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優待獎勵辦法

時間:2022-03-08 11:39:00

導語:計劃生育優待獎勵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計劃生育優待獎勵辦法

一、晚婚晚育規定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二、一般婚假、產假規定

正常婚假為3天,正常產假為90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胎生育多一胎增加15天。

三、晚婚晚育的優待獎勵

1.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2.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3.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婦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的勞動保護、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晚婚假、晚育假,增加的產假、護理假等假期應當按照全勤對待,并不得影響提薪和晉級。

四、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的優待獎勵

1.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1)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并在其退休(職)時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2)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3)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4)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5)女方年滿49周歲,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2.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1)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2)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3)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4)其獨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專、高中升職業學校時總分增加20分;對于困難家庭其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兩免一補”,高中(中專)階段每名學生每年補助800元(1000元),大學(大專)期間一次性補助8000元(6000元);在考錄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最終成績增加2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5)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子女在鄉(鎮)、村企業中就業。(6)為夫妻雙方一次性辦理不低于600元養老儲蓄。(7)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8)年滿60周歲,符合獎勵扶助條件,按人年均72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9)女方年滿49周歲,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3.對符合再生育政策的農村獨生子女戶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按每戶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發給獎勵扶助金,直至60歲享受國家獎勵扶助政策為止。對不愿享受每月30元獎勵扶助金的,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發放不低于3000元的長效節育措施獎勵扶助金。

五、農村二女結扎戶領取了《二女戶父母光榮證》享受的優待獎勵

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可以享受:(1)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2)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3)其獨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專、高中升職業學校時總分增加10分;對于困難家庭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兩免一補”;高中(中專)階段每名學生每年補助800元(1000元),大學(大專)期間一次性補助8000元(6000元);在考錄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最終成績增加2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4)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子女在鄉(鎮)、村企業中就業。(5)為夫妻雙方一次性辦理不低于600元養老儲蓄。(6)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7)年滿60周歲,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獎勵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8)按每戶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發給獎勵扶助金,直至60歲享受國家獎勵扶助政策為止。對不愿享受每月30元獎勵扶助金的,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發放不低于3000元的長效節育措施獎勵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