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時間:2022-01-14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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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原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輕工業部、公安部《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原料場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管理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露天存放的稻草原料場。

第二章原料場選址與布局

第四條原料場應設置在企業、居民居住地全年風向最小頻率的上風側,并設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暢通的消防車道。

第五條原料場應遠離生產區、生活區。儲量在兩萬噸以上的大型原料場,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應在一百米以上。

第六條原料場與場外鐵路中心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三十米,與場內鐵路中心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二十米,距場外道路邊不小于十五米,距場內主要道路路邊不小于十米。

第七條原料場地應當平坦、不積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三十厘米。

第八條原料場應當設置警衛崗樓,其位置要便于觀察警衛區域。崗樓內安裝消防專用電話或報警設備。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九條原料場四周應當設置圍墻或鐵刺網。墻(網)高度不低于兩米,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五米。

第十條嚴格把好進場原料的安全關。在原料入場前,應當設專人對原料進行嚴格檢查,確認無火種隱患后,方可進入原料區。

第十一條碼垛時,稻草含水量不應超過百分之二十,并作好記錄。

第十二條原料堆垛的長邊應當與當地常年主導風向平行。

第十三條稻草堆場每個總儲量不得超過二萬噸,堆場與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四十米。垛頂披檐到結頂應當有滾水坡度。堆垛儲量、規格及間距應當符合表一規定。

表一堆垛儲量、規格及間距

垛儲量(噸)

垛距(米)

垛頭距(米)

每組垛數

組距(米)

每區組數

區別(米)

堆垛

長X寬X高

500

4

8

6

15

6

40

30X10X13

第十四條堆垛時需留有通風口或散熱洞、散熱溝,并要設有防止通風口、散熱洞塌陷的措施。發現堆垛出現凹陷變形或有異味時,應當立即拆垛檢查,并清除霉爛變質的原料。

第十五條原料碼垛后,要定時測溫。當溫度上升到攝氏四十至五十度時,要采取預防措施,并做好測溫記錄;當溫度達到攝氏六十至七十度時,必須拆垛散熱,并做好滅火準備。

第十六條對原料場地的雜草、雜物等要及時清理,保持地面清潔。

第十七條每個堆垛要建立檔案,寫明堆垛日期、數量、垛號、水份、品種和經辦人,并在垛頭掛牌明示。

第四章火源管理

第十八條原料場出入口和適當地點必須設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標志牌和禁止吸煙的警示牌。門衛對入場人員和車輛要嚴格檢查、登記并收繳火種。

第十九條警衛崗樓內應當采用無明火方式取暖,若必須采用明火方式取暖的,一定要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一)用火點距原料堆垛最近處應當不小于五十米;

(二)專人管理火源,爐灰用水浸滅后放到指定地點;

(三)煙囪要安裝防飛火裝置;

(四)用火點要配備滅火器材。

第二十條原料場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火爐,嚴禁焚燒物品。

第二十一條原料場內禁止明火作業。因生產必須使用明火,應當經單位安全技術、消防部門批準,并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一)清除作業點周圍的可燃物,備好滅火器材,現場設專人監護;

(二)作業結束時,由專人清理現場,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第二十二條風力達四級(含四級)以上時,原料場內嚴禁明火作業。

第二十三條在原料場內進行吊裝、運輸、上垛等作業時,現場必須設專人監護。機器設備必須按說明書要求進行維修保養。

第二十四條凡使用電鋸、上垛機、運輸機、吊裝機等機械設備時,必須將其轉動部位上的可燃雜物消除干凈。

第二十五條汽車、拖拉機等機動車進入原料場時,易產生火花部位要加裝防護裝置,排氣管必須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嚴禁機動車在原料場內加油。

第二十六條常年在原料場內裝卸作業的車輛要經常清理防火帽內的積炭,確保性能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條場內裝卸作業結束后,一切車輛不準在原料場內停留或保養、維修。發生故障的車輛應當拖出場外修理。

第二十八條原料場周圍一百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章電氣管理

第二十九條原料場的消防用電設備應當按二級負荷供電。消防用電設備應當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并在發生火災切斷生產、生活用電時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第三十條原料場內應當采用直埋式電纜配電。埋設深度應當不小于零點七米,其周圍架空線路與堆垛的水平距離應當不小于桿高的一點五倍,堆垛上空嚴禁拉設臨時線路。

