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收征管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7 15: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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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收征管法律制度論文
論文摘要
稅收是每個階段必不可少的聚財方式,只不過是在不同的社會階段采取的聚財方式有所不同(從奴隸社會的勞役形式,到封建社會的實物形式,以致到當今社會的貨幣形式),在以往的社會形態中,雖然沒有明確地提出“稅收”二字,但從根本上來說,與現行的稅收相差無幾。每個社會階段為了更好地維持國家這個龐大的機器的正常運轉,都在不斷地苦心探討和籌劃更優化的聚財方式和手段。從這一點來看,稅收制度是需要不斷地調整和完善的,并非已成定局一成不變。稅收雖然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是國家存在的必然產物,但稅收還必須順從和適應國家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在當今迅猛發展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為使國家機器良性運轉,無論是稅收制度還是管理手段,都應該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從而進一步促進國家的發展和強大。雖然九屆人大常委會在2001年4月審議并通過了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對1992年9月頒布實施的原征管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但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在實際工作當中,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和紕漏,根據本人經驗的積累和看法,現對稅收征管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探討性的觀點,與大家進行討論和。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是一部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本文對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了探討;對如何完善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觀點。
關鍵詞:稅收法律制度完善
稅收征收管理,指國家征稅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統一的標準,通過一定的程序,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種行政活動,是國家將稅收政策貫徹到每一個納稅人,有效地組織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的一系列活動。這個活動過程實質上是一個行政執法過程。因此,稅收征納各方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步驟來進行自己的征納稅活動,依法行使征稅權力和履行納稅義務,才能形成規范、有序的征納關系和良好的稅收征納環境。近年來,我國十分重視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國務院領導提出了“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治稅方針,把加強征管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為了保障新稅制的有效實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稅收征管工作,適應加入WTO和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必須對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構建統一、公正、效率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律體系,為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和納稅人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充分發揮稅收在組織收入、調節經濟中的職能作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要求,我國正在積極建立統一、公平、法治、開放的稅制。
一、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隨著新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的。依據稅收征管的立法情況,可以把這一過程分為四個階段。
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分析
一、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發展
地方稅收征管審計,是地方同級審計部門對地方稅收部門進行的稅收情況方面的審計監督,對其稅收征管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規范性進行的相關審計行為。對于地方稅收部門審計的法律依據是《審計法》和《稅收征管法》,在稅收征管審計過程中,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指導意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審計部門需要審計的范圍不斷擴展,審計監督體系也得以不斷完善。由原先審計部門的粗略設置不同,到如今的審計部門設置涵蓋企業、財政、行政事業單位、基礎建設投資、金融以及社會保障資金等相關領域,審計機關的設置趨于完善。2014年,設立稅收征管審計司來具體負責稅收征管審計職責,替代原先的財政審計司。此項變動,將成為我國稅收征管審計的一個分水嶺,是我國未來長期的一種部門設置與安排。地方稅收征管審計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發展不斷進行演化的,具體而言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演變。第一階段(1949-20世紀80年代初),稅務專管員專職管理模式,此階段處于粗放發展階段,沒有設置明確的審計機關,專業性與職能性欠缺;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權限分工萌芽階段,征、管、查開始分別設置相關部門,審計機關也建立起來,憑借手工記錄進行傳統的稅收征管審計工作;第三階段(90年代中期-至今),新稅制予以頒布實施,新稅收征管模式為“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金審工程隨著金稅工程的發展不斷進步,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對于審計人員的要求也在不斷提升,稅收征管審計范圍從稅收會計報表審計、納稅人繳納稅款情況審計到稅收報表、稅源管理稅收政策執行、稅收征管制度執行等,涉及范圍不斷拓展,對于地方稅收征管的審計監督越發完善,從人工記錄到計算機處理,對審計數據的處理、整合與分析能力大大提升,節省了人力物力,提升了工作效率。