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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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
【代碼】170
一、主要職責
國家海洋局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監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依法維護海洋權益、組織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機構。
國家海洋局的主要職能是:
(一)擬定我國海岸帶,海島,內海,鄰海、毗鄰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他管轄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定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科技規劃和科技興海戰略。管理國家海洋基礎數據,承擔海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統計工作。
(二)監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帶)使用,頒布海域使用許可證,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管理海底電纜和管道的鋪設,承擔組織海域勘界。
(三)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和規范,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按照國家標準,監督陸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核準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四)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依法監督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依法監督涉外的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組織研究維護海洋權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與周邊國家海域劃界及有歸屬爭議島嶼的對策建議;維護公海、國際海底中屬于我國的資源權益;組織履行有關的國際海洋公約、條約。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
(五)管理“中國海監”隊伍,依法實施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
(六)組織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海洋重大科技攻關和高新技術研究。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綜合信息、標準計量等公益服務系統。負責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不含天氣預報警報)。管理極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辦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司)
承擔局機關政務、新聞宣傳、機關文電處理、對外聯絡、文書檔案、信訪、保衛、保密工作。管理國家海洋基礎數據,承擔海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統計工作。管理海洋事業經費、專項資金等國家財政撥給的資金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二)政策法規與規劃司
起草我國海岸帶、海島、內海、領海與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管轄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開發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海洋科技規劃等;協助編制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指導和協調地方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復議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擬我國海岸帶、海島、內海、領海與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其他管轄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規和政策。草擬海洋功能區劃、海洋開發規劃,核準海域使用許可證。具體組織海域戡界,組織監視涉外的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海洋設施、海底工程和其他開發活動。審核并監督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審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聯系“中國海監”隊伍。
(四)海洋環境保護司
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組織監測監視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損害環境的情況。草擬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規范和標準。草擬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按照國家標準監測陸源污染物排海,監測監視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組織海洋環境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
(五)科學技術司
草擬海洋科技規劃和科技興海戰略,組織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國家海洋重大科技攻關和高新技術研究等科學研究工作。
(六)國際合作司
組織研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組織履行有關國際海洋公約、條約。承辦、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八)機關黨委
(九)紀律檢查委員會
1.檢查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所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黨員領導干部實行黨章規定范圍的監督。
2.檢查所在部門黨員領導干部違犯黨紀的案件以及所屬系統重要的違紀案件。派駐紀檢組和黨組紀檢組根據有關規定,對所檢查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部門紀委按照黨的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所檢查的案件中的黨員作出處分或撤銷處分的決定。
3.協助所在部門黨組(黨委)管好黨風,加強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配合有關部門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進行黨風黨紀教育。
4.指導(領導)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6.完成中央紀委和所在部門黨組(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監察專員辦公室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十一)審計辦公室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制訂局系統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2.擬定并組織實施局系統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對局系統的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實施對局屬單位的財務計劃、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和經濟效益等的審計監督。
4.組織進行局系統內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等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
5.根據委托,實施對局屬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代碼】170
一、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衛生、藥品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中醫、中醫中藥結合、中西醫結合以及民族醫療醫藥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執行。
(二)根據各類衛生技術準則和中醫藥自身特點,擬定中醫醫療、保健、中藥、護理等有關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標準和醫療、保健、護理等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并監督實施;參加制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執業中藥師資格標準。
(三)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醫療、科研、教學機構的結構布局及其運行機制的改革;擬定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執行。
