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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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含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代碼】143
一、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一)辦公室(人事司)
1、辦公室職能
1)組織協調局系統的有關政務工作,研究解決有關政策性問題;
2)負責有關需要在全局協調的專利以及知識產權工作;
3)協助局領導對有關重要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檢查;
4)負責專利、知識產權工作的政策研究和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以及局系統規章制度的組織制定工作;
5)負責局公文管理、機要、值班、信訪、保密、檔案管理和會議組織等日常文秘工作;
6)負責局宣傳工作和局系統普法工作;
7)負責國內的政務信息上報、交換及其他有關信息的管理工作;
8)負責局系統行政管理的規劃和局機關行政事務的管理工作;
9)負責局下屬單位的審計工作;
10)承辦直屬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11)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2、人事司職能
1)研究并提出貫徹國家有關人事、勞動工資方針政策的實施方案,協調解決有關政策性問題;
2)組織制定局系統人事、勞動工資工作的規章制度以及規劃和計劃;
3)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管理;
4)負責局機關人員和干部管理權限內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
5)參與局智力引進工作,牽頭負責智力引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6)負責制定局機關及全國專利系統培訓工作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并進行宏觀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7)指導局下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的人事工作;
8)負責局下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定工作的政策、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9)組織評選全國專利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工作;
10)負責局駐外人員的人事管理及局系統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
11)參與局人才資源辦公室的工作;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條法司
1.組織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
2.研究起草相關的知識產權法規;
3.負責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解釋工作;
4.提出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5.提出知識產權對外談判的方案;
6.負責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方面的必要的協調工作;
7.組織制定專利確權、侵權判斷的標準,并指定管理機構;
8.組織專利審查指南以及有關專利工作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9.負責審核專利機構和指定涉外專利機構;
10.負責組織專利人的考試和資格認定工作;〖JP〗
11.負責行政復議規程和標準的制定;
12.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國際合作司
1.負責涉外知識產權的統籌協調工作;
2.組織并負責協調有關知識產權雙邊或多邊公約及協定的談判、簽約及修訂工作;
3.負責協調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其他國際(境外)知識產權組織的聯系;
4.負責專利工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5.負責有關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協調工作;
6.負責對港、澳、臺的知識產權事務;
7.參與局智力引進工作;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協調管理司職能
1.研究和擬定我國專利及有關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政策、辦法、措施和規章制度;
2.指導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工作;
3.擬定規范專利市場、推動專利技術實施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4.協調在執行知識產權雙邊和多邊協議、協定中有關國內履約的行政執法和管理工作;
5.規范、管理專利資產評估工作及其服務機構;〖JP〗
6.負責提出對強制許可及其費用的請求裁定的建議;
7.負責專利合同的登記備案工作;
8.組織評選中國專利金獎,與人事司共同組織評選全國專利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工作;
9.組織開展專利戰略研究工作;
10.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規劃發展司
1.研究并提出貫徹國家有關規劃發展和財務管理方針政策的實施方案,協調解決有關政策性問題;
2.負責編制局系統及全國專利工作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基本建設計劃;
3.負責編制局系統自動化工作規劃,規劃和指導全國專利系統的信息及網絡建設;
4.負責制定局系統年度財務計劃及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報批工作;
5.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
6.負責局系統專利統計工作;
7.負責局機關行政財務管理工作;
8.負責局系統業務發展和經費配置的綜合平衡和協調工作;
9.負責對下屬單位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10.協助局領導對局屬事業單位進行政策引導、監管國有資產等宏觀管理;
11.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家旅游局
【代碼】144
一、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局內外聯絡、協調、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信訪、保密、行政事務等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協調司(簡稱綜合司)
研究和解決旅游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全國假日旅游部際協調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旅游安全綜合協調、緊急救援、監督檢查旅游保險實施工作;負責國內旅游宣傳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簡稱政法司)
研究擬定旅游業發展方針、政策、擬定旅游業管理行政規、規章并監督實施;研究旅游體制改革;組織、指導旅游統計作。
(四).旅游促進與國際聯絡司(簡稱促進司)
擬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國家旅游整體形象的宣傳,指導旅游市場促銷工作,組織、指導重要旅游產品的開發、重大促銷活動和旅游業信息調研,指導駐外旅游辦事處的市場開發作,審批外國在我國境內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在內地設立的旅游機構;負責旅游涉外及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事務,代表國家簽訂國際旅游協定,指導與外國政府、國際旅游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負責日常外事聯絡工作。
(五).規劃發展與財務司(簡稱計財司)
擬定旅游業發展規劃,組織旅游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游區域的規劃開發建設;引導旅游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研究旅游業重要財經問題,指導旅游業財會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
(六).質量規范與管理司
