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案例分析》匯編----實訓案例篇(3)
時間:2022-01-21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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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住戶遭搶物業管理有無責任
今年5月30日上午9時,某業主一人在家洗澡時,3名歹徒從樓梯間的窗戶爬進他家的廚房,將其雙手、雙腳捆綁起來,并用菜刀威脅他,搶走價值2萬多元的現金和首飾。事發后,業主找到萬豐花園的物業管理公司討說法。物業管理公司認為自身沒有責任,但表示,可以免去鐘家一年的物管費。
在該業主家中看到,其廚房的窗戶與樓梯間的窗戶僅有1米左右的距離。出事時,屬于公用面積的樓梯間的窗戶并沒有安裝防盜窗,因此成為歹徒進出的“通道”。歹徒也正是利用這一點從樓梯間翻入業主家實施搶劫。但在業主拿出的購房時獲得的廣告單上面清晰寫道:“提供封閉式防盜系統和24小時固定崗哨,定時保安巡邏”。業主問:“我們每個月都按時交納了物管費,他們也在廣告上承諾了小區有這么多的安全措施,但為什么還是出了事?”那么,物業管理公司究竟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提示]
本案例的關鍵是廣告上的承諾能否作為合同的附件,物業管理公司應否履行起責任。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對此應該負責任。“封閉式防盜系統和固定崗哨,24小時保安巡邏”雖然僅僅是在廣告上承諾,但是廣告是面向社會宣傳,可以作為合同的附件,物業規律公司應履行。
樓梯間的窗戶沒有安裝防護欄,導致歹徒得以進入業主家,物業管理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可是還應該明確的是樓梯間沒有安裝防護欄,應該由房屋的開發商負責,物業管理公司還應追究其責任。
由于案例情形的復雜,解決此事最好的辦法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案例十四]
物業管理應如何進行人員配置
華聯集團大廈是上海華聯物業有限公司所管理的一幢集賓館、餐飲、銀行、涉外辦公樓為一體的綜合大廈。由于建造初期物業管理沒有前期介入,大樓部分設計布局不合理,大樓總機房設在B樓3樓,消防監控中心設在A樓1樓,衛星監控中心設在A樓19樓,此三處崗位均必須保證24小時有人上崗,最精簡配備要12人,但三處崗位工作量都很小,都只是起一種防范性監控作用。對此,物業管理公司因該怎么辦。
[提示]
人員開支是企業運作中最大、最重要的成本,已成為企業領導者的共識。對物業公司這類保本微利型企業來說,更要注重對人員成本的控制,機構設置要精簡、高效。
[案例分析]
為此,物業管理處經理經過測算,決定將三處的機房進行適當的改造,將部分設備移位,集中到消防監控中心。這一舉動需改造費用10萬元,但人員由12人減少到5人,按每人每年企業支付3萬元/人計,每年可節省人員開支21萬元,且一勞永逸。
人力控制一般應注意以下原則:
1.以崗定員、按崗配人
2.職責明確、充分授權
3.注意工資差別,調動積極性
4.精簡高效、一崗多能
5.考慮區分不同階段,人力要求的差異性(前期介入階段、前期管理全面接管階段、后期管理、管理成熟階段的人力需求各有側重點)
6.注意市場人員的情況(勞動力市場及有關使用勞力規定)
7.加強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培養復合型人才
[案例十五]
業主委員會這樣做對嗎
某小區于今年2月成立業主委員會,3月公開招聘物管公司,共有3家物管公司應邀投標應聘。經過小區業主委員會3個月的調查后,在街道、居委會、房屋辦事處的監督下召開的小區業主代表大會上,A物業管理公司以13票對10票勝出。但時至今日,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卻借故遲遲不與其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提示]
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中關于中標后招標方無故不簽訂合同的條款進行處理。
[案例分析]
了解無故不肯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真實原因,主動與野豬委員會積極協商,如業主委員會仍拒絕簽訂合同,就運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利益。在多次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交涉未果后,A物業管理公司將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告上了法庭。
據了解本案例業主委員會遲遲不與勝出的物管公司簽訂合同,關鍵在于原物業管理公司公司不愿退出,業主委員會中的某些委員偏向原來的物管公司,從而給中標的物業管理公司公司設下障礙,導致了現在中標的物管公司進不來的局面。
A物業管理公司公司狀告業主委員會,理由主要是:該公司是應邀投標應聘,并按照規定投送標書及有關承諾書,業主委員會沒有權力借故遲遲不與該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的作用,當業主大會召開后,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最終決定權掌握在業主大會手里,而不是現在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選聘物管公司以及小區內所有涉及全體業主權益的事情,都要通過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做主。本案例的核心問題是業主委員會取代了業主大會。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承認,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應該由業主大會集體決定。而現在業主委員主任卻獨攬大權。如果業主委員會的某些代表還要一意孤行的話,小區業主將失去對業主委員會的信任。