(四)對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依據有關規定在中醫行業推行醫藥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導中西醫結合工作,擬定有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監督和協調管理中西醫結合的醫療、研究機構。
(六)研究和指導藏醫、蒙醫、維醫等各民族醫療醫藥工作;組織各民族醫療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擬定和逐步完善相關的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監督和協調管理各民族醫療、醫藥機構。
(七)擬定和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加強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國家重大中醫藥科研項目,組織重大中醫藥科技成果的獎勵、推廣和保密工作。
(八)在國家教育方針指導下,組織擬定和實施中醫藥教育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注重中醫藥師承教育;對中醫藥教育質量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并在教育及實踐中提高人才素質和專業水平。
(九)組織擬定中醫藥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倡導并監督醫德醫風建設,加強敬業愛崗宣傳,提高中醫行業人員思想道德素質和醫療保健服務質量。
(十)指導與協調中醫藥對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的學術交流、人才培養和技術合作,推進中醫藥科學的國際傳播。
(十一)按規定權限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有關辦公事務、人事管理和黨群工作;聯系相關中醫藥社會團體。
(十二)承辦國務院及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司)
1.研究提出中醫行業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
2.規劃、指導和協調中醫機構結構布局;
3.組織中醫藥重大理論或實際問題的調查研究和信息服務;
4.承辦國家扶持中醫專項資金的劃撥;
5.聯系中醫藥行業社會團體;
6.負責管理局直屬單位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等;
7.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協調、督促機關各部門的業務工作;
8.負責會議、秘書、文電、檔案、保密、信訪等日常事務;
9.負責局機關財務、保衛、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辦局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11.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與政策法規司(人事司)
1.負責承辦局機關公務員和局直屬單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晉升、任免、調配、考試錄用和獎懲工作;
2.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3.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勞動工資管理工作;
4.擬訂與完善中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標準;參與制訂中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5.編制中醫藥行業立法規劃、計劃,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6.組織起草中醫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審查修改各司、辦報送局審議的部門規章草案;
7.組織開展有關衛生改革、醫德醫風建設等宣傳工作,協調、指導中醫藥行業的報刊、出版工作;
8.管理和組織編輯局重點宣傳材料;
9.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服務工作;
10.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醫政司
1.研究并組織實施在國家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區域衛生規劃、社區衛生服務、農村合作醫療、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等總體部署中中醫行業應該承擔的任務;
2.擬訂中醫醫療機構的發展規劃和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組織制訂和實施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
3.研究指導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機構改革及醫德醫風建設工作;
4.監督和協調管理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機構,對其它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進行指導;
5.監督管理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的社會辦醫和個人辦醫;
6.指導基層中醫藥工作;
7.研究和指導藏、蒙、維等各民族醫療、醫藥工作;
8.依據《執業醫師法》,負責中醫醫師資格認定工作,擬定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護理等人員的執業標準,組織中醫醫師、護理人員執業注冊,推行中醫藥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9.參加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10.監督管理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機構內部藥事工作,指導開展臨床藥學研究,協調藥品在臨床應用的相關事宜;
11.監督管理按照中醫理論研制的藥膳及保健品;
12.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醫、中藥科技教育的發展戰略。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國中醫、中藥、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藥科技教育發展的中、長期計劃與總體規劃;
2.組織、協調、管理國家和行業的中醫藥重大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開發項目;
3.規劃和指導中醫藥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科技信息和醫學實驗動物等科研條件的建設;
4.負責中醫、中藥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獎勵和推廣,組織重大科技成果的鑒定;
5.指導全國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科技保密、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導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學位建設,高、中等中醫藥教育教學工作和成人中醫藥教育工作;
7.組織制訂并負責監督中醫藥教育質量標準;
8.指導中醫藥對外教育工作;
9.指導國內外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與資格考試;
10.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國際合作司
1.貫徹執行國家外交和衛生工作及中醫藥工作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開展中醫藥領域有關國際合作和涉外活動的調查研究,制訂有關的管理辦法和規定,并監督實施;
2.擬訂、組織、實施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的總體規劃;宏觀管理中醫藥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管理多邊、雙邊中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
3.負責國外對傳統醫藥政策的調查研究,并匯集有關國際交流方面的信息。負責中醫藥的對外宣傳聯絡工作;
4.組織協調中醫藥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并負責引進技術、智力、資金等項目;
5.負責配合各部、委執行外國政府及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簽定的政府協議中有關中醫藥合作項目的管理工作;
6.負責駐華使團、國際組織在華常駐機構、新聞機構與我局的聯絡、拜會的安排及辦理有關外事文電;
7.負責中醫藥在國(境)外辦醫、辦學及來華留學生的宏觀管理工作。負責中醫藥國內國際專業會議及中醫藥跨地區、跨部門對外交流及成果轉讓、技術合作事宜的審批工作;
8.負責與臺港澳地區的中醫藥合作交流工作,對在內地學習的臺港澳學生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9.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對外交流與合作及人員往來的審批、協調及對駐外使領館的聯絡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護照、簽證;
10.負責中國傳統醫藥國際交流中心、臺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總部設在中國的世界中醫藥國際組織的業務管理工作,并負責聯系總部設在中國的世界中醫藥社團組織;
11.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機關黨委
