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化對銀行治理影響

時間:2022-04-08 0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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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化對銀行治理影響

內容提要:亞洲金融危機前韓國的銀行和中國的銀行在所有權結構上并不相同,但在公司治理上卻有很多驚人的相似之處,本文重點研究了金融危機前韓國和目前中國的銀行在治理結構上存在的問題,總結它們在治理結構存在的共同點,探討了這些共同點背后的文化因素。

關鍵詞:所有權,公司治理,文化因素

一、亞洲金融危機前韓國銀行的所有權和治理結構

銀行的所有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關鍵要素。因為它與利益沖突問題直接相關。通常,強大的治理方法是為了適應來自股東、監督者和市場競爭的可預知的壓力而形成的。

韓國銀行的所有權結構有著嚴格限制。l982年,當銀行部門私有化時,為了防止任一單個股東對銀行管理施加過度的影響和控制,全國性商業銀行的個人所有權比重的最高限額被限定為8%。1994年,當金融自由化取得進展時,這一限制被進一步強化,最高限額被降到低于4%。有人認為這種已形成的支離破碎的所有權結構有效地減少了大股東潛在影響公司的空間。到1996年末,對全國性商業銀行而言,擁有超過總表決股1%的股東的平均數量是10個,他們的股份合并起來占總股份的39.3%,擁有4%或超過4%所有權的股東數平均為3個,占總股份的24.3%。如果對包括地方銀行(其所有權結構由于更高的最高限額而比全國性銀行更集中)在內的所有的DMBs(儲蓄銀行)進行類似統計計算,最大的12個股東的聯合股份超過總股份的40%。

這個數字表明韓國銀行的所有權分布的集中度不亞于發達國家如美國。因此,長期以來認為“由于破碎的所有權結構的存在,使得在單個的韓國銀行里沒有負責任的所有者”的觀點似乎是沒有根據的。理論上,它僅僅指缺少單一的支配股東,而不應該被解釋為不存在潛在管理控制力的股東。

盡管韓國銀行的所有權結構與發達國家的所有權結構具有可比性,但大部分銀行的大股東在行使他們的表決權和監督銀行管理的過程中仍然是消極的。大股東的這種行為主要是由于政府在銀行管理中的干預造成的。盡管已經實行金融自由化并且國家對經濟干預的范圍也已經縮小,但強大的慣性使得政府干預仍在繼續,如政府任命銀行的首席執行官(CEO)。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管理人員在決策制定過程中傾向于反映政府意圖而不是對它們的股東負責任。事實上政府在銀行私有化之后已經沒有所有權,政府對銀行的這種持續控制或影響似乎是韓國銀行部門十分獨特的特征。

因此,銀行內部管理仍舊是無效的。銀行的董事會沒有以獨立的方式檢查管理人員。極具有代表性的是董事會的成員大部分是內部人員和CEO。他們不是股東,但事實上在提名董事過程中卻行使全部的權力。此外,內部董事實際上負責商業計劃的實施而不是負責連續地監督CEO。盡管在大型全國性銀行中有6到8位非執行董事,但卻既沒有給他們指派清晰的責任也沒有給他們提供監督所必需的信息。

為了糾正這個問題,1996年末政府修訂了普通銀行法(GeneralBankingAct),為沒有支配股東的銀行引入非執行董事導向的董事會體系。“由于這種變化的發生,非執行董事在大型全國性銀行中的數量增加到了13人,區域性銀行中新近任命了5到8名非執行董事。然而,董事會體系本身的更新似乎對銀行管理的改善并沒有起多大作用。實際上,對6家最大的銀行來講,10名代表股東的非執行董事僅僅持有總股份的2.64—9.25%的股份,許多非執行董事看起來似乎與高層管理人員有著有利的關系。更重要的是,在開始時,由于謹慎管制的缺乏和道德危險問題而使得銀行的經理們對提高透明度標準以及對股東和外部股東負責任沒有強烈的動機。

事實上,為了避免由于金融機構破產而損壞公眾對金融系統以及監管機構的信心,在危機發生前,監督權力機構從未允許任何金融機構破產。在金融危機時期,政府幾乎一定會援助境況不佳的金融機構。此外,信息披露系統也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的要求。因此,那些認識到他們將不會被迫離開市場甚至當他們正瀕臨破產時也不會離開的銀行經理們并沒有積極地尋求長期發展計劃以在惡劣的環境中生存或者通過兼并或戰略性聯盟來實行重組。相反,他們依靠的是由各種進入壁壘所產生的銀行的高專有價值,而且還經常在企業環境惡化時要求監督權力機構放松規章標準與糾正措施。