第三十一條原料場內機電設備的配電導線,應當采用絕緣性能良好、堅韌的電纜線。原料場內嚴禁拉設臨時線路。因生產必須使用時,應當經安全技術、消防部門審批,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用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二條原料場內宜選用防塵燈、探照燈等帶有護罩的安全燈具,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防火措施。嚴禁使用移動式照明燈具。

第三十三條照明燈桿與堆垛最近水平距離應當不小于燈桿高的一點五倍。燈桿宜采用水泥桿,其埋設深度參照表二。

第三十三條原料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必須安裝在封閉式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采用非燃材料制做。使用移動式用電設備時,其電源應當從固定分路配電箱內引出。

表二電桿埋設深度參考值

水泥桿桿長

7

8

9

10

11

12

15

埋設深度

1.1

1.6-1.7

1.7-1.8

1.8-1.9

1.9-2.0

2.0-2.1

2.5

第三十四條電動機應當設置短路、過載、失壓保護裝置。各種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和金屬隔離裝置,必須接地或接零保護。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的軌道至少應當有兩處接地。

第三十五條在原料場內作業結束后,應當拉閘斷電(不含消防供電)。原料場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安全操作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護。

第六章避雷設施

第三十六條原料場設置避雷裝置,使整個堆垛全部置于保護范圍內。

第三十七條避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應當不大于十歐姆。避雷裝置與堆垛、電器設備、地下電纜等要保持三米以上距離。

第三十八條避雷裝置的支架上不準架設電線。

第三十九條避雷裝置要經常檢查、維修、定期測試并做出記錄。每年在雷雨季節前,必須檢測完畢。

第七章消防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原料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標志明顯、便于取用的地點,由專人保管和維修。冬季采取防凍措施。

第四十一條原料場的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三規定。

第四十二條原料場區消防車通道的寬度應當不小于六米。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高應當不小于四米。

表三消火栓用水量

|

總儲量(噸)

用水量(升、秒)

50-100

20

501-5000

35

5001-10000

50

10001-20000

60

第四十三條每個稻草堆場的總儲量超過五千噸,需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四周設置寬度不小于六米且能供消防車通行的平坦空地。

第四十四條每個堆場占地面積超過二萬五千平方米或者可燃材料堆場每個占地面積超過四萬平方米時,需增設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通的中間縱橫消防車道,其間距不超過一百五十米。

第四十五條環形消防車道應當至少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當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于十五米乘十五米的回車場。

第四十六條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必須能承受通行消防車的壓力。

第八章組織管理

第四十七條企業法人代表是原料場防火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全面負責原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原料場要配備足夠的警衛力量,嚴格值班檢查和巡邏制度。配備專職防火員,協助主管領導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四十九條原料場要建立義務消防隊,并經常開展消防業務訓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十條原料場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制定防火安全檢查表。

一、防火安全制度:

1.防火安全崗位責任制;

2.值班、巡邏、查崗制度;

3.動火、臨時用電審批制度;

4.草類原料堆垛測溫、記錄及監測制度;

5.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6.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7.火災事故報告制度;

8.火險隱患整改制度;

9.防火安全獎懲制度。

二、防火安全檢查表:

1.防自燃安全檢查表;

2.電氣防火安全檢查表;

3.設備安全檢查表;

4.車輛安全檢查表;

5.避雷裝置安全檢查表;

6.消防設施檢查表;

7.環境防火安全檢查表。

第五十一條原料場應當進行火災危險性評價和火災事故預測。對存在的各種火災危險性要制定預防措施。

第五十二條火災危險性評價和火災事故預測,可以采用火災指數評價法或者儀器監測。

第五十三條對新上崗的工人(包括固定、臨時、季節性工人以及其他人員)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第五十四條對在原料場工作的電工、焊工和機動車駕駛員等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作業。

第五十五條各級防火負責人應當經常對原料場進行檢查,消除火險隱患,逐級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日常檢查由場防火人員和原料場的防火檢查員負責。

第九章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六條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原料場消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由江海明珠紙業有限公司行政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