1.宣傳和執行黨的方針、路線、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和協助局領導完成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所擔負的任務。
2.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3.對黨員進行嚴格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4.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腐敗現象做斗爭。
5.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6.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7.協助黨組管理機關黨組織和群眾組織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干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8.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9.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10.承辦上級黨組織和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
【代碼】175
一、主要職責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并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采集,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范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綜合司
組織協調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和政務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匯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法律事務;負責新聞、對外宣傳、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的財務工作;負責文檔管理、信訪、保密工作。
(二)國際收支司
負責國際收支、外匯收支、銀行結售匯、外匯賬戶及相關管理項下的統計制度的設計、實施和相應報表的編制;負責對銀行外匯收支業務進行監管;負責對人民幣匯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研究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提出人民幣匯率政策建議;負責對銀行間外匯市場運行和境內外幣清算業務進行監管;負責對國際收支、外匯收支進行分析和預測。
(三)經常項目管理司
負責經常項目外匯監管;制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監管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出口收匯核銷、進口付匯核銷和外匯賬戶進行監控及非現場檢查;承辦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業務。
(四)資本項目管理司
依法負責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的管理;負責資本與金融項目外匯收支、結售匯及賬戶的管理;負責資本與金融項目統計監測與預警工作;依法制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五)管理檢查司
擬定外匯檢查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對各種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行為的檢查、調查和處罰;負責組織、協調外匯管理反洗錢工作;對分支機構外匯檢查工作進行部署和指導。
(六)儲備管理司
根據國家外匯儲備經營戰略、原則,負責國家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及經批準受托經營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存款準備金等。
(七)人事司(內審司)
擬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外派、內審監督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機構、編制和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據授權,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內審工作。
(八)機關黨委
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和在京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家檔案局
【代碼】178
一、主要職責
(一)對全國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宏觀管理。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擬定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協調中央、國家機關、軍隊、群眾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檔案業務工作。
(二)集中統一管理黨和國家中央機關的重要檔案資料,保守黨和國家機密,維護檔案的完整,確保檔案資料的安全。
(三)負責接收、征集、整理、保管黨和國家中央機關的重要檔案資料,推進檔案工作的科學化管理和現代化建設,做好檔案編研出版工作,為社會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國外的中國檔案材料以及與中國有關的檔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檔案工作人員隊伍建設規劃,組織檔案專業教育和檔案專業干部培訓工作。負責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工作。
(五)統一組織領導全國性檔案工作外事活動和國際交流。
(六)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有關事宜。
國家文物局
【代碼】180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制定有關的制度、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
(三)審核、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相關審核、申報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或審批全國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
(四)指導大型博物館的建設及博物館間的協作、交流。
(五)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辦法;審批文物出口鑒定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七)編制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劃撥并監督各項經費使用情況。
(八)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和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導文物、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承辦國務院和文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文物局設3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人事勞動司)
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局機關政務;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訪、局機關事務和機關財務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和法規草案;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中長期發展計劃;開展文物、博物館理論研究和文物保護宣傳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財務工作;管理和指導文物、博物館系統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經費預算、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計劃并監督實施;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護司
研究和指導文物保護與搶救工作;擬定相關工程質量標準;審核、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相關審核、申報工作;承辦審核或審批全國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工作;組織、指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驗收;指導重大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考古成果的評審鑒定;承辦審批文物建筑維修、設計資格和考古發掘領隊資格工作;研究擬定文物流通的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文物鑒定工作;指導搶救、回收社會上特別珍貴的文物;承辦審批特許文物的出境工作;協調與國際文物保護機構的關系;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
(三)博物館司