如今,稅收征管審計范圍進一步拓展轉向了政策性評估審計,不僅僅涵蓋涉及民生的熱點稅務問題,還包含評價宏觀政策的執行情況。在稅收征管審計資料的獲取方面,也實施了多部門聯合的獲取方式。對于審計數據從對各部門予以獲取與相互驗證,充分利用國稅、地稅數據,工商注冊登記信息,房屋管理部門數據以及車輛管理部門數據等,建立大數據庫,形成信息的搜集與相互驗證。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對于完善地方稅收部門的工作機制,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提升部門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義。規范的地方稅收征管,有利于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有利于稅務信息的及時獲取與分析,對于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功不可沒。
二、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存在的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分為國稅局與地稅局,根據審計法限制,審計機關只對同級稅收機關具有審計權限,由于國稅局稅收管理權限隸屬于中央,地方審計機關無權對國稅局進行審計。中央審計機關由于事務繁多,對于下級國稅局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基層國稅局管理缺位。審計部門準入門檻相對較低,審計人員往往來自部門專業、其他部門調入等現象,存在許多非專業領域人員,更有甚者,領導崗位委任于不懂專業的人士,形成外行領導內行現象。對于本來就比較細致的審計工作而言,諸多非專業人員的存在使得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浪費了國家人力物力。再加上審計人員對于國家政策、部門設置以及職能范圍、稅收流程、工作細節的不了解,不學習,導致審計人員參差不齊,嚴重影響了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工作效率。相對于金稅工程兩期投入86億元人民幣而言,2002-2016年,金審工程兩期才投入4億余元,而且僅僅布局到了市級部門,市級以下由各省自行建設,而市級以下部門的建設,由于受到資金、政策、人員配備等方面的限制,各項投入嚴重滯后,根本跟不上金稅工程的改革步伐。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應用,許多人還未完全轉變思想,對于審計軟件的應用熟悉程度不夠,審計人員計算機水平亟需提升。在審計法律法規方面,我國陸續出臺了《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198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1988)、《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實施細則》(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1997)以及《審計法(修訂)》(2006)等,全國與地方相關審計法律法規近200多個。令人遺憾的是,沒有一部涉及稅收征管審計的法律法規。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中,審計人員往往依托的是憲法91條、109條和《審計法》第4條的規定。由此形成的影響,是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條文則比較模糊。致使有些審計工作無法可依,審計處理難度加大,有些重要審計事項被擱淺,最后沒有下文。對于審計出問題的部門進行處罰也只能依靠《稅收征管法》與《企業所得稅法》等帶有立法滯后性的法律,不利于保持審計的權威性。雖然我國《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強制公開審計結果的權限,但是對于地方稅收征管報告的公開,以及問責問題沒有規定強制權限。這就造成了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中,對于審計報告的公開會遇到來自被審計部門、審計機關領導、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方面壓力,致使審計出的問題不能予以公開,也就不能進一步予以追責,許多審計問題成為內部秘密,掩蓋了固有的矛盾,使得審計過程流于形式。長此以往,待問題爆發出來,嚴重影響審計機關形象與威信,從而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沒有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硬性規定,就沒有對審計結果披露后的問責界定,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工作就難在如何突破這些阻礙了。在不違背現有《審計法》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讓地方審計機關參與審計監督地方國稅局的辦法。比如考慮由中央審計機關或省級審計機關發出授權書,允許基層審計局配合進行審計,賦予地方審計局參與監督地方國稅局的有限權限,以彌補中央審計機關監督的不足,形成對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全覆蓋。根據審計的特點,在招錄工作人員過程中,加試專業知識測試,加強對專業人員的引進與培訓,及時清理不合格的工作人員,完善審計人員的知識層面,在地方審計機關建立涉及審計、會計、金融、財務、計算機、法律工程,以及企業管理等涉及各門類的綜合化審計團隊。同時,建立審計團隊考核機制,對于工作人員進行定期考核,不斷督促審計人員提升自我水平,以應對不斷提升的地方稅收征管審計要求。
