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改善企業發展環境的“十不準”規定
時間:2022-03-28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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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優化投資創業環境,扶持企業發展壯大,加速縣域經濟發展,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鄂發[2005]21號)和《中共巴東縣委、巴東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改善和優化軟環境,加快經濟發展步伐的決定》(巴發[2004]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改善企業發展環境作如下“十不準”規定。
一、不準亂收費。各部門一律不準擅自設立各種名目的企業收費項目,已設立的必須立即取消。凡招商引資的企業,縣人民政府在合同或協議中已約定收費標準的,各部門嚴格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約定收費標準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收費標準的下限收取。與行政管理行為相聯系的所有證、照、牌等制作工本費,凡列入已取消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一律不得收取。已確定的向企業收費項目,必須向企業公布所有收費項目及其標準,公示無異議后方可收取,主管部門對企業付費實行登記卡制度。今后,凡未執行上述規定直接到企業收費的,企業有權拒交。
二、不準亂檢查。嚴格控制對企業進行各種專項檢查,尤其不準對企業進行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除涉嫌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的案件調查和縣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外,對企業檢查必須經縣經濟發展環境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否則企業可拒絕接受檢查。其他部門不準擅自批準和設定檢查項目。
三、不準亂處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向企業實施罰款,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對“重點保護企業”的行政處罰必須報縣經濟發展環境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方可實施處罰。凡未向企業盡告知義務的,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必要整改時間的,或者未經縣經濟發展環境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的,一律不準對企業實施處罰。必須處罰的,原則上按規定的下限處罰。企業對處罰事項、標準提出異議的,不得以此為由加重處罰。
四、不準亂攤派。任何部門、單位和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企業加入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團性組織,不得強行向企業拉贊助、拉捐贈、收會費;不得強行向企業攤派各種培訓、辦班、接待、廣告公示等費用,不得強行要求企業征訂報刊雜志。堅決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向企業報銷費用。
五、不準亂評比。未經批準,任何行政機關和中介組織不準以任何理由舉辦向企業收取費用的各種評比、排序、授牌等活動,更不準以評比的先后順序要求企業進行非自愿性贊助。
六、不準刁難企業。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和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準超越執法程序,隨意進行封帳、封戶、扣人及提出不合理的加重企業負擔的要求。企業對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提出異議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及時依法審查執法行為。未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任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隨意上報企業存在的有關問題。
七、不準強迫。所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與所屬中介機構徹底脫鉤。未經縣人民政府依法授權,任何中介機構不得行使政府職能及代辦相關事務,不準利用政府部門的權力和影響,要求、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接受中介服務。企業自愿委托的,機構必須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不準對企業自籌資金項目強迫實行招投標。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對非公有制和國有控股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和原材料采購等,不準強迫實行招投標。不準向企業指定應由企業自主選擇的商品供應商或服務商。
九、不準濫用行政許可權。除省人大、省政府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外,省和省以下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對法定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各部門在實施時都要規范辦理,不得增加條件和程序,不得要求企業接受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下屬或指定的服務單位提供的有償服務。
十、不準互相推諉。各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杜絕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凡涉及本部門的事項,必須按時限要求予以辦結,不符合辦理條件的要一次性全面告知;凡涉及同級多個部門或涉及一個單位多個內設機構的一律實行“首辦負責制”,不準互相推諉。
各部門要從發展的大局出發,加強領導,增強責任意識,狠抓優化企業發展各項措施的落實,真心實意地支持企業發展,將企業發展環境整治工作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所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縣經濟發展環境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紀委監察局內(投訴電話:0718—4333809)。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經濟發展環境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立案查處,并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凡與以往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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