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辦法
時間:2022-01-05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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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車輛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車輛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車輛調度由辦公室行政助理負責,按車號設冊登記。
第三條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隨車攜帶外,其余均由辦公室檔案部門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移轉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并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四條各單位所屬公務用車應將每月耗油量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辦公室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準時(指不正常)應送請調整修理。
第五條車輛定人駕駛。非本車駕駛員臨時駕駛,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第七條公務車輛用途。
(一)各部門因公辦事,需要車輛接送的。
(二)員工住宅離公司較遠、經公司指定區域的員工早晚通勤。
(三)董事長批準配備的專用公務車。
(四)員工本人或家屬婚、喪、重病,可申請公司派小客車或轎車。
第八條派車區域和節假日權限
(一)東港市和丹東市內出車,由辦公室行政助理批準;
(二)丹東市外、遼寧省內出車由辦公室主任審批;
(三)遼寧省以外出車,由總經理審批。
(四)節假日或上班時間外車輛的使用,由總經理審批。
第九條派、用車審批手續
(一)東港市內臨時公務用車。1.由用車部門經理或負責人口頭提出用車請求。內容包括:用途、乘車人姓名、接送地點(或單位)、需求時間。2.辦公室行政助理根據乘車人數等情況,決定派出車輛并通知司機,同時填寫派車登記簿。
(二)東港市以外出車。1.由用車部門經理或負責人填寫“派車單”,內容包括:用途、乘車人姓名、接送地點(或單位)、路線、用車時間。2.辦公室行政助理審查、簽字后,根據派車區域權限,送公司領導審批。
(三)對外借車,一律報請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第十條司機根據行政助理派車指令或“派車單”的資料,于每日填報“行車日報表”,呈送行政助理審核實際里程。“行車日報”上所載里程數應與車輛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數應由司機負責繳納差數里程的汽油費。
第十一條無行政助理指令或“派車單”擅自出車,根據出車里程或情節輕重,按<員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司機給予相應處分,并由其承擔油料和車輛磨損費用。
第十二條車輛駛回后應停放在各自的車庫或指定場所,車頭向外、并將車門鎖好。
第十三條本辦法中司機人員的雇用解雇獎懲各項,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和員工獎懲辦法處理,不再另訂。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