三、完善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建議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審計機關要樹立信息化觀念,建立以省、直轄市層面的數據分析處理中心。基層審計人員將稅收征管各種表格傳入該系統,該中心對稅收征管數據進行整合,建立中間表進行SQL語言分析,系統自動出具分析疑點報告,基層審計人員進行問題的核實和再分析。基層審計人員將核實的數據傳送到數據處理系統,由系統識別、銷賬。對于日益繁雜的審計問題建立數據庫,進行數據的搜集、整理、轉換、分析、整合等,以提升工作效率,突出審計的重點。該數據處理中心每年出臺新的計算機稅收征管審計操作規范,該規范包含數據的導入、處理、整合、分析各個模塊的操作指南,并且建立SQL語言分析庫,同省、直轄市的審計組人員可以共享該語句。這種操作規范無疑將提升對審計人員的計算機操作水平,保證審計的時效性。針對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或手冊,規范地方審計機關業務操作規程,內容應包含規范地方稅收征管審計法律、內控控制體系、審計底稿、審計流程、審計取證、問題處罰定性等要求,通過法規的規范和流程的要求,保障審計項目的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可以考慮在省、直轄市層面成立一個稅收征管審計法律匯編組,將法律分為定性、處理、處罰不同章節,將此作為稅收征管審計人員的工作規程與法律依據,在制定好的法律文本基礎上,根據遇到的爭議問題,進行定期的稅收征管法律修訂。并且進行不同地區間的定期交流與經驗借鑒,在實踐與交流中不斷完善基層審計相關法律法規文本。進行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報告強制公開系統建設,在審計完畢后進行必要的公開以及處罰,并將審計結果上傳到系統平臺,就如同交通違規罰款一樣的平臺,允許進行查詢與網絡處理罰款,保障審計工作的公開、公正以及權威性,提升審計的工作效率和效果,杜絕屢查屢犯現象。根據稅收征管審計中內容制定保密級別。稅收收入的完成情況、結構分析等密級為保密;稅務管理審計、申報征收審計、稅收征管情況審計、稅務稽查審計等審計的問題及建議,在審計公告系統內必須公開,以省、直轄市為層面建立全省、直轄市審計公告平臺。這樣可以用于各地區間進行學習與交流,增加審計的公信力,盡量減少來自外界的干擾,維護審計的獨立性與公允性。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思考
[摘要]在我國,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首先必須在以下幾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選擇,即征與不征的選擇、是否開征新稅的選擇、稅種的選擇、關稅的選擇、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選擇等。具體建議:修訂稅收實體法;完善稅收征管法;積極參與制訂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培養專業人才;加強國際間合作與協調。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稅制改革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因特網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方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它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據國際數據集團的預測,今年全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源將達1500億美元;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制度、政策和國際稅收等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發展速度異常迅速,今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預計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現行稅制的改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并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祥地,也是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最快、影響最為顯著的國家。美國政府始終對電子商務采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先后頒發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997年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指出“對Internet商務只適用現有的稅務制度,而不對Internet商務開征新的稅種”;1998年通過的《網絡征稅自由法案》規定對網絡接人稅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等;今年年初美國眾議院又以352票贊成,75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一項延緩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法案,繼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包括歐美發達國家和日本等29個成員國的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了第一次以電子商務為主題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指出“采用電子商務進行的交易相對于非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應接受中立的稅收待遇,電子商務的稅務應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簡便的方式進行管理”。OECD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既要防止偷漏稅,又要保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各國在分配稅收管轄權上要采取合作、協調的方針,而不是針鋒相對的態度。
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論文
[摘要]在我國,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首先必須在以下幾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選擇,即征與不征的選擇、是否開征新稅的選擇、稅種的選擇、關稅的選擇、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選擇等。具體建議:修訂稅收實體法;完善稅收征管法;積極參與制訂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培養專業人才;加強國際間合作與協調。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稅制改革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因特網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方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它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據國際數據集團的預測,今年全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源將達1500億美元;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制度、政策和國際稅收等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發展速度異常迅速,今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預計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現行稅制的改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并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祥地,也是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最快、影響最為顯著的國家。