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統計報表評比制度

時間:2022-08-29 0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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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統計報表評比制度

國有資產統計報表是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了解所出資企業資產和財務狀況的重要工具。為促進全省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省屬企業財務決算報表、財務快報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確保統計數據全面、完整、真實和準確,按時完成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結合我省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比范圍及對象

承擔國有資產統計任務的各市國資監管機構、省屬企業、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及以上單位參加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和財務快報等工作的人員。

二、評比條件及要求

(一)參加評比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和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參評單位重視報表統計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制定報表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及時溝通信息,全面落實各項報表任務。

2.嚴格工作規范,統一工作要求。參評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法規、會計制度及財務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國資委和省國資委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的報表編報范圍、編報口徑、編報要求編制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和財務快報,不存在信息嚴重失真及虛報、瞞報和有意漏報行為。上報的各類報表齊全、并按有關文件要求、格式和參數上報報表和數據軟盤。

3.加強數據審核,保證報表質量。參評單位認真做好報表的填報、錄入、匯總、上報及數據質量審核等工作,要求數據全面、完整、真實和準確。開展報表數據核查工作,糾正企業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統計中存在的問題。

4.按時匯總上報,確保工作進度。按照統一的時間和要求,從大局出發,按時完成報表的匯總和上報工作。

5.注重報表分析,體現自身特色。認真做好報表的分析工作,撰寫分析報告,分析材料富有特色,能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提供依據。

負責國有資產統計的單位由于未按規定時間上報或上報的數據存在重大差錯、遺漏等情況影響全省數據匯總、分析和上報的,取消先進單位評比資格。

(二)參加評比的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和要求:

1.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廉潔奉公;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會計法規、會計制度及財務制度和省國資委下發的相關報表文件規定,無虛報、瞞報和有意漏報行為;

3.負責或從事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和財務快報等工作,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各項任務;

4.在國有資產統計工作中,嚴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

參加國有資產統計的工作人員由于個人工作態度消極怠慢,無故不按時上報報表或憑空捏造報表影響全省數據匯總、分析和上報的,取消先進個人評比資格。

三、評比內容及標準

(一)先進單位評比內容及標準

1.年度國有資產統計(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市級國資監管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主要評比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省屬企業主要評比企業財務決算報表。評比內容包括年度國有資產統計(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組織落實工作、報表數據質量、數據分析利用、數據核查工作等四個方面,總分為100分。具體評比標準見附件1。

2.企業財務快報。評比內容包括快報材料報送及時性、快報主要指標完整準確性、分析說明材料全面合理性等三個方面,總分為160分,每月快報工作為10分,每季度快報分析工作另加10分。具體評比標準見附件2。

3.其他工作。省國資委統計評價與分配處布置的臨時統計任務。此項工作為加分因素,每完成一項任務加3分,最高加10分。

(二)先進個人評比內容及標準

先進個人評比內容主要為報表工作人員在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企業財務決算報表、財務快報工作中的表現。具體評比標準見附件3。

四、獎項設置及評比辦法

結合全省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獎項設置年度國有資產統計(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先進單位、企業財務快報先進單位和國有資產統計先進個人等三種獎項。

(一)年度國有資產統計(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先進單位。評比對象為各市國資監管機構、各省屬企業、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由省國資委統計評價與分配處按照年度國有資產統計(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先進單位的評比條件和計分標準,對參加評比單位的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表或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工作進行打分,依據打分結果,經綜合平衡后評選出“年度國有資產統計(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先進單位”。

(二)企業財務快報先進單位。評比對象為各市國資監管機構、省屬監管企業。由省國資委統計評價與分配處按照企業財務快報工作先進單位的評比條件和評比標準,對參評單位的財務快報工作的完成情況、填報質量和分析內容等進行打分,依據打分結果,經綜合平衡后評選出“企業財務快報先進單位”。

(三)國有資產統計工作先進個人。評比對象為各市國資監管機構、各省屬企業、省級有關部門參加年度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企業財務決算報表、財務快報工作的人員。先進個人評比采用各單位推薦和省國資委評定結合的辦法產生,各市國資監管機構限推薦1名先進個人,省屬企業限推薦1名先進個人,由省國資委根據先進個人評比條件和標準進行審核,按比例評定先進個人。省級有關部門先進個人由省國資委結合非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表的完成情況和先進個人的評比條件和標準綜合平衡后評定先進個人。

五、其他事項

(一)全省國有資產統計報表評比工作由省國資委統計評價與分配處負責組織實施。負責考核、推薦工作的部門(企業)應于每年6月底前將先進個人推薦表報省國資委統計評價與分配處。先進單位由省國資委根據參評單位的工作績效直接評定,先進個人采用單位推薦和省國資委評定相結合的辦法產生。

(二)全省國有資產統計報表評比工作于每年7月底結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名單,經省國資委審核批準后,予以表彰。

(三)各市國資監管機構、省屬企業、省級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企業)的評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