研究擬定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車船和特種旅游項目的設施標準、服務標準并組織實施;審批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和指導旅游設施定點工作;培育和完善國內旅游市場,監督、檢查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游者投訴,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負責出國旅游、赴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旅游、邊境旅游和特種旅游事務;指導旅游文娛工作;監督、檢查旅游保險的實施工作;參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指導優秀旅游城市創建工作。
(七).人事勞動教育司
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局屬院校的業務工作;制定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旅游業的人才交流和勞動;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駐外機構的人事、勞動工作。
(八).紀檢組、監察局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策情況;在《中國共產黨章程》和《行政監察法》規定范圍內,對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干部實行監督。
2.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干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
3.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4.督促、協調駐在部門研究制訂本系統、本行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
5.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紀、政紀的案件。
6.完成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黨組(黨委)、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負責旅游業信息化的規劃、管理、組織和事業發展的職能,即推進旅游業的信息化工作,在全行業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提高國家旅游局機關辦公自動化水平,形成旅游業管理電子政府基本架構,實現業務處理的電子化、數字化;促進旅游業的電子商務,發展包括公共信息處理中心、政府網站、商務網站、網絡服務公司、旅游科技開發和投資、資料出版在內的多元化業務。
(十).服務中心
機關服務中心是國家旅游局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機關后勤保障工作,受機關委托履行行政保衛處、基建房管處的行政職能,并承擔人民防空、愛國衛生、計劃生育、綠化美化、獻血等行政工作。中心除內設機構外,在北京有招待所(二星級)、幼兒園(中央國家機關特級園、北京市一級一類園)、食堂(中央國家機關十佳食堂)和車隊,在北戴河有金山賓館(三星級),具有較強的綜合服務保障能力。
國家宗教事務局
【代碼】145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落實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調查國內外宗教現狀,掌握動態,研究宗教理論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三)草擬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和有關宗教工作的具體政策。
(四)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六)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七)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家宗教事務局設4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人事司)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部門的工作;擬定機關規章制度,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承辦局機關的文秘、信訪、檔案、保衛、保密等工作;對宗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掌握、編輯和報送政務信息;承辦局機關財務、基建撥款、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對直屬事業單位的上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干部教育、機構編制、行政監察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評聘等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外事司)
研究宗教方面的理論和政策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草擬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起草、審核部門規章,指導地方宗教立法工作;推動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辦涉及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材料、書刊及音像制品的審讀和審核;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承辦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對外交往事宜;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門和宗教團體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以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的交往。
(三).業務一司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見;起草有關文件和部門規章;幫助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系宗教界上層人士;研究、指導處理少數民族地區的有關重大宗教問題;審批在有關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四).業務二司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見;起草有關文件和部門規章;幫助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系宗教界上層人士;審批在有關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進出口事宜。
(五).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國務院參事室
【代碼】146
國務院參事室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是政府中唯一以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為主體的,具有統戰性、咨詢性的工作部門。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和有關省轄市均設置有參事室,除國務院參事室和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外,目前全國政府共有參事室36個,參事1000余人。
政府參事由國務院總理和地方最高行政首長任命(聘任),年齡一般在60歲左右,大多是有影響、有代表性、有參政議政能力的愛國民主人士。他們在政府內以個人身份,通過"直通車"的方式反映社情民意,直接參政議政,建言獻策,咨詢國是,開展統戰聯誼工作,為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為加強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1998年,國務院賦予國務院參事室對全國各地政府參事室進行業務指導的職能。國務院參事室經常到各地了解情況,就共同性、政策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通過召開全國或部分參事室參加的會議等形式,研討參事工作理論,總結交流工作經驗,通報交流信息。
50年來,國務院共任命、聘任了172位參事。1988年國務院58號文件下發以前,國務院參事為任命制,文件下發以后,改為聘任制。現有參事34位,其中任命制參事4位,聘任制參事30位。現任主任崔占福,副主任蔣明麟(國務院參事)、陳鶴良、張占弄。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代碼】147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中央國家機關后勤體制改革的政策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指導后勤服務單位業務,推動機關后勤服務單位的改革和發展。