美國政府始終對電子商務采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先后頒發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997年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指出“對Internet商務只適用現有的稅務制度,而不對Internet商務開征新的稅種”;1998年通過的《網絡征稅自由法案》規定對網絡接人稅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等;今年年初美國眾議院又以352票贊成,75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一項延緩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法案,繼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包括歐美發達國家和日本等29個成員國的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了第一次以電子商務為主題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指出“采用電子商務進行的交易相對于非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應接受中立的稅收待遇,電子商務的稅務應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簡便的方式進行管理”。OECD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既要防止偷漏稅,又要保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各國在分配稅收管轄權上要采取合作、協調的方針,而不是針鋒相對的態度。
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分析
摘要:手機和計算機的普及,再加上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給傳統商貿帶來了沖擊,商品交易不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通過網絡可以隨時隨地購買到心儀的產品,這就是電子商務帶來的便利。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也存在諸多弊端,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跟不上形勢的變化,政府部門對電商平臺監管不力,征管流程的不完善,以及稅務部門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因素造成國家在對電商經營主體征稅時困難重重,尤其是C2C這種電商模式,對納稅人不強制進行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征稅難度大,造成稅款大量流失。文章首先闡述電子商務的發展情況,指出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制要素
1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
21世紀互聯網技術迅猛發展,電子商務不斷成熟,影響了人們的生活方式,改變了人們的消費理念。得益于計算機、手機以及互聯網的普及,電子商務的發展基本形成了通過互聯網完成線上與線下物流配送貨物的模式。電子商務,簡而言之就是買賣雙方通過網絡和計算機技術,在網絡虛擬空間里進行商品交易的行為,它依托計算機與互聯網進行網上交易,電商是促成交易實現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從本質上講,電商與傳統商貿幾乎沒有差別。由于參與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又分為B2B、B2G、B2C和C2C四種形式。前兩種形式工商登記較為健全,尤其是B2B模式下,企業之間交易金額巨大,存在進項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購方會要求銷售方開發票,雙方根據發票入賬,正常繳稅,征稅較為規范。B2C和C2C是我國電子商務兩種重要的運營模式,京東和淘寶分別采用的是這兩種模式。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也主要集中在這兩個領域,B2C電商納稅相對來說較為規范,主要問題還是集中在C2C,所以本文主要研究的是C2C模式下稅收征管問題。以淘寶網為例,作為中國目前為止最大的C2C電商平臺,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18年3月,淘寶店鋪僅個人賣家就高達967.98萬,2017年“雙十一”期間,僅“雙十一”當天的銷售額就高達2539.7億元。可想而知,與960多萬家店鋪相匹配的年交易額也相當可觀,如此巨大的交易額對國家稅收收入的貢獻卻不容樂觀,稅收流失問題嚴重。實際上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都是一種交易行為,只有方式的不同,沒有本質區別。我國稅法明確規定只要有應稅行為就要納稅,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沒有本質區別,也應和傳統貿易一樣正常納稅。從公平角度來講,如果不對C2C模式下的經營者強制征稅,那么對其他依法納稅的電商經營主體來說很不公平。從行業監管角度來說,C2C缺乏規范的行業監管,很容易導致C2C電子商務產品和服務質量頻繁出現問題,給消費者帶來損失。因此,從長遠來看,需要加強對電商平臺的稅收征管,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培養規范、穩健、有序的電子商務市場,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2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面臨的
