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討救助經費通知

時間:2022-10-22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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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討救助經費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編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編辦:

為貫徹執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81號令),切實保障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就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是城市社會救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地方財政、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明確職責,各地救助站要認真甄別救助對象,積極采取措施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給予及時救助。

二、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由民政部門主管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以下簡稱救助站),應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各地原有的收容遣送站應通過調整轉為救助站。需要新建的救助站,由縣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做好救助站設立(變更)、人員編制核定和登記管理工作。

三、救助站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所需救助管理經費由同級地方財政部門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救助站同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年實際救助情況,安排調整救助站經費預算。對救助任務重,同級財政部門安排經費有困難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未設立救助站的城市,同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城市臨時救濟資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

四、救助站開支的救助管理經費包括機構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機構經費主要用于救助站開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各級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救助站工作實際情況,參照同級同類事業單位定員定額標準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站工作人員按國家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經費支出;救助站的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專項,按照項目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報批。專項救助經費主要用于救助站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內突發急病救治費和幫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各級地方財政、民政部門要本著既保障救助對象基本生活權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對象依賴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則,在科學合理地測算救助對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額標準基礎上,結合站內常年救助人數等情況核定專項救助經費。

五、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給予救助,是一項臨時性救助措施。救助站不得向救助對象及其親友收取任何費用。各級地方財政、民政部門要通過開展社會捐助活動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用于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六、各級地方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救助管理資金的管理,救助站要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七、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由民政部門主管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開支的救助管理經費,在《2003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和《2004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1704款“農村及其他社會救濟”科目下增設170403項“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科目,同時取消第170503項“收容遣送”科目。

八、各級地方財政、民政部門要根據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救助管理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的《關于印發《關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省遣送所需經費支付問題的通知》的通知》([92]財文字第758號),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