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4 06: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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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合同
資產委托人(以下稱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產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供住宅區)
甲方(委托人):____住宅區業主管理委員會
乙方(受托人):____物業管理公司
為加強____住宅區牧業管理,保障區內房屋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權用,為業主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方便、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住宅區條例)及其配套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住宅區細則)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同意簽訂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書面如下:
一、招手管理范圍及內容
(一)甲方將位于____區____路的____住宅區范圍內的物業托給乙方實行統一管理,綜合服務,承包經營,自負盈虧。
(二)管理事項包括:
企業年金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規范企業年金基金運作程序,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適用于企業年金計劃的委托人及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本流程所稱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合同,賬戶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簽訂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與托管人簽訂的合同,投資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與投資管理人簽訂的合同。
三、委托人應按受托管理合同規定,將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確認后提交賬戶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規定,將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通知受托人。
四、賬戶管理人應為企業年金基金建立獨立的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并及時記錄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于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資產。
第五條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托管情況進行監督。
企業年金移交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年以來,各地按照《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12號)的要求,積極推動移交工作,取得明顯進展。針對工作中存在需要明確的問題,現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關于簽訂移交協議
尚未簽訂移交協議的地區,應當按照“先移交、后規范”的原則,抓緊辦理簽約手續,完成原有企業年金管理主體的變更。其中,實行整體移交的地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確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機構簽訂整體移交協議并通知委托人(企業);實行分散移交的地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人(企業)和確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機構簽訂移交協議。
二、關于整體移交和企業年金過渡計劃設立
實行整體移交的地區,應當以省級或地市級為單位實施,不得下放到區縣級。為有效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避免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拆分所帶來的損失,受托機構可將整體移交接收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繼續作為一個整體,申請設立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在簽訂移交協議后,受托人應當制定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受托管理合同,同時分別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機構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的,有關委托管理合同的內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受托機構應當將《受托管理合同》、《賬戶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協議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勞動保障廳(局)備案,備案材料一式四份。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勞動保障廳(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受托機構出具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確認函,給予計劃登記號。備案通過后,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即行成立。受托機構應當自取得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確認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計劃確認函(復印件)送達各參與移交企業。
物業管理糾紛分析論文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托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隨之出現,并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設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法律問題論文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托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隨之出現,并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設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酒店委托管理模式固定資產探討
摘要:固定資產管理是企業日常管理活動的重要內容,既是基礎性工作,又有一定管理難度。固定資產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重要物質基礎,維護管理好固定資產,確保固定資產安全是企業管理者履職盡責的必然要求。本文結合筆者工作經歷,就酒店委托管理模式下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及應對策略與大家共同交流。
關鍵詞:酒店;委托管理模式;固定資產管理
目前,國內中高端涉外酒店大多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即由國內企業(業主方)投資建造酒店,委托國際品牌管理公司(管理方)經營管理。委托管理模式是一種特殊的委托關系,管理方作為業主的特殊受托人,以業主的資產投資回報為出發點掌控酒店的日常經營,收取管理費賺取收益。酒店的經營管理權由管理方全權控制,業主履行資產管理人職責,重點關注酒店的運營成果與資產價值。在實踐中,管理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容易受到彼此地位不均等的制約,管理方往往占據優勢。這種不均等,以及日常管理中出現的各自相關利益訴求的差異,會帶來一些經營管理問題,比如品牌標準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帶來的業主再投資問題、固定資產管理責任界定問題等。
一、我國酒店委托管理模式的發展現狀
委托管理模式通過管理合同約定,授權管理方以其特有的管理風格、服務規范、質量標準和運營方式向被管理的酒店輸出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和管理模式,并收取管理費。委托管理模式使酒店業主能夠在不具備專業酒店經營管理經驗的情況下,獲得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的專業分工收益,是獲取酒店經營收益的重要經營方式。國際品牌酒店管理公司以其嚴謹規范的管理制度、優質的服務供給、強大的市場營銷體系等優勢,獲得了國內市場的普遍認可,發展勢頭良好。此類國際品牌酒店管理公司普遍以輕資產模式在國內拓展業務,憑借自身強大的專業管理優勢贏得市場。但是,在這種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委托管理模式下,管理方往往偏愛追求經營業績,對業主資產重使用輕維護,容易導致業主資產管理不到位,造成業主利益受損。這種現象已成為一種共性問題,尋找有效對策已顯得十分必要。
二、酒店委托管理模式下固定資產管理問題
物業管理糾紛相關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業的出現,在物業產權人(又稱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的受托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部門也面臨如何對物業管理業進行行業管理的新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的糾紛隨之出現,并呈現糾紛數量上升、新類型案件多的特點。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設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這兩份部門規章外,我國尚無統一的或專門調整物業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使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存在適用法律難等問題。本文試就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值得探討的問題略陳管見。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法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特點。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起訴。以海口市新華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業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順發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