2.1法律制度不健全。互聯網及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電子商務擴張速度極快,但相關的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卻嚴重滯后,傳統的稅收征管方式很難和電商征稅契合,雖然按稅法規定,從事C2C電商的單位和個人均需納稅,但由于國家沒有出臺相關法律強制要求電商經營主體進行稅務登記,這就導致稅務機關在具體征稅時困難重重。而且,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法規對電商環節中的稅制要素定義不夠準確,現有的有關條例等級較低,達不到法律的層級,再加上地方政府不夠重視,所以施行效果一般。2.2稅制要素難以確定。稅制要素是稅收征管的依據,具體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納稅地點等。在C2C模式下,電商賣家一般不主動進行稅務登記,不登記就可以不交稅,所以絕大部分個人賣家的信息,稅務機關難以掌握,納稅主體不能確定,征稅難度較大。征稅對象也不易確定,尤其是數字化、信息化產品,稅法沒有明確界定該產品屬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還是屬于提供服務,這些交易信息非但不易獲取,真實性也難以判定。另外稅收還會涉及納稅地點的問題,是在交易發生地還是機構所在地沒有明確的界定,由于電子商務沒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全國范圍內都可進行,賣家、結算方以及物流所在地可能都不一樣,納稅地點難以確定。2.3稅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稅收征管流程包括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稅務檢查。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自然人稅務登記制度,C2C電商個人賣家往往沒有實體店,更不需要工商登記,這就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獲取準確真實的涉稅信息。由于是在虛擬的網絡中進行交易,缺乏紙質憑證。傳統的納稅申報包括自主申報、代扣代繳或核定征收三種形式,由于C2C稅務登記制度不健全,又缺乏真實有效的交易憑證,如果納稅人自主申報,其提供的涉稅信息真實性難以確定,而如果是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搜集資料并核實涉稅信息,成本較高。稅務檢查同樣存在取證難的問題,沒有全面準確的稅務憑證做基礎,稅務檢查無法實現,再加上我國C2C電商經營主體龐大,而基層的稅務人員、財力、物力都較為匱乏,使稅務檢查效果無法得到保證。2.4稅收人員電商業務水平較低。C2C電子商務具有電子信息化的特點,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使得納稅人易于隱藏和篡改交易信息,這些涉稅數據是稅務機關征稅時最有效的征管資源,由于稅務人員主要精通傳統稅收業務,對新興的電子商務業務知之甚少,稅務機關人員和納稅人之間信息明顯不對稱,納稅人更加了解自身的信息,這給電子商務征稅也帶來了更多的難題。
電子商務稅收思考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因特網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方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它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據國際數據集團的預測,今年全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源將達1500億美元;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制度、政策和國際稅收等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發展速度異常迅速,今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預計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現行稅制的改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并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祥地,也是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最快、影響最為顯著的國家。美國政府始終對電子商務采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先后頒發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997年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指出“對Internet商務只適用現有的稅務制度,而不對Internet商務開征新的稅種”;1998年通過的《網絡征稅自由法案》規定對網絡接人稅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等;今年年初美國眾議院又以352票贊成,75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一項延緩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法案,繼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包括歐美發達國家和日本等29個成員國的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了第一次以電子商務為主題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指出“采用電子商務進行的交易相對于非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應接受中立的稅收待遇,電子商務的稅務應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簡便的方式進行管理”。OECD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既要防止偷漏稅,又要保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各國在分配稅收管轄權上要采取合作、協調的方針,而不是針鋒相對的態度。
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顯得相對保守,傾向于制定較為嚴格的監察和管理措施,對免征關稅問題也較為慎重,主要是擔心免稅會影響各成員國的財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則上同意不再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公司征收新的稅種,并就跨國電子商務的有關原則與美國達成了一致。