(三)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中央政府公共資產)的產權界定、統計評估、清產核資和處置(包括房地產),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協調指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經營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報廢;管理外賓贈送國家領導人和各部門的禮品。
(四)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制定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社會保障經費、房改經費的預算管理;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部分基建經費的統一支付;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事務管理工作。
(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制定房地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與業務用房和辦公區建設規劃,管理基建計劃、投資和產權,安排房屋修繕經費和審批維修項目,負責房屋權屬登記和調配。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土地使用權管理,編制并組織實施建設用地規劃。
(六)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實施方案和具體政策并組織實施;協調監管中央國家機關住房二、三級市場;負責住宅物業管理的指導工作。
(七)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部級干部住宅、部分國家公務員住宅和廉租房的集中建設和物業管理,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危舊房改造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的匯總、申報和審核工作。
(八)負責指定范圍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人以及有關領導同志的生活服務管理。
(九)負責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的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采購。制定集中采購的具體操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招標工作;根據各部門委托,簽訂或組織簽訂采購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購內部操作規程;負責各部門集中采購操作業務人員的培訓;接受各部門委托,中央國家機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項目的采購;辦理其他采購事務。
(十)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指導并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后勤干部崗位培訓,管理機關后勤工人的技術培訓、職業資格鑒定和技師考評工作。
(十二)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計劃生育、愛國衛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社會事務工作。
(十三)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十四)承辦國家重大活動和國務院召開重要會議的總務工作;負責到國務院辦理公務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接待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秘書、法規、信息、檔案、機要通信、保密、信訪、督查和內部審計工作;承辦國家重大活動和國務院召開重要會議的總務工作。
(二).財務管理司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行政經費、社會保障經費、職工住房補貼經費、行政機關事業經費以及中央級公檢法機關經費的預算管理;負責后勤服務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和行政會計事務管理。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報廢的審批工作;組織實施政府采購;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工作。管理外賓贈送的禮品。擬定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等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房地產管理司(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管理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擬定規章制度。管理國務院各部門行政用房基建計劃、投資和產權;集中建設和管理辦公用房、部級干部住宅和部分國家公務員住宅;管理房屋修繕經費,審批修繕項目。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編制并組織實施建設用地規劃。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實施方案和具體政策,管理住房基金和公積金,負責住房補貼的匯總、申報、審核工作。
(四).服務司
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和已故領導人的配偶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領導同志的生活服務管理;管理領導人的經費和專車;負責領導人用房的建設、管理和修繕;負責聯系安排領導人及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人外出考察的有關工作。管理為領導同志服務的工作人員。
(五).后勤改革與綜合管理司
研究擬定中央國家機關后勤體制改革的政策、辦法并組織實施;對后勤服務單位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后勤干部崗位培訓的規劃和管理,管理后勤工人技術培訓、考核和技師考評工作。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計劃生育、愛國衛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社會事務工作。
(六).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的人民防空工作,擬定規章制度;負責人民防空工程、指揮、通信建設的審核和管理;負責人民防空經費、資產的管理和人民防空工程的開發利用。
(七).各省區市政府駐京辦事處管理司
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擬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八).人事司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和職稱、技術等級考核、評定以及教育培訓、出國(境)培訓考察有關工作。
(九).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的黨群工作。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代碼】149
一、主要職責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辦理僑務工作的辦事機構。
(一)研究擬定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并負責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調查研究國內外僑情和僑務工作情況,向黨中央、國務院提供僑務信息;制訂僑務工作的發展規劃。
(二)協助總理管理僑務工作;審核有關部門和地方制訂的直接涉及僑務方面的有關政策;對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所開展的僑務工作進行必要的統籌、協調。
(三)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開展對海外僑胞及其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聯系海外華文媒體、華文學校并支持其工作,促進海外僑胞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與我國的合作交流。
(四)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有關歸僑、僑眷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歸僑、僑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等。
二、內設機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的主要內設機構包括六個職能司:
(一)秘書行政司
