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減災監測管理工作通知

時間:2022-02-28 0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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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減災監測管理工作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安全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防雷工作方針,切實加強我縣行政區域防雷減災的規范化管理,依法組織和管理全縣的防雷減災安全工作,進一步落實《縣雷電災害防卸工作管理辦法》,現將我縣防雷減災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氣象局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安全工作。各鄉鎮及建設、公安、消防、電力、教育、商務、經濟、衛生、工商、林業、水務、金融、煙草、個私園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縣氣象局的監督指導下認真開展本轄區、本部門、本行業內的防雷減災安全工作,并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責任制。

二、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12號令)、國家《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省氣象條例》的有關規定,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必須報送縣氣象局審核,未經審核過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不得交付施工。

三、嚴格按照經審核批準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經縣防雷裝置安全檢測中心進行檢測,出據檢測資料。凡利用建筑物基礎金屬構件作為接地體和利用建筑物柱筋作為引下線的防雷裝置的,從基礎開始,每一層均應有檢測文件(報告)。

四、工程竣工后,必須報氣象局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防雷裝置設計技術鑒定評價報告,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防雷裝置安全檢測資料文件。所有資料齊全且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資料不全或檢測項目不合格的,按要求重新整理資料或限期整改完畢并及時申請復驗。未取得合格證書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從源頭把好防雷裝置建設的質量關,避免新的雷電災害產生。

五、根據國家《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規定,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加油站、炸藥庫、化工廠、液化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一年檢測兩次。其它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經檢測合格的發給合格證書,檢測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以保證防雷裝置的正常運行。

六、縣建設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新、改、擴建的建(構)筑物要求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必須辦理防雷審核手續,才發放《開工許可證》,建(構)筑物竣工時,對未取得《防雷驗收合格證》的一律不予驗收備案。

七、縣教育局要認真做好中小學防雷安全工作,健全防雷安全責任制,并把防雷安全納入安全工作進行考核。公安局要積極協助氣象主管門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場地)的防雷安全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和廣播電視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通信設施及廣播電視設施防雷減災安全工作的管理,并做好防雷減災安全的宣傳工作。縣電力公司要建立健全防雷設施的年檢制度,并主動申請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八、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全縣防雷減災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對無防雷合格證的生產企業,一律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因雷電造成的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進行調查,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