綜合主要發達國家及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1)稅收中性原則。即對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交易與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稅方面要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或附加稅,以免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公平稅負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使電子商務貿易與傳統貿易的稅負一致,同時要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3)便于征管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考慮Internet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便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否則,就無法達到預期目的,從而難以成為一種可靠的稅源;(4)簡單、透明原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容易被納稅人掌握,并簡單易行,便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我國當代稅法基本理論的創新
在我國當代稅法基本理論的創新過程中經常遇到以下一些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
一、征稅根據問題的新思路
國家征稅的依據是什么?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為什么還要征稅?有的學者認為,國家的征稅是憑著國家政治權力,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規定公民和法人依法無償地、固定地、強制性地向國家或政府繳納稅收的義務,以實現國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滿足公眾的利益和為公眾謀福利,使納稅人一方面負有納稅的義務,另一方面也享受公共的權益。還有的學者認為,稅收是納稅人為獲得國家提供的安全保護和公共秩序等公共產品和服務所付出的一種代價。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一種利益的交換關系。筆者認為,社會主義條件下仍然征稅的依據或理由主要是:1.社會主義政權的存在和強大,國家職能作用的充分發展,需要稅收和稅法;2.按照社會生產與再生產,社會總產品的分配與再分配,尤其是社會總產品的扣除規律,需要稅收的存在;3.為了正確處理國家與各種經濟形式之間的分配關系,要有稅收的存在;4.社會主義社會要運用價值規律發展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要有稅收的存在;5.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主要的和最好的形式,國家財政的存在需要稅收;6.稅收是歷史不可回避的產物,社會主義社會也必須繼承改革和發展。
二、稅收法定標準與依法治稅的結合
究竟按什么標準來征稅,也存在兩種思想觀念和衡量標準。一種是以權力為標準,對征稅帶有極大的任意性。另一種是以法律為標準,按照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為征稅的標準,對任意征稅是一種限制。該標準被稱之為稅收法定主義和依法治稅論。
稅收法定主義的基本內容包括:稅種的開征必須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國家不能征稅;稅收的構成要素法定化,稅種的構成必須在法律中明確,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征稅和減免稅收;征稅機關必須按程序征稅,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對稅務爭議有權獲得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征稅程序必須由法律事先規定,稅收稽查要依法進行,稅務爭議也必須由法律來解決,行政機關尤其是稅務征收機關無征稅的自由裁量權。此外,稅收法定主義還要求對稅法的解釋從嚴,不得擴大解釋,不得類推適用。稅收法定主義的觀點具有進步意義,也是依法治稅的理論根據之一。
稅法體系完善論文
摘要]為了應對加入WT0之后的種種挑戰,我國迫切需要構建以稅收基本法為核心的完整稅法體系,進一步完善實體稅法,強化程序稅法,努力提升稅法的協調性、可操作性,提高稅法級次。從某種意義上說,稅法體系的重新構建是我國經濟法律制度能否適應加入WT0后的經濟全球化浪潮的一個決定性因素。
[關鍵詞]稅法體系;稅收基本法;稅收程序法
一、完善我國稅法體系的必要性
20年來,我國稅法建設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毋庸諱言,我們的稅法體系仍然不夠完善。其根本原因之一是歷次的稅收改革,都是從經濟的角度考慮如何更好地實現財政目標,更好地調節宏觀經濟,而沒有從法律的角度探討如何更好地構建一個完整、系統、公正、有效的稅法體系。現行稅法體系的弊端越來越明顯,難以適應加入WT0之后的經濟全球化浪潮。
第一,各單行稅法松散排列,相互之間協調性差的情況沒有根本性改變,稅法體系不夠完整,特別是缺少一部能夠對各單行稅法起統領、約束作用的基本稅法。
第二,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及稅收管理權劃分沒有從法律上得到明確,新稅制在增加中央稅收收入的同時,沒有建立相應的地方稅法體系,這成為中央與地方一系列稅收利益磨擦的重要原因。
稅務服務型調研報告
鄧小平同志曾說過:“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應以人民高興不高興、人民答應不答應、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政府施政的目標。”黨的十六大也明確提出,要“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因此,積極探索行政體制改革的新路子,創建服務型機關成為當前各級政府機關的主要目標之一。對于稅務機關來說,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賦予了我們優化稅收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這些都促使我們必須認真思考如何建設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型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優質、高效、便捷、可靠的服務。作為承擔著稅收征管主體任務的稅務管理部門,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意味著從單純執法者向政府稅收公共管理、服務部門的角色轉變,這需要我們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深入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體現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真正樹立起以公共服務為導向的稅收管理理念,即從相信絕大多數納稅人的角度出發,重新調整和設計自身的工作思路,積極謀求征納關系的良性互動。
一、樹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理念
