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旅行社保證金增補通知
時間:2022-05-01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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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旅行社:
根據國家旅游局《關于暫退部分保證金支持旅行社度過金融危機沖擊難關的緊急通知》文件精神,國家關于暫退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支持度過國際金融危機的政策已于年12月31日結束,按照市旅游局的部署,各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及時補足質量保證金。為做好我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增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需補足質量保證金旅行社的范圍
所有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金額未達到《旅行社條例》要求的旅行社。
二、質量保證金繳存標準
1、按照《旅行社條例》規定,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140萬元.
2、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和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5萬元。
三、具體工作安排
1、根據省市關于暫退旅行社部分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度過國際金融危機的政策,我區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此前已存繳質量保證金10萬元,應再補繳10萬元。各旅行社及分社務必于年3月18日前及時與原保證金存款銀行聯系,按規定和要求及時完成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補存工作。并于年3月22日前向城區旅游局提交補足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2、各旅行社有名稱、法人及地址等變更事項的,同時按照銀行要求做好變更。
3、各旅行社在完成質保金補交工作后,務必于3月31日前登錄旅行社申報管理系統修改對應質保金數額信息。
各旅行社務于年3月18日前完成質保金增補工作。對不能按要求及時補足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將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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