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使用粘土墻體通知
時間:2022-09-12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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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節約資源,保護耕地,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和空心粘土磚等粘土類墻體材料的通知》(皖政辦〔2008〕9號)、《**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及《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通知》(蚌政辦〔2008〕46號),經縣政府同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的范圍及期限
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工程,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結構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磚等粘土類墻體材料;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空心粘土磚等粘土類墻體材料。
各鄉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工程,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磚等粘土類墻體材料。
二、工作措施
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和空心粘土磚等粘土類墻體材料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確保按時完成目標任務。
(一)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區域,各設計單位不得設計使用粘土類墻材的建筑項目;原設計采用粘土類墻體材料的項目,但未開工建設或未進行墻體砌筑的,建設單位應及時設計變更為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二)充分發揮縣墻改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能,加強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采取扎實有效措施,確保按時完成目標任務。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對各級政府明確關停的粘土磚生產企業要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工商注冊登記;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粘土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不得辦理土地使用證、采礦許可證及工商注冊登記。對保留的粘土磚生產企業,要實行計劃限量生產,嚴格控制生產指標,對突破生產計劃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四)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和其它有關規定,在建筑工程設計、應用、驗收等環節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對違規使用粘土磚的行為,由墻改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改部門責令其糾正并予以處罰。
(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粘土磚生產企業用地的監督檢查,嚴格控制其取土范圍和規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建筑工程中涉及的設計、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得進行施工和驗收備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質量的監管,組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墻改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墻改管理機構要依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結合當地的資源情況,加快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促進全縣新型墻體材料產業的快速發展。建設和規劃部門要嚴把規劃、設計、圖審等環節,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財政部門及墻改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墻改專項基金的引導和示范作用,加大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和應用的扶持力度。
(七)宣傳、廣電等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結合《**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的實施,通過電視、報刊和網絡等載體廣泛宣傳,提高各單位和社會各界對禁止使用粘土類墻體材料工作的認知度,形成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