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將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及為納稅人服務提高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護納稅人權益和為納稅人服務的條款就增加了近30個,還有多個條款通過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來保障納稅人的權益,這在我國稅收史上是僅有的。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曾明確提出:稅務工作要實現從“監督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的轉變,這是稅務工作根本思路的重要變革。要建立服務型稅務機關,就要求稅務機關克服在長期“監督打擊型”環境下所養成的思維方式和運作程式,積極探索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體系,以滿足社會對稅務工作職能轉變的要求,確保稅收經濟決策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的顯著提高。
《征管法》指出: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社會公共權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強制、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范形式。按照現代行政學的觀點,公共政府是由廣大納稅人雇傭并為納稅人服務的政府,其運轉經費由廣大納稅人提供,公共政府的重點不是“治民”,而是“治官”,它不是強調政府要維護和執行法律的秩序,而是政府本身要服從法律體系的嚴格約束。納稅人繳稅是一種消費行為,是向政府購買公共商品或服務,換言之,只要納稅人依法繳納了稅款,便擁有了向政府部門索取公共商品和服務的權利,即政府依法取得了稅款,便負有向納稅人提供公共商品或服務的義務。因此,政府應當是為全體納稅人服務的政府,稅收的性質決定了納稅人是稅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稅務部門是國家為納稅人設定的涉稅服務政府機構。政府為納稅人提供的公共商品和服務包羅萬象,其中包含稅務部門提供的涉稅交易服務。要切實把政府和納稅人擺在平等地位來對待,這種關系既不是封建社會的“官民關系”,也不是“主仆關系”,而是一種對等關系,只有調整好政府部門的征稅意識,才能擺正我們稅務干部的心態,理清工作思路,切實實現角色轉變。
當然,我們強調服務意識決不是要淡化執法,稅收管理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嚴格執法并不矛盾,二者相互包容、相互促進。從大的方面講,服務與執法是一致的,我們強調服務的對象是依法繳稅的納稅人,只有依法嚴厲打擊少數偷、逃、抗、騙稅者,維護稅法的尊嚴,才能保護多數依法納稅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他們提供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公正執法、依法治稅是高層次和更準確的服務,如果在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的過程中放松了依法治稅思想,放松了對不法行為的依法制裁,那么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職責就成了空談,提供優質服務也成了紙上談兵,無法真正兌現。
二、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應遵循的原則
稅務行政賠償管理論文
摘要
稅務行政賠償應是指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稅收征管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稅務機關具體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在行政賠償中,由于侵權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種類,稅務行政賠償就是其中的一種。稅務行政賠償區別于其他行政賠償的顯著特征就在于,構成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機關或行使稅收征管職權的稅務人員所在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違反國家稅法規定作出征稅行為損害納稅人合法財產權等7種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各級稅務機關應增強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督促其恪盡職守,依法行政,抓緊研究制定稅務行政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并結合稅收工作實際,抓緊研究制定稅務行政賠償追償辦法。其內容大致包括侵權行為和責任人員的確認,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內涵和界定標準,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等,以盡量減少稅務行政賠償案件的發生,增強各級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水平,不斷提高稅務行政機關在廣大人民群眾的地位。
關鍵詞:國家賠償、行政賠償、稅務行政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于95年1月I日起施行,該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租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推動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安定發揮巨大作用。為此,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的稅務機關,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筆者試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結合稅務工作的實踐,就稅務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稅務行政賠償范圍以及防止和減少稅務行政賠償發生的對策思考作一粗淺的論述。
一、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可以定義出,稅務行政賠償應是指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稅收征管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稅務機關具體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①。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必需同時具備以下五個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