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大操大辦樹立文明新風的若干規定
時間:2022-07-18 0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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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建設的加快發展,全市城鄉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較好的改善和提高,但因傳統觀念和落后生活方式的影響,也出現了借各種婚喪喜慶名義大擺宴席、相互攀比、鋪張浪費和搞封建迷信等不良風氣,這種畸型消費既影響了城鄉生產性投資,更加重了廣大干群的思想和經濟負擔,扭曲了正常的人際關系,影響了黨風、民風和社會風氣,出現了與三個文明建設極不協調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和諧社會的構建,社會反映十分強烈。為認真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狠剎這股一度被遏制的利用婚喪喜慶之機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不正之風,樹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良好風氣,把廣大干群的精力和財力真正凝聚到發展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上來,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全市城鄉居民,尤其是黨員、干部,要以倡導文明新風為己任,自覺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樹立崇尚文明、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堅決抵制講排場、比闊氣、奢侈浪費、借機斂財等不正之風。
第二條在全市范圍內任何人有婚喪喜慶等事宜均不得大操大辦,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章黨員、干部
第三條本規定中的黨員、干部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的黨員、干部及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及城鄉其它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干部。
第四條黨員、干部辦理本人及家庭成員(父母、子女、配偶)婚、喪事宜按程序通過審批可以宴請。
新房落成、喬遷,生日,職務(職稱)提升(晉級)或工作變動,獲獎、升學、參軍、參加工作,滿月、祭日以及其他任何事宜一律不得宴請。若宴請,僅限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參加。
第五條黨員、干部對獲準操辦的婚喪事宜,可以進行正常的禮尚往來,城區(市區、縣城)人際往來每人次不得超過100元(含禮品),農村每人次不得超過50元(含禮品)。
同一婚喪事宜宴請全過程累計不得超過5桌(含異時、異地、易人操辦的桌席數)。
嚴禁直接或間接邀請本人工作對象、同事、下屬及其他與崗位職權行使有關的人員參加。不得使用公車,使用車輛不得超過3輛。
黨員、干部操辦直系親屬喪事一律不準吹喇叭、扎紙物、撒冥幣、看風水、招搖過市等,火化后不準入棺土葬。
第六條黨員、干部獲準宴請一律實行“事前報告,事后公示”和分級申報制度。喜事申報須提前5天,喪事及時申報;同一事宜操辦,只允許以一人名義履行申報手續,其他人不得同時申報。
申報程序按干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報告。即: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含助理)向市紀委黨風室申報;市直各單位科級以下(含科級)黨員、干部向本單位或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h(區)鄉科級領導干部(含助理)向縣(區)紀委黨風室申報;縣(區)科員級以下(含科員級)黨員、干部向本單位或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鄉鎮場圃所屬黨員、干部及村干部向鄉鎮紀委申報,農村普通黨員向所在黨支部申報;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向本單位或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申報。申報時,本人須填寫申報表(表樣附后),領導干部的申報材料一律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申報獲準后,操辦人須嚴格按照申報事由、宴請規模、時間、地點、請客范圍、受禮標準等規定操辦婚喪事宜,并在事后7天內將詳細操辦情況向接受申報機構作出書面說明,在本單位內公示一周,公示情況由領導干部本人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審核監督。
第七條黨員、干部操辦婚喪事宜未按規定申報和瞞報的、擅自擴大宴請范圍的、超過規定桌數的、超標使用車輛的、受禮金額超標的、在群眾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以及發生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一律先停職后處理,一律給予黨政紀處分,一律公開曝光,一律從重經濟處罰。
對違反規定全過程宴請累計超出5桌的,沒收超出部分的全部禮金,并處以超出部分每桌1000元罰款,收禮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一律沒收并處5倍罰款,且取消當年各類獎勵的評獎資格,年終一律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單位一年內有2人(次)違規操辦的,一律取消其各級文明單位參評資格,已獲得的取消其榮譽稱號;對疏于教育、管理、監督、制止,導致本系統一年內出現3人(次)違規操辦行為的,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及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的紀律責任。
第八條為帶頭倡導文明新風,黨員、干部除不得違規大操大辦外,不得接受邀請參加城鄉居民違反本規定舉辦的婚喪喜慶活動。
第三章城鄉居民
第九條本規定中的城鄉居民是指:全市范圍內非黨員、干部的城鄉居民。
第十條各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均要成立移風易俗理事會,理事長可由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負責人兼任,副理事長和理事由威望較高、原則性強、善理事的離退休老干部、老黨員、老復員軍人、老勞模、老教師、各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等擔任。各理事會要結合當地實際,認真制定理事會章程并認真落實。
第十一條理事會章程中要明確規定:居民舉辦婚喪喜慶等事宜必須經所在地移風易俗理事會批準;宴請不得超過8桌,不得使用公車,車輛不得超過4輛。
第十二條理事會章程中要明確規定:居民舉辦婚事,提倡在節日舉行集體婚禮,其他各類喜慶活動,提倡簡便、健康、文明的儀式。舉辦喪事和祭奠活動要做到不扎紙物、撒冥幣、看風水、招搖過市,提倡不吹喇叭及做齋放焰火,可以哀樂代之;火化后不得入棺土葬。
第十三條理事會章程中要明確規定:對不按理事會章程辦事、嚴重鋪張浪費、大搞封建迷信活動的行為,由理事會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同時,執行經濟處罰,宴請超過規定桌數的,超出部分每桌罰款400元;違反喪事“三不準”的,每項罰款1000元。對進行不文明表演、妨礙治安秩序、干擾居民正常生活、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理事會報請司法機關依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好表率,帶頭執行本規定,加強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黨員、干部的管理和教育,管好自己的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及時制止、糾正大操大辦行為。
第十五條各級黨政組織要將制止大操大辦樹立文明新風工作列入單位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內容進行嚴格考核。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宣傳部門要利用“一網兩報兩臺”等新聞媒體和各種教育陣地,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文明辦要樹立一批典型,引導好民風,將移風易俗、勤儉辦事列為“文明戶”、“五好家庭戶”、“文明村鎮”、“文明行業”和“文明單位”等創建評比的重要內容。文化部門要加強對文化市場,特別是農村吹鼓手、從事民間表演團體和個人的監督、管理,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糾違規違法行為。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移風易俗理事會及殯儀館、公墓和靈堂的規范管理,杜絕亂收費行為,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從嚴查處大搞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和事,特別是工商部門要對制售封建迷信物品行為從嚴懲治。總工會、婦聯、團委等群團組織要對廣大干群操辦婚喪喜慶活動加強引導、指導和教育。
第十六條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加強對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大操大辦的,不管涉及到誰,都要嚴格按有關處罰規定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放松管理、包庇遷就、推諉扯皮、弄虛作假,造成轄區內大操大辦等不正之風屢禁不止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紀律責任。
第十七條鄉村移風易俗理事會要充分發揮其組織、管理、監督的作用,要通過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破除舊思想、舊傳統、舊習俗,公正履行好服務、監督等職能。
第十八條鼓勵廣大群眾對大操大辦和鋪張浪費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積極受理,速查快辦重處。市縣(區)紀委和民政部門都要設立舉報電話。事前、事中、事后均可舉報,追究當事人責任不受時間限制,對舉報經查屬實的,由查處機關按罰沒款總額的20%予以獎勵,對舉報人實行保密、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從嚴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對黨員、干部頂風大操大辦、造成不良影響的典型案件,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查處;一般群眾由所屬移風易俗理事會負責查糾,情節嚴重的,由各級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查辦。
第二十條本規定對黨員、干部的要求適用于離退休干部、招聘干部和所有財政供養人員(包括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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