研究提出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審核國家級博物館建設方案,指導大型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國家一級文物藏品的登記、調撥與交換的審批等工作;指導直屬博物館的業務建設;聯系中國博物館學會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業務和學術交流;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檢查文物、博物館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文物、博物館信息網絡的建設并指導運行。
(四)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室。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碼】181
一、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范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擔負起研究起草國家認證認可、合格評定、安全質量許可、衛生注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組織執行相關監督管理的制度、規定;研究提出并組織實施國家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工作方針政策、制度和工作規則,協調并指導全國認證認可工作;負責擬定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證與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目錄,制定并認證標志(標識)、合格評定程序和技術規則,依法監督和規范認證市場,監督管理自愿性認證、認證咨詢等中介服務行為和活動,對從事認證和與認證相關的業務的各類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和外商獨資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和監督;管理校準、檢測、檢驗實驗室技術能力的評審和資格認定,負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和外商獨資機構等從事校準、檢測、檢定、檢查、檢驗檢疫和鑒定等各類實驗室技術能力的資質審核;歸口管理、協調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國際合作活動;建立全國認證認可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政策與法律事務部
(一)研究提出國家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工作的方針、政策的建議,負責組織全局性、綜合性認證認可政策調研及有關發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擬訂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負責起草和組織擬訂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法律、行政法規。
(三)負責起草和組織擬訂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承擔審核、報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負責組織、指導認證認可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專項認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認證行政執法;負責組織查處重大認證認可違法案件,負責統一受理認證認可申訴和投訴,處理有關申訴和投訴。
(五)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與認證認可有關的訴訟案件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認證認可的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
(七)擬訂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普法宣傳和法制培訓教育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八)負責協調認證認可行政許可工作,研究并組織實施認證認可行政許可配套制度;負責認證標志備案管理工作。
(九)負責指導質檢系統認證認可法制建設工作。
(十)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認可監管部
1.負責擬定認可制度、認證人員注冊制度、管理體系認證制度、人員認證制度及其規則和工作規劃、計劃。
2.研究擬定對認可機構和認證人員注冊機構的監督管理的規定,負責認可機構授權和監督管理工作。
3.研究擬定對認證機構、人員認證、認證咨詢機構和認證培訓機構資質審核制度以及從業資格審批制度、規定、程序、規劃和監督管理的規定,并組織實施。
4.負責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統計、匯總及相關管理工作。
5.負責對認證認可行業自律組織的管理和指導;研究認證中介機構的市場運作規律和機制,指導和推動認證中介組織的改革工作。
6.承辦全國認證認可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國家認證認可專家咨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負責部際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的建立與實施。
7.負責認證公告的組織工作。
8.組織協調服務認證制度的建立及實施工作。
9.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認證監管部
1.研究擬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與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建立、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2.負責起草強制性產品認證與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目錄、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和合格評定程序。
3.負責組織確定承擔強制性認證任務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并監督檢查。
4.研究擬定自愿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建立、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5.負責對產品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監督檢查,負責協調強制性產品認證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中的技術性政策問題。
6.會同有關部門對產品認證機構資質、業務范圍和技術能力的審核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7.研究擬定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制度的建立、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8.負責對產品認證工廠檢查員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監督實施。
9.研究擬定強制性產品認證免辦審批制度以及特殊認證模式的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強制性認證收費標準方案并組織實施。
11.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五)注冊管理部
1.研究擬定進出口食品、化妝品生產、加工、儲存等企業的衛生注冊登記以及陶瓷出口質量許可的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劃、計劃。
2.負責出口食品、化妝品生產、加工、儲存等企業的衛生注冊登記和陶瓷出口質量許可的評審、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相關重大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負責統一辦理向境外推薦企業注冊和組織接待境外主管部門來華檢查工作。
4.負責進口食品、化妝品生產、加工、儲存等企業的注冊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衛生注冊評審員的管理工作。
6.負責“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推廣和監督管理。
7.研究擬定食品和農產品認證規劃和實施計劃,管理和協調食品和農產品認證體系建設工作。負責食品和農產品認證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8.研究擬定相關食品和農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規則,管理和協調食品和農產品認證工作。
9.組織實施食品和農產品認證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10.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
1.統一規范和管理校準、檢測、檢定、檢查、檢驗檢疫、鑒定等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與技術能力評審、資質審核和資格認定工作,研究擬定相關的制度。
2.研究擬定和組織實施實驗室國家認可制度和規劃、計劃,監督管理實驗室認可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實驗室認可機構授權。
3.組織實施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校準、檢測、檢定、檢查、檢驗檢疫、鑒定等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的認定工作。