[案例十六]
業主執意亂裝空調怎么辦
一天中午,護衛班班長匆忙來到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辦公室,告訴主管人員:“1-2-301的業主不想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要將北側空調孔打在窗戶上方。”主管正在處理一項事務,便安排護衛班班長馬上返回,先讓空調公司的工作人員停止打孔。
主管人員隨后趕到,一進門還沒開腔,業主就開始不停地說著自己的理由。他認為物業公司規定的位置太不合理,強烈要求將空調孔打在窗戶上方,并且明確表示:“我今天就要在這里打孔,看你們能把我怎樣。”此時,空調公司的人員還不停地在一旁說著風涼話,更助長了業主的不滿情緒。
[提示]
做業主的工作一是要耐心,而是要注意方法。講清道理的同時,還要學會巧妙地借人之力、成我之事。
[案例分析]
主管滿耐心解釋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在指定位置安裝空調、管線不能外露,是為了保證小區的外觀統一美觀,強調如果我們也象有些小區那樣各行其是安空調,那咱們的小區的外立面就會雜亂不堪入目,提醒這里畢竟是您的家園,您肯定也不希望舉目就看到這樣的景象。聽完主管這番入情入理的話,雖說業主還是沒有決定按規定去做,但不再硬性堅持。
主管見時機基本成熟,便悄悄將空調公司的工作人員叫到一邊,告誡說:“你們應當知道物業的管理規定,如果執意違規行事,可要考慮考慮今后如何在我們的轄區做生意。”這一說,空調公司人員馬上聲明要按照物業公司規定打孔,并表示一定配合物業公司說服業主。最終,業主同意將空調孔打在規定位置。
[案例十七]
業主以新居有瑕疵狀告物業要求索賠
23歲的陳小姐去年準備入住新居時,發現報警系統無法使用,門窗也無法正常關閉,9月26日,她向小區物業管理處提出了投訴。物業管理處接投訴后即派員對其門窗和報警系統進行檢查、試驗,確定維修事宜。經物業公司聯系,門窗制造廠商上門維修。2個月后,陳小姐的委托人會同物業及門窗制造廠商共同簽署了一份備忘錄,確認報修之門窗已修復。6天后,室內報警系統經維修后也交陳小姐正常使用,然而矛盾并未就此解決。
今年9月,陳小姐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她在訴狀中稱自己的新居早在去年5月就已裝修完畢,但由于報警系統、門窗故障,加之物業管理混亂,無法提供正常維修服務,致使自己遲了半年才搬入新居,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4.2萬元。
[提示]
物業管理處要想勝訴,就要證明陳小姐陳述事實不實,而此時最重要的就是那些處理業主投訴及維修記錄的書面材料。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物業檔案資料管理規范的重要性了。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也充分的書面證據證實,陳小姐在去年9月26日前從未向物業報修過,此后物業在接報后,即與生產廠家聯系進行修理,維修合格后有陳小姐書面簽字材料為證,物業公司已盡到了義務,對方訴請并無依據,計算方法也無法可依。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均反映了在陳小姐向物業提出報修后,物業公司履行了其維修、服務義務,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或不作為。此外,陳小姐賠償標的的計算方法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她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案例十八]
小區的圍墻物業管理公司能拆除嗎
劉女士所住的芬芳花園小區實行封閉式物業管理。2002年4月,僅一墻之隔的A公司開發新建雨花雅園,并與B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芬芳花園西區所屬基礎配套設施、公共配套設施與雨花雅園共享,雨花雅園的物業管理并入芬芳花園,A公司向B公司支付費用。A公司對外承諾,雨花雅園將與芬芳花園成為一體,雨花雅園業主可以自由進出芬芳花園。因此,攔在兩個小區之間的圍墻被打通。劉女士認為,兩物業公司所做的決定,嚴重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停止侵害,將芬芳花園原封閉圍墻予以修復。
[提示]
這里首先需要弄清的是該圍墻是否屬于芬芳花園的公共財產。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圍墻屬于小區的公用設施,是小區的公共財產。就小區的公共財產而言,絕大部分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小區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所有權和支配權。物業管理公司要改變公用設施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故本案例中的圍墻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