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掌握、反映機關工作動態;負責秘書、文電、檔案、保密、財務、國有資產、基建、辦公現代化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的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國外司
調查研究海外僑情,研究提出開展海外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建議;開展對海外僑胞及其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
(三)文教宣傳司
擬訂僑務文教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聯系海外華文傳播媒介、文化社團以及華文教育機構并支持其開展友好交流工作,向我駐外使、領館和海外僑社提供有關文化宣傳品;管理所屬學校;負責新聞工作。
(四)政策研究司
負責國內外僑務工作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的研究工作;調查研究國內外僑務工作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組織起草重要文件;編輯內部刊物;指導開展僑務政策和理論研究工作。
(五)國內司
研究提出國內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建議,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益;研究華僑捐贈等方面的方針政策;負責信訪工作。
(六)經濟科技司
調查研究引進海外僑胞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情況,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依法保護海外僑胞在華投資的合法權益;推動引進海外僑胞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開展。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代碼】150
一、主要職責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是協助國務院總理辦理港澳事務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密切關注和研究香港、澳門的政治、經濟、金融、文化和其他社會動態,為中央制定有關的方針、政策、策略提供情況和建議。
(二).統籌、協調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官方的工作聯系及業務往來,審批或會同審批有關官方往來事項,商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有關部門和地方之間的各種會晤、合作、互助機制及辦法;對各部門、各地方貫徹執行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情況進行必要的督促檢查。
(三).負責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工作聯系;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事項;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受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要求,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京辦事處提供工作協助等。
(四).負責內地因公赴香港、澳門人員的審批,辦理《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授權并指導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此項工作;審核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訪問香港、澳門的事項等。
(五).研究擬定對駐香港、澳門中資機構和向香港、澳門輸出勞務的政策,參與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派出的審批及管理工作,參與內地企業和駐香港、澳門中資機構在香港、澳門的重大經營業務的協調工作等。
(六).促進和協調內地與香港、澳門在經貿、金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游等領域的合作與交流。
(七).宣傳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對涉及香港、澳門宣傳的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把握涉及香港、澳門事務的宣傳報道口徑;負責香港、澳門傳媒到內地采訪及交流的審批工作。
(八).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交辦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法律事宜;對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中央駐香港、澳門機構提出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建議和工作協助。
(十).統籌、協調與澳門政權交接和平穩過渡有關的各項準備工作;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的組織工作,承擔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秘書處的具體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中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土地小組的工作。
(十二).做好香港、澳門各界人士到內地訪問的有關工作;承辦中央領導同志會見香港、澳門人士的有關事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設5個職能司:
(一).秘書行政司(人事司)
負責秘書、文書、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圖書資料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房產、基本建設、物資設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管理駐香港信息組;負責機關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香港經濟司
負責對香港的經濟、金融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參與研究擬定促進香港與內地在經濟、金融、貿易、科技、旅游等方面進行合作與交流的具體政策和措施;研究擬定駐香港中資企業和向香港輸出勞務的政策;參與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派出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參與內地企業和駐香港中資企業在香港的重大經營業務的協調工作;負責因公赴香港經貿人員的審批工作。
(三).香港政務司
負責對香港的政治、法律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負責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工作聯系和官方往來事項;審核內地副省(部)級以上干部因公赴香港事項;歸口辦理因公《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的工作;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官員到內地訪問、短期培訓等安排;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交辦的與香港有關的法律事宜;承辦中央駐香港機構提出的有關事宜;承擔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有關工作。
(四).香港社會文化司
負責對香港的社會、文化、輿論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研究、提出加強香港的基層和社團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擬定香港與內地在傳媒、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康樂、衛生、宗教和社會福利等方面進行合作與交往的具體政策;負責因公赴香港的教育、科技、文化、宗教等人員的審批工作;研究、處理涉及港臺關系的有關事宜;審批香港傳媒到內地采訪及交流的事項;宣傳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五).澳門事務司
負責對澳門的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研究;參與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具體事宜;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宣傳并做好實施的有關工作;審批澳門與內地的官方往來事項;研究提出駐澳門中資企業和向澳門輸出勞務的政策、建議,參與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派出審批及管理工作,參與內地企業和駐澳門中資機構在澳門的重大經營業務的協調工作;提出內地和澳門在司法、貿易、旅游、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合作與交往的具體政策性建議;研究和處理涉及澳臺關系的有關事宜;參與處理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土地小組的有關工作。
