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時間:2022-04-26 0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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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推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常務委員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促進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大聯合,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積極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的宏偉目標而奮斗。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委員會(以下簡稱政協*省委員會)的會務,在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處理政協*省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由政協*省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組成。

第四條政協*省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工作職權:

一、協商決定下屆委員會的界別設置、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委員人選。協商決定本屆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

二、召集并主持*省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會議;

三、在非常情況下決定*省委員會是否延長任期。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得延長任期;

四、組織實施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

五、執行政協全國委員會和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六、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加或者變更時,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由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政協*省委員會副秘書長;

九、決定政協*省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并任免其領導成員;

十、指導市、縣(區、市)政協的工作;

十一、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決定對參加政協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和紀律處分事項。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省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決議,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工作,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系,廣交朋友,及時傾聽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確定,應于會前半個月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政協*省委員會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審議政協*省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務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傳達學習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政協和中共*省委的重要會議與文件精神;

三、協商討論中共*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針政策以及社會生活中群眾關注的重大問題,聽取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或說明,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審議提交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文件;

五、審議重要的建議案、提案和其他重要報告;

六、審議專門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邀請政協*省委員會副秘書長、不是常務委員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機關有關領導成員及處室主要負責人列席。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邀請在陜的全國政協委員,各省轄市政協主要負責人列席;視會議內容和需要,邀請有關的省政協委員列席;必要時,邀請省級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列席。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委員發表的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采取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相結合的方式。根據會議議題,可按界別編組,也可混合編組。

第十五條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發言。各黨派、團體、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發言材料,申請發言,由會議統籌安排。常務委員在會議上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由辦公廳整理送交有關部門辦理,并了解辦理情況。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必須請假。

第十七條根據需要,可舉行專題座談會,就某項專門問題進行協商座談,提出建議和意見。專題座談會邀請有關常務委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文件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委員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須經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書長簽發,以政協*省委員會文件或辦公廳文件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二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一般應作新聞報道,并由辦公廳編發會議簡報或會議紀要。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實行,其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