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調煤保電情況通知
時間:2022-03-23 0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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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省駐郴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調煤保電工作,保障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調煤保電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調煤保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全省電力供應日趨緊張,為滿足全省生產生活用電的需要,省政府強化調煤保電的各項措施,實行完成電煤任務與煤礦生產證照掛鉤、與當地電用計劃掛鉤、與財政轉移支付掛鉤的“三掛鉤”措施。我市當前正處于加速推進“兩城”建設的關鍵時期,充足的電力供給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煤炭生產企業、發電企業要充分認識調煤保電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采取堅決措施,把調煤保電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全面完成省政府下達我市的電煤任務。
二、確保電煤任務落實到位
(一)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9月30日,省政府下達給我市的電煤任務為耒陽電廠80萬噸、湘潭電廠30萬噸、華潤AB電廠298萬噸,市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產煤縣市區的煤礦數和煤礦規劃生產能力,將任務進行了分配,各產煤縣市區要將任務按月分解落實到煤礦(見附件2)。今后每年由市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政府要求對產煤縣市區的電煤任務指標予以分解下達。
(二)煤炭企業供應的電煤必須是熱值在3500大卡以上、適合用于發電的煤種。煤炭企業應按要求向電廠供應電煤,不得摻雜使假,鼓勵煤炭企業向電廠點對點直銷電煤,建立長期供銷關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電煤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摻雜使假和壓質壓價行為進行查處。物價部門要在電煤價格異常波動時依據《價格法》對價格實施干預。
三、確保全市電力供應
我市水力發電企業要充分利用好水資源,最大限度利用水能發電,增加水電供給。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全市的用電管理,堅決打擊違法用電、浪費電能的行為,優先保障民生用電和重點項目、納稅大戶用電。電業局、郴電國際要科學調度,切實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未經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拉閘限電。
四、加強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
(一)省政府從2011年10月1日起按新的標準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我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由物價、財政、煤炭等部門共同做好征收工作。各產煤縣市區必須按照市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完成電煤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任務。
(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煤炭局將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740萬噸的非電煤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分解落實到各產煤縣市區,要求足額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生產企業每銷售1噸煤炭,應繳納10元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三)煤炭生產企業送耒陽電廠、湘潭電廠的電煤免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對未完成市政府下達電煤指標的部分,按200元/噸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未完成電煤任務累計數量較大的,縣市區政府要對相關煤礦企業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四)各產煤縣市區財政局實行一礦一票按月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并于每月10日前直接繳入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不上繳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市監察局對截留、挪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行為進行查處。省返還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具體分配和使用由市物價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煤炭局研究提出具體方案報市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五)必要時,經省政府批準,在有關縣市區依法依規設立征收檢查站,按200元/噸的標準征收出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市政府抽調財政、煤炭、交通運輸、公安、物價等部門人員實施檢查征收工作。
(六)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省非稅收入一般繳費書》。
五、做好煤炭資源配置工作
對適合做電煤的煤炭資源,設置一定附加條件,優先對發電企業進行“招拍掛”,對其他煤炭資源,面向市場“招拍掛”。火電企業在獲得煤炭采礦權3個月內,必須開展實質性的工作,否則,依法收回采礦權,重新進行“招拍掛”。
六、加強對調煤保電工作的領導
(一)調整市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書記任顧問,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相關領導任副組長,市直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1),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市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就調煤保電任務計劃、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等工作進行統一調度、指揮和考核。各產煤縣市區要進一步加強調煤保電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相應領導機構,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當地電煤供應保障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對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電煤供應指令性任務負責。各產煤縣市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調煤保電具體工作辦法。
(二)建立調煤保電工作責任制。市政府與產煤縣市區政府簽訂調煤保電工作責任狀,產煤縣市區政府與煤礦簽訂責任狀,要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市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按旬考核、通報產煤縣市區調煤保電任務完成情況,按月考核、通報全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完成情況。連續1個月完不成任務的,由市監察局會同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和市煤炭局約談縣市區政府分管負責人;連續2個月完不成任務的,由市調煤保電工作領導小組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并適時啟動行政問責程序。嚴格執行“三停三掛鉤”,對未完成調煤保電任務的縣市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暫停其所有新上項目及技改項目審批,市財政局暫停其有關財政資金轉移及支付辦理,市國土資源局暫停其所有土地及礦產資源項目審批;各產煤縣市區調煤保電任務情況與新型工業化考核及電力負荷指標分配掛鉤(包括煤礦調煤任務完成情況與供電負荷、生產證照掛鉤,未完成調煤保電任務的煤礦限制其用電和證照年檢年審);各煤礦調煤保電任務完成情況與火工產品供應審批掛鉤,未完成調煤保電任務的煤礦,公安部門限制火工產品供應審批。
(三)加強督促檢查。市政府將組織監察、經信、煤炭、財政、物價、稅務、審計等相關部門對產煤縣市區調煤保電工作、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進行專項督查,督查情況作為縣市區政府績效評估的重要依據。
(四)各級各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電、煤生產的組織領導,為電、煤企業創造優良的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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