(六).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秘書行政司。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代碼】151
一、主要職責
(一)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國務院的立法工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經國務院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二)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三)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四)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
(五)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
(六)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
(七)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
(九)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十)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內設8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下設信息中心、中國法制出版社兩個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一)秘書行政司(研究司)
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工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負責各司之間業務協調工作,研究國務院的法制工作和國家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問題,組織學術交流,負責機關的人事、勞動工資、干部培訓及部分后勤行政工作。
(二)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
具體承辦政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外事、軍事、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系公安、安全、監察、民政、司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外交、國防、民族、宗教、僑務、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和臺灣事務、外國專家等部門。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
具體承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劃生育、廣播影視、體育、新聞出版、知識產權、藥品監督、文物、中醫藥等部門。
(四)財政金融法制司
具體承辦發展計劃、財政、稅收、金融、證券、保險、海關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系發展計劃、財政、外經貿、銀行、審計、稅務、海關、統計、證券管理、外匯、糧食儲備、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五)工交商事法制司
具體承辦工交商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系經貿、外經貿、鐵道、交通、信息產業、國防科工、民航、工商、旅游、質量技術監督、內貿、煤炭、機械、冶金、有色金屬、石化、輕工、紡織、建材、煙草、郵政等部門。
(六)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
具體承辦農林、資源、環保、城建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聯系農業、國土資源、林業、建設、水利、環保、海洋、測繪、氣象、地震等部門。
(七)政府法制協調司(法規編纂司)
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范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問題,起草配套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研究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評議考核制度等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提出完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意見;承辦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工作;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清理、編纂行政法規,提出行政法規廢止、失效和修改意見,維護行政法規相互之間的協調、統一;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
(八)法規譯審和外事司
主要承辦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的翻譯、審定工作,同時負責組織、承辦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事宜,辦理外事行政工作。
(九)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秘書行政司。
國務院研究室
【代碼】155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單獨或組織、協同有關方面起草、修改國務院的有關重要文件;起草國務院領同志部分重要講話。
(二)對改革開放和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課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與黨中央、國務院大型會議的文件起草。
(四)對全國經濟形式跟蹤,收集、分析、整理和報送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綜合信息、動態,為國務院決策提供建議和咨詢。
(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務院研究室設6個職能司:
(一)秘書局(人事司、外事司)
負責機關秘書、文電、值班、會務、人事、外事、機要檔案、保密、辦公自動化等行政管理工作;承擔本室同各地方、國務院有關部門政策研究機構的聯絡、協調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研究室領導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后勤服務性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研究司
起草或修改部分綜合性講話、報告等文稿;編輯本室《送閱件》、《決策參考》和《研究報告》;單獨或參與對某些綜合性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收集、整理、篩選重要綜合信息、動態,為國務院決策及本室研究工作服務。
(三)宏觀經濟研究司
負責計劃、財稅、金融、價格、分配、國際收支等宏觀經濟調控方面的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對經濟總體形勢進行跟蹤分析;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的重要講話、文件等文稿。
(四)工交貿易研究司
負責工業、交通、市場流通、產業政策、企業改革、對外開放等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的重要講話、文件等文稿。
(五)農村經濟研究司
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的重要講話、文件等文稿。
(六)社會發展研究司
負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人口、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政法、民族、宗教等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的重要講話、文件等文稿。
(七)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秘書司。
中國地震局
【代碼】157
一、主要職責
(一)擬定國家防震減災工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地震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規劃;擬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建立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制度;指導全國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研究提出地震災區重建防震規劃的意見。