4.管理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能力驗證工作,研究擬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和協調有關的能力驗證活動。
5.負責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授權和相關的后續監督工作。
6.組織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實驗室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實驗室的評審、計量認證、注冊和資格認定以及依法授權和驗收等工作;會同總局有關部門實施質檢系統技術機構和實驗室的規劃工作。
7.管理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校準、檢測、檢定、檢查、檢驗檢疫和鑒定機構技術能力的資質審核工作;負責獲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的備案工作。
8.管理全國檢驗檢測資源調查和信息處理工作;研究建立檢驗檢測資源共享的相關制度;監督管理和規范檢驗檢測中介服務活動。
9.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國際合作部
1.研究擬定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衛生注冊的國際合作的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及項目計劃。
2.研究擬定參加與合格評定、認證認可相關的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活動的工作規劃和項目計劃。
3.協調和審核有關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衛生注冊的協議、協定和議定書草案,組織協調對外談判和商簽協議工作。
4.負責港、澳、臺的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的聯絡事務。
5.負責有關認證認可的技術引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出國培訓。
6.研究提出開拓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國際業務的意見建議。
7.負責承辦認監委重大外事活動和國際會議;綜合、協調認監委參加的國際會議和技術交流活動的有關事宜。
8.負責WTO/TBT·SPS有關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9.承擔ISO、IEC中國國家委員會的合格評定工作。
10.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認監委外事經費預算和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11.負責協調安排并監督實施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年度外事計劃以及國際合作工作。
12.負責外事禮賓和委領導的外事活動安排和翻譯工作。
13.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科技與標準管理部
1.研究擬定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的科技和標準化及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管理制度。
2.擬定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的科技和標準化及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和科技及標準制修訂計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科技項目、標準及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立項、驗收/審定、報批、統計及成果評比和報獎工作。
4.承辦認證認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跟蹤研究國際合格評定和認證認可相關指南、準則和標準的轉化,組織參加國際相關指南、準則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5.組織科技和標準的學術技術交流、培訓和宣貫,并監督檢查。
6.負責對認證認可依據用標準、規范、技術要求的管理。
7.負責科技和標準制修訂項目經費使用管理。
8.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代碼】182
一、主要職責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英文名稱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簡稱:SAC。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協會也設有標準化管理機構,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縣政府部門也設有標準化管理機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標準化工作實行業務領導。
其主要職責有:
(一).參與起草、修訂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的工作;擬定和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國標準化管理規章,制定相關制度;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制定國家標準化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和編制國家標準(含國家標準樣品)的制定、修訂計劃。
(三).負責組織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負責國家標準的統一審查、批準、編號和。
(四).統一管理制定、修訂國家標準的經費和標準研究、標準化專項經費。
(五).管理和指導標準化科技工作及有關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六).負責協調和管理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七).協調和指導行業、地方標準化工作;負責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備案工作。
(八).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其他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組織,負責組織ISO、IEC中國國家委員會的工作;負責管理國內各部門、各地區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組織活動的工作;負責簽定并執行標準化國際合作協議,審批和組織實施標準化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負責參與與標準化業務相關的國際活動的審核工作。
(九).管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負責國家標準的宣傳、貫徹和推廣工作;監督國家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十一).管理全國標準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質檢總局統一安排和協調下,做好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WTO/TBT協議)執行中有關標準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十三).承擔質檢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內設六個職能部門:辦公室、計劃和信息部、國際標準部、農輕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術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
【代碼】184
一、主要職責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保險市場。
其職責主要有:擬定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推進保險業改革,完善保險市場體系,促進保險企業公平競爭;建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與預警系統,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穩健經營與業務的健康發展。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發展改革部
(三)財務會計部
(四)財產保險監管部
(五)人身保險監管部
(六)保險中介監管部
(七)資金運用監管部
(八)國際部
(九)法規部
(十)統計信息部
(十一)派出機構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監察局
(十四)機關黨委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碼】185
一、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對外可使用委信訪辦公室名義);負責聯系行業協會。
(二)政策法規局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草案,負責有關法規和重大政策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
(三)業績考核局
