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局城市排水管理通知

時間:2022-05-26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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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局城市排水管理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城市排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城市水污染防治能力,促進城市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城市排水規劃建設管理,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排水規劃建設管理。市市政公用局應加快組織編制全市排水專業規劃,并依據規劃,制定公共排水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住宅小區等開發建設項目配套的公共排水設施應納入建設計劃。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在每年11月底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報下年度排水設施建設計劃。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就建設項目的排水工程設計,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申請市排水管理處或者區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參加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按照要求限期整改。驗收合格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在1個月內將排水設施及相關圖紙資料向市排水管理處或者區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移交。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設施驗收標準,完善設施驗收交接流程,確保排水工程設計合理、建設規范、順利投入使用,并得到及時養護維修。現有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設施,應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于年5月底前整改完善,并按規定程序移交管理部門養護維修。

二、明確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建筑物出戶第一個檢查井以外的排水管道、城區河道、明溝、暗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專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由市排水管理處、區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養護維修。專用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供本區域使用的城市排水設施。

專用排水設施按下列規定確定養護維修責任: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軍事管理區、集貿市場、步行街等封閉性場所的城市排水設施,由管理使用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二)住宅區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產權人委托的養護服務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三)所有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的排水設施,由市排水管理處或區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維修,所需資金由本級財政負擔。

三、加強城區河道、明溝、暗渠管理,確保平穩度汛

(一)市市政公用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城區河道管理工作。城區河道禁止覆蓋。在城區河道、明溝、暗渠上架設橋梁、立桿架線、埋設管線或者進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城市防汛等主管部門批準,按照規定的標準設計、施工,并不得損壞城市排水設施。對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已有的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管線以及其他跨河建設項目,應逐步進行清理。

(二)城區河道、明溝、暗渠養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設施進行清疏,建立養護維修記錄檔案。汛期前,進行全面疏通、維修;汛期及時安排人員做好養護工作,確保城市安全度汛。

四、加強運行監管,提高污水處理達標排放能力

(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管,確保污水達標排放,污泥妥善處置。

(二)污水處理廠的工藝設備、設施及管理運行應嚴格執行《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裝置應當按照環保、排水管理部門的規定及要求進行安裝和運行維護。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每月對污水處理運營單位的處理水量、水質進行核查,并定期公布。財政部門依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核查意見,及時審核撥付污水處理費。對污水處理廠水質的核查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水質監測資質的單位實施。

五、明確職責,加強配合,實現城市排水管理有序進行

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管服務能力。

(一)市市政公用局作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制定完善《條例》相關配套制度,進一步加強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會同市環保部門研究制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實行重點排污單位監測信息共享,促進我市排水事業規范化、制度化發展。

(二)城管執法部門和環保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排水管道亂接亂排、雨污混流,施工單位擅自將管線接入市政管網或將施工污水未經預處理排入市政管網,餐飲行業未按規定建設、清理隔油設施設備造成超標排污,以及工業企業向市政管網超標排污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餐飲業未按規定設置隔油裝置的,排水、環保部門不予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三)各區市應以實施《條例》為契機,充實完善排水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責,制定工作計劃,及時協調解決排水管理工作中的各類矛盾和問題。應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體系,將排水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與當地節能減排工作掛鉤,確保《條例》有效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