
舊村改造建設項目方案設計、擴初設計由市舊村改造指揮部組織牽頭,市規劃建設局組織會審。
市規劃建設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后,規劃實施單位將有關建房施工圖等材料報市舊村改造指揮部審核后,送市規劃建設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
市規劃建設局核發建筑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并經市規劃建設局定點放樣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批準建設位置、面積、層數、標高、立面等進行建設,并接受市舊村改造指揮部、規劃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房屋竣工后由實施單位上報,經市舊村改造指揮部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規劃建設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房產手續。
第四章經費補助
第十七條舊村改造的建設測繪、規劃費用,每個村補助3萬元,補助資金從市舊村改造專項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規劃編制經費中由市舊村改造專項財政補助資金列支部分,經市舊村改造指揮部同意,由市財政局給予撥付。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舊村改造的規劃審批由市規劃建設局駐市舊村改造指揮部人員辦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舊村改造指揮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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