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局建設用地管理通知
時間:2022-04-24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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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促進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及時有效供應并得到充分利用,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管理,依法糾正和遏制違法違規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等行為,現就有關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設用地審批和土地征收實施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增強主動工作意識,提高工作效率,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對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城市建設用地,凡未上報或審核同意實施方案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盡快編制和上報實施方案,并盡快向省(區、市)人民政府匯報,在9月底前完成審核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地方的指導,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實施工作進度,確保已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能夠及時形成供地條件,保障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用地的供應。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建設用地批后實施的跟蹤管理和督促。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自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該部分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失效,并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實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處理
各地要按照《關于在保增長保紅線行動中加快處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及時制訂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盡土地的處理意見和整改方案,并認真抓好落實。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建設用地批后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幫助市、縣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當調整建設用地區位。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城市建設用地,至今未實施征地,但各種原因確需對原批準的建設用地區位進行調整的,且擬調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不突破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總用地和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三類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積不減少的條件下,允許適當調整。城市人民政府應在申報實施方案時連同調整方案一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城市人民政府申報調整方案時應明確擬調整土地的具體位置、圖幅圖斑號、地類、面積等情況。凡涉及區位調整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及時將相關批準文件報部備案,并抄送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建設用地滿足上述條件的,可參照執行。
三、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建設項目用地管理
規范城市基礎設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續。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線、公共休憩廣場等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用地等,凡以建設項目運作實施的,必須嚴格依法辦理供地手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及時通過電子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對用地主體不明確,且已實際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可視為已供地予以備案,待竣工后通過土地變更進行登記,用地主體確定為城市人民政府。
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備案制度。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使用權的工業項目用地,可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通過電子備案系統進行預備案,待正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后再規范填報供地備案;若后期因未取得其他相關部門批準手續而放棄土地使用權的,應及時在電子備案系統中注銷預備案。
采取切實措施促進建設用地的有效利用。對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開發,原意向項目不落實的,應及時調整給其他用地者。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造成已供地項目不能落地的,應允許用地者報經批準后改變土地具體用途,或者通過協商調整安排給其他符合規劃的項目,但應依法辦理相關供地手續。對取得土地后滿2年未動工的建設項目用地,應依照閑置土地的處置政策依法處置,促進盡快利用。
四、堅決查處違法批地和用地行為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繼續加大土地執法工作力度。當前,要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切實抓好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
加強土地執法監察。要通過進一步建立健全動態巡查、舉報等制度,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及時糾正和查處以預審代審批、通過辦理臨時用地方式變相開工建設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嚴肅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新建“小產權房”和高爾夫球場項目用地。必須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對在建在售的以新農村建設、村莊改造、農民新居建設和設施農業、觀光農業等名義占用農村集體土地興建商品住宅,在地方政府統一組織協調下,必須采取強力措施,堅決叫停管住并予以嚴肅查處。
五、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
健全建設用地動態監管制度。加快運行建設用地“批、供、用、補、查”綜合監管平臺,重點對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執行、土地審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應、項目用地開發利用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切實預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現象的發生。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建設用地審批備案工作,適時掌握國務院批準城市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方案實施情況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情況。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全面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建設用地供應,必須通過系統填報并由系統生成配電子編號和條形碼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并對執行情況實施全程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供地計劃、供應結果和實際開發利用情況動態信息。
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審批事項的督察,將城市建設用地批后實施作為督察重點,特別是對調整用地區位的建設用地要加大抽查力度。把違法違規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納入專項督察范圍,對問題嚴重地區發出整改意見,督促地方政府糾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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