較高的進入壁壘限制了金融機構間的公平競爭并導致銀行經理們維持一種消極的管理態度,即從不正當的競爭中尋求經濟利益。此外,政府對銀行的監督不健全,資本市場不能檢查銀行管理,因為關于銀行財務狀況的會計數據是十分不精確的,對銀行財務信息的公開披露也幾乎是不充分的。沒有形成公司控制權市場——在這個市場中瀕臨破產的機構可以通過并購而得到解決。

由于這些原因,除政府外,沒有人對銀行管理負責任,甚至在20世紀80年代早期實行私有化之后仍舊如此。在銀行內部,當內部風險控制與信貸分析技術和程序發展不完善時,貸款的決策傾向于集中由高管人員做出。貸款評估過程和管理信息系統是不完善的。總之,缺乏正確的治理結構(包括內部和外部)增加了非法利用和濫用擴張能力的可能性。從這個觀點來看,韓國銀行不僅蒙受了更多的成本損失,而且作為非金融公司部門的外部管理機構也沒有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中國銀行目前的所有權和治理結構

中國銀行從產權上劃分,目前主要存在兩種銀行,即國有獨資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國有獨資,如中國農業銀行目前仍是國有獨資。而股份制銀行其產權情況雖各不相同,但共同點是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或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控股。

在治理結構上存在以下問題:

1、國有獨資銀行產權主體缺位。作為出資者的國家直接將國有金融資產委托給人即國有商業銀行經理層進行經營,雖然在法律上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權是明確的,但在實踐中,國有商業銀行缺乏一個人性化的產權主體來行使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導致管理多頭和監督不力,所有者目標無法實現,各利益關系人均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行使權力,從而產生嚴重的問題,極易誘發道德風險。

大多數股份制商業銀行盡管產權是明晰的,但也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如某某銀行,章程規定,“某某銀行由國務院領導”,國務院則視同國有獨資銀行管理;而集團控制銀行經營決策的情形更多,如中信實業銀行和光大銀行,集團控制銀行經營決策,中信實業銀行其董事長由中信集團董事長兼任,人事任免、費用控制都由其做出;光大銀行主要由光大集團派出的董事組成的常務董事會在銀行決策中發揮核心作用。

2、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當前,國有商業銀行及內部各機構的經營權很大程度上不受約束,導致各環節、各層次都普遍存在著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即基本上無需承擔財產風險的經理人員和分支行員工共同取得了對國有銀行資產的事實上的決策權、使用權和處置權。當產權所有者利益和控制人利益發生沖突時,由于內部人代表的是他們自身的利益而非所有者的利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十分嚴重。

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不少股東大會流于形式;或董事不懂事,董事素質不高,董事會不能發揮作用;或董事會職能被相關機構取代,董事會無法正常發揮作用;或董事會組成主要是經營管理層。以上銀行的種種情形,事實上構成了內部人控制。

3、組織機構和內、外部權利制衡機制不健全。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等內部制衡機制不健全,也缺乏經理市場、資本市場、外部稽核、財務披露、信息公開等外部制衡機制,因而既不能減少“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又極易產生“搭便車”行為和“廉價投票權”,限制了治理效率的提高。

而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銀行內部權力缺乏制衡。如某某銀行董事長、行長即由一人兼任,沒有建立有效的制衡機制;某某銀行中董事長權力過大,缺乏制約,某某銀行交董事會決議的議案必須經董事長同意,交股東大會決議的議案也必須經董事會同意,董事長實際控制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議事內容;某某銀行章程規定,行長在董事長的領導下主持工作,行務會由行長或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在銀行經營管理中行使全面的領導權,直接干預銀行經營,影響了行長權力的正常行使。

4、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較低。一般而言,交易透明度越低,則交易費用就越高,資源配置效率越低。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如果缺乏透明度,則銀行資產所有者代表和監事會就很難把握銀行和經理階層的行為,不但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公眾也不能從銀行獲得有關公司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的充分信息,難以判斷銀行經理層的有效性,造成效率低下。而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信息披露如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也存在不全、不規范等問題。

三、金融危機前韓國銀行和中國銀行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共同點

金融危機前韓國銀行和中國銀行在公司治理上顯示出來的共同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權意識淡薄

韓國的銀行早已在金融自由化中實行了私有化,但是私有股權的持有者似乎并沒有享受西方銀行股東享受的權力,不僅銀行的高管繼續由政府任命,而且信息的披露也是不健全的,銀行的高管們在具體經營中也不把股東們的利益放在考慮的核心位置上,他們更多的是花心思去解讀政府官員的思路。

中國的國有銀行其所有權在法律上屬于“全體人民”,但“全體人民”是個抽象的概念,既無能力也無可能去行使所有權,國有銀行的經營者也向來漠視“全體人民”的權利,在現實的運行中,銀行高管受到來自政府機關官員的監督和管理,他們直接對政府官員負責。