(三)制定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管理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監督檢查防震減災的有關工作。
(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實施以中國地震局為主的雙重領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與計劃財務體制;指導省級以下地震工作機構的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
(六)管理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提出全國地震趨勢預報意見,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七)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速報;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向國務院提出對國內外發生破壞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的措施建議。
(八)指導地震科技體制改革;擬定地震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地震科技研究與國家重點地震科技項目攻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指導地震科技成果的開發與應用;承擔地震科技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國際禁止核試驗的地震核查工作。
(九)指導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管理、監督地震事業費、基本建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地震局設6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擔秘書事務、震情值班、機要、文書、檔案、綜合信息、信訪、保密、新聞宣傳、保衛、機關財務和房產管理等工作;承辦局重大會議和活動。
(二)人事教育司
承擔地震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及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管理工作;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承辦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承辦管理省級地震工作機構的勞動工資、勞保福利、教育、科技干部職稱評聘和專家管理工作,指導省級以下地震工作機構的相應工作;編制地震系統人才發展與培養規劃及年度接收計劃;管理局機關人事工作,指導局屬院校的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重點項目的實施;管理、監督地震事業費、基本建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管理省級地震局和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計劃、財務、基建技術裝備及國有資產;完善地震系統防震減災計劃的財務管理體制;承擔行業統計工作。
(四)監測預報司
管理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擬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統一規劃全國地震監測信息系統;提出全國地震趨勢預報和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并組織監督有關震情跟蹤;承辦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日常災情處理事務;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速報;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提出對國內破壞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的措施建議;擬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建立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制度;承擔國際禁止核試驗的地震核查工作。
(五)震害防御司(法規司)
指導全國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擬定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管理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研究提出地震災區重建防震規劃的意見;擬定國家防震減災工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地震行業標準;承擔防震減災的有關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監督檢查防震減災的有關工作;指導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科技發展司(國際合作司)
指導地震科技體制改革;擬定地震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重點地震基礎研究和重大地震科技攻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指導地震科技成果的開發與應用;承擔地震科技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擬定局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年度計劃,審批和審核有關項目;提出對國外、境外破壞性大地震的快速反應意見。
(七)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中國氣象局
【代碼】158
一、主要職責
(一)擬定氣象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發展戰略和長遠規劃;制定、氣象工作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監督實施;承擔有關的行政復議工作。
(二)參與政府氣象防災減災決策,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聯防,組織指導防御雷電、大霧等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歸口管理人工影響局部天氣工作。
(三)對國務院其他部門設有的氣象工作機構進行行業管理,統一規劃全國陸地及海上氣象探測與信息網絡、氣象臺站網、氣象基礎設施和大型氣象技術裝備的發展和布局,審核全國大中型氣象項目的立項和方案。
(四)管理全國天氣預報警報、短期氣候預測、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和氣候影響評價的;組織指導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并審查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城鄉建設規劃的氣象條件論證。
(五)組織氣象科技領域重大科研攻關和成果的推廣應用,指導協調氣象教育工作,組織宣傳、普及氣象科學知識,提高全民氣象防災減災和氣候資源意識。
(六)管理氣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國政府參與世界氣象組織及其他國際氣象機構的活動,開展與外國政府(地區)氣象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
(七)統一領導全國氣象部門的工作;以中國氣象局為主管理省級氣象部門的計劃財務、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科研教育和業務建設;指導地方氣象事業的發展。
(八)協助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地方氣象職工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辦公室是中國氣象局的綜合辦事機構,承擔文秘、機要、檔案、信息、信訪;保密、宣傳、新聞、保衛和機關后勤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工作和會議安排;起草綜合性工作計劃、總結、制度,并監督、檢查、催辦。
(二)監測網絡司
監測網絡司是中國氣象局主管氣象信息監測與氣象信息網絡建設的辦事機構。
(三)預測減災司
預測減災司是中國氣象局主管天氣預報、氣候、農業氣象與公益氣象服務的辦事機構
(四)科技發展司
科技發展司是中國氣象局主管氣象科研課題立項、評審獎勵與人工影響天氣的職能司。
(五)計劃財務司
