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對策探研討論文
時間:2022-10-20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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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國既有的不良資產存量巨大,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和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中無法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要推進國有銀行的改革進程就必須優先解決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筆者試圖從資產證券化出發,探討在我國市場環境下如何推動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為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理找到一條光明的出路。
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能增強銀行不良資產的流動性,為銀行提供新的融資方式和調整資產結構的空間,降低銀行的財務負擔,而且有利于推動不良資產的科學定價和處置,有利于推動貸款的二級市場的形成和價格的發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將大為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產品開發與制度創新,并為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奠定組織、技術和人才基礎。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2.1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因為對于不良資產的準確評級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并引導投資者做出決策,促進證券化的順利運作。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另外,在信用評級過程中還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來降低投資的風險。
2.2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
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2.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2.4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改善銀行體系的資產質量,需要根據市場的發展勢態,逐步地改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
制度環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3.1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
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渡期。
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3.2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
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
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
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如資產轉移的方式,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
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
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3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
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
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
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市場投資行為。允許外資投資者投資于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將資產轉移給國外特殊目的載體,明確外資投資和國際證券化有關的結售付匯問題。
綜上所述,銀行系統根據不同的監管、法律和稅務制度,根據不同的財務目的、資產特性和市場環境設立特定的交易結構對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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