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代收費業務稅務通知
時間:2022-03-19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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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商業銀行: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銀行業務的拓展,收費單位委托銀行代收費項目不斷增加,使用的稅務發票種類也越來越多。為簡化銀行代收費業務流程,方便單位和個人取得發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統一《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專用發票》啟用后,銀行接受收費單位委托辦理代收費業務時應開具《專用發票》。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
(一)代收水、電、氣、暖和報刊等費用。
(二)代收通訊費、有線電視收視費、上網費和尋呼費等。
二、《專用發票》的式樣、聯次和內容
(一)《專用發票》分為計算機開具的平推式發票和卷式發票兩種。平推式發票規格為190MM×127MM,可采用兩聯式或單聯式。兩聯式《專用發票》第一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卷式發票規格為76MM×177.8MM.
(二)發票的具體內容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委托單位、代收費單位、開票日期、付款人、收費金額大寫、小寫、收款人、銀行卡卡號、代收費單位蓋章等(票樣見附件1、2)。《專用發票》套印"銀行代收費業務發票專用章".
對于銀行開展郵寄發票業務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業務的需求,在《專用發票》外附加郵寄內容(票樣見附件3)。
(三)《專用發票》采用壓感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組織印制。
三、銀行業代收費業務及《專用發票》的管理
(一)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按照發票領購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專用發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管理。
(二)收費單位委托銀行為其代收費或是否由銀行開具發票遵循自愿原則,嚴禁強行。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簽訂委托協議書,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分別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專用發票》開票軟件由銀行自行開發的,應分別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開票軟件由銀行總行統一開發的,應分別報總行所在地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稅務機關應對開票軟件功能認真審核,嚴禁重復開具發票。
(四)銀行應當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使用情況和開票數據,數據格式由省稅務機關確定。銀行應定期對下屬分支機構的《專用發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接受稅務機關的相關檢查。
四、《專用發票》的啟用時間
《專用發票》自20**年1月1日起啟用。已統一銀行代收費發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本地區銀行代收費發票可以使用至20**年5月31日止。
五、其他
(一)《專用發票》不適用銀行自營業務。銀行自營業務使用的發票式樣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之前,暫由省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二)為了減少銀行發票使用的種類,有條件的地區,國家稅務局管理的收費單位委托銀行代收費時,經與地方稅務局協商后,也可以使用地方稅務局統一監制的《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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