組織擬定全國氣象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計劃,歸口管理氣象行業規劃計劃和項目;負責氣象部門預算、項目管理和基本建設管理;協調氣象部門雙重計劃財務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指導地方氣象事業發展;管理氣象部門各類資金;歸口管理氣象部門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工作;歸口管理氣象部門統計工作;指導氣象部門計劃財務工作。主要職責:
(六)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負責氣象部門人事教育工作。
(七)政策法規司
(八)國際合作司
國際合作司是中國氣象局主管全國氣象外事工作的職能機構。
(九)審計室
中國氣象局審計室為局直屬處,與中紀委駐局紀檢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具有專門的機構名稱和印章,并按照職責獨立開展工作。
(十)監察室(駐局紀檢組辦公室)
中央紀委駐中國氣象局紀檢組是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的紀檢機構,受中央紀委、監察部和中國氣象局黨組、行政的雙重領導,以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為主。
(十一)離退休干部辦公室
負責全國氣象部門離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和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的具體管理及有關服務工作。
(十二)行政管理局
行政管理局簡稱管理局。
國家糧食局
【代碼】159
一、主要職責
(一)受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委托,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計劃和收儲、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擬定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起草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編制全國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計劃,其中限額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按規定程序報批;提出糧食定購價格以及收購保護價和銷售限價的原則。
(三)協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工作;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
(四)指導全國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全行業的教育培訓;指導并推動全行業的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負責全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行業統計工作。
(五)制定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計劃,并負責督促實施;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和安全。指導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業務。
(六)承擔國務院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司、外事司)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工作,制定局機關的工作制度,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政務信息、會務、保衛、保密、信訪、提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外事、教育培訓工作和財務、資產管理。
(二)調控司
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計劃和收儲、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研究提出中央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計劃,并督促實施;承擔全國糧食流通的協調事務和行業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起草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擬定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范;研究提出糧食定購價格以及收購保護價和銷售限價的原則的建議;組織擬定糧食質量標準、檢測制度及辦法、有關技術規范等。
(四)監督檢查司(財務司)
監督檢查全國糧食流通和中央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計劃和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中央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和安全;推動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承擔行業指導的具體工作。
(五)行政管理司
研究全國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規劃,承辦大型糧食儲運、加工項目及政策性貸款項目的具體業務工作;負責地方糧庫和社會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糧的資格審查和定點,制定有關的制度、辦法,并監督執行;組織有關糧食儲運、加工等方面的先進技術的推廣。
國家外國專家局
【代碼】169
一、主要職責
國家外國專家局是中國政府主管國家智力引進的行政機構,主要負責管理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包括經濟技術和管理領域、教科文衛系統、外商投資企業、隨引進項目合同和重點建設工程來華等外國專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專家)和我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培訓工作。
其主要職責有:
(一)規劃智力引進的發展戰略,研究擬定智力引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并監督執行,制定并完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及我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的有關標準、制度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審定有關部門和地方聘請外國專家及出國(境)培訓人員計劃方案,統計、分析各部門和地方聘請外國專家及派員出國(境)培訓的綜合情況并進行匯總。
(三)編報國家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和聘請外國教科文衛等專家經費方案,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籌措國家撥款外的智力引進資金。
(四)指導、協調并組織實施國家重點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承擔外國專家身份的確認并出具職業簽證許可等事宜。
(五)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辦理使用國家專項經費出國(境)培訓人員審批事宜,審核其他國內自籌經費的出國(境)團組培訓項目。加強對出國(境)人員的國外監督,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紀行為。
(六)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工作,開辟智力引進渠道,與外國官方機構及其他組織建立人才交流與合作關系并簽訂有關協議。
(七)對聘請和推薦外國專家、承辦出國(境)培訓業務的單位及境內外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資格認可并提供有關服務。
(八)監督、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智力引進工作,提供政策服務和業務指導,幫助處理智力引進中的重大事件,調解并組織有關外國專家聘請合同糾紛的仲裁,保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九)建立智力引進服務體系,培育國際人才市場,組織協調海峽兩岸人才交流,建立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網絡,完善國家級的國外人才資源總庫。
(十)建立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體系,制定成果鑒定評估、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承辦對有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頒發“友誼獎”事宜,承擔引進國外智力中的宣傳工作,組織有關智力引進的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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