擬訂并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并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合同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并組織實施;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四)統計評價局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絡,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并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五)產權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
(六)規劃發展局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七)企業改革局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業改組局(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
編制并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并破產計劃,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
(九)企業分配局
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并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分離辦社會負擔、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富余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十)監事會工作局(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二局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黨建工作局(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工作。
(十四)宣傳工作局(黨委宣傳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五)群眾工作局(黨委群眾工作部、黨委統戰部)
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共青團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方面的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的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負責國資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國資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機關服務管理局(離退休干部管理局)
負責所屬離退休干部機構、機關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工作;負責國資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管所聯系協會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等工作。
(二十)機關黨委
負責國資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一)國資委紀委、監察部駐委監察局
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的有關指示、決定在國資委出資企業的貫徹執行情況;指導國資委出資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檢查、處理國資委出資企業黨組織、黨員和企業領導人員違紀政紀的重要案件,協助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對國資委出資企業黨組織和黨員、企業領導人員的檢舉、控告;受理國資委出資企業黨組織和黨員、企業領導人員的申訴;負責對國資委機關、直屬單位和直管協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指示、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處理上述單位和國資委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違紀政紀的重要案件;受理對上述單位和國資委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的檢舉、控告;受理上述單位和經國資委紀委監察局負責查處的國資委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的申訴;完成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國資委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
【代碼】186
一、學會簡介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是在已故總理倡導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國第一個專門從事人民外交的機構。
外交學會的宗旨是,對世界形勢、國際問題以及外交政策進行研究,同世界各國的政治活動家、學者、知名人士以及有關研究機構和社會團體進行交流,以增進中國人民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推動中國同各國友好合作關系的建立與發展,為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做出貢獻。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個國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國家元首、前政府首腦和外長、議員、政黨領袖和部分未建交國家領導人),以及社會活動家和企業界名流、著名國際問題研究機構和學者等保持廣泛聯系,接待來訪和應邀組團出訪;舉辦名人演講會,組織和參加各種學術報告和研討會,對國際及地區政治、經濟、文化、安全等各方面問題進行探討和交換看法。它還定期出版和發行《外交》(英文版)。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的理事中有中國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國際活動家、高級外交官和著名國際問題學者。外交學會設一名會長及四名副會長主持會務,設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二、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承辦機關日常行政事務;負責秘書事務、會議安排、辦公自動化、財務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國際政治、經濟、安全形勢,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組辦研討會、報告會及內部討論會等活動,收集整理加工有關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議;撰寫報告和講稿;編輯、翻譯、出版和發行《外交》(英文版);編輯、印發介紹外交學會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亞非拉部
負責亞洲地區、中東海灣地區、非洲地區和拉丁美洲地區的有關事務,接待來自上述地區和國家的外賓,以及組織出訪;有重點、有選擇地同一些國家的相應機構建立和保持固定聯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區國家的情況、雙邊關系和我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機構和重要人物的情況;通過接待和出訪做工作,配合開展經濟、學術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進相互了解與合作。
(四)歐洲部
負責西歐地區、東歐地區和中亞地區的有關事務,接待來自上述地區和國家的外賓,以及組織出訪的工作;有重點、有選擇地同一些國家的相應機構建立和保持固定聯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區國家的情況、雙邊關系和我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機構和重要人物的情況;通過接待和出訪做工作,配合開展經濟、學術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進互相了解與合作。
(五)美大部
負責北美地區和大洋州地區的有關事務,接待來自上述地區和國家的外賓,以及具體出訪工作;有重點、有選擇地同一些國家的相應機構建立和保持固定聯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區國家的情況、雙邊關系和我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情況;通過接待和出訪做工作,配合開展經濟、學術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進互相了解與合作。
(六)組織人事部
負責學會機構編制管理和干部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配及勞動工資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學會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七)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機關服務中心是外交學會所屬事業單位。"中心"的宗旨是為機關的對外和對內工作提供后勤服務,保障機關職能活動的順利開展。業務范圍:為機關的外事活動、行政工作和職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務,負責管理車隊、食堂、招待、和物業,兼管北京萬國交流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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