2、用人上的“熟人”文化

在韓國,“許多非執行董事看起來似乎與高層管理人員有著更有利的關系”,而在中國,國有銀行或國有控股股份制銀行由組織部負責的人員挑選,幾乎注定要把與政府官員親近的人員或者“有關系”或者政府官員熟悉的、賞識的人員挑選進銀行的管理隊伍。

3、信息披露不透明,傾向于暗箱操作

韓國的銀行在金融自由化之后都私有化了,但在信息披露上卻與西方相去甚遠,因為銀行經營人員的挑選和任命并不依賴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所以股東和董事們是否知道銀行的確切經營信息并不重要。而在中國國有銀行中,即使研究人員也很難得到他們需要的銀行信息,更遑任一般的民眾。而股份制銀行公布自己的信息亦不規范,具有隨意性和不確定性。

4、政府的強大影響

在韓國,盡管已經實行金融自由化并且國家對經濟干預的范圍也已經縮小,但強大的慣性使得政府干預仍在繼續,如政府任命銀行的首席執行官(CEOs)。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管理人員在決策制定過程中傾向于反映政府意圖而不是對它們的股東負責任。政府在銀行私有化之后對其沒有所有權,政府對銀行的這種持續控制或影響似乎是韓國銀行部門的十分獨特的特征。

在中國,政府不僅任命銀行的高管人員,而且干預銀行具體業務的經營,具體表現在項目的選擇和貸款的流向上,國有銀行在經營中存在明顯的“逆選擇”現象,在多個項目進行資金獲得權的競爭過程中,政府支持但效益并不理想的國有企業得到資金上的大力支持,在不同產業之間也是如此,地方政府保護當地的弱勢產業使得國有銀行和當地財政控股的股份制銀行在選擇放貸對象過程中產生矛盾和尷尬,理論上,這些銀行應該具有自我發展和生存的能力,但是這種能力常常會被政府的干預行為所威脅,被項目選擇的逆選擇機制和逆淘汰機制所威脅。

四、中韓銀行公司治理缺陷共同點背后的文化因素

韓國戰后實行的是資本主義體制,中國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經由改革開放一步步走向今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是銀行是改革滯后的領域,某種意義上講,仍部分停留在計劃經濟年代,韓國和中國在不同的社會體制下,在銀行的公司治理上卻出現了太多相同的因素,其背后的文化因素是什么呢?我們從東西方的文化對比中探究中韓銀行公司治理背后所隱藏著的文化因素。

1.個人和整體的意識

西方文化重視個體,由此產生了個體主義觀念。而在東方的價值世界中,個人與群體構成聯系而不是斷裂的關系,強調“融己與群”、“群己和諧”思想。因此東方文化重視整體,輕視個人的權利,而國外重視個人權利。東方這種重義務、重整體的文化背景在市場經濟中容易產生“產權不清”的問題,在韓國,即使金融機構的產權劃分得很清楚,但是個人維護自己權利的“動力”似乎總要打折扣,仍然聽命于政府,對政府干預的抵制似乎沒有西方來得那么積極,“盡管銀行的所有權結構與發達國家的所有權結構具有可比性,但大部分銀行的大股東在行使他們的表決權和監督銀行管理的過程中仍然是消極的?!睎|方人強調整體,而“群龍”不能“無首”,導致強調領導和權威治國,西方人怕的就是“領導和權威”,崇尚“平民主義”,害怕金融寡頭壟斷對國家的統治,所以美國的政治反復地阻止金融機構發展成金融帝國,這種做法從19世紀起拆散美國第二銀行開始。但是韓國股東對政府強大到反復干預其所參股的金融機構的反應遠沒有美國人那么防范、甚至是消極的默許——這種默許是對“權威”的尊崇,某種意義上是對自己產權行使的放棄,是另外一種意義上的產權不清。這種產權意識的薄弱在中國也是“所有者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背后的文化因素。

2.“人情”意識

儒家傳統非常重視人倫人情關系,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講求“人治”、人情大于法的社會,韓國的金融機構中盡管也引進了非執行董事,但是“許多非執行董事看起來似乎與高層管理人員有著更有利的關系”。中國的銀行管理中,也傾向于“熟人”文化,中、農、工、建以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制銀行中人員的變動,調來調去還是那些老面孔,是銀行界人員之間的流動。這種人情化的思維模式很不利于公司治理法規的執行,所以盡管國家對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頒布了不同的治理法規,但是研究我國銀行公司治理的人員發現:股份制銀行的公司治理和國有銀行的公司治理有趨同的趨勢,國有獨資銀行公司治理上的缺陷正普遍“傳染”給股份制銀行。

3.監督和制衡意識

西方人認為“人性惡”,強調權力制衡,在政治上有“三權分立”,在公司內部,股東大會就是全民投票,董事會就相當于議會,董事就是股東代表,相當于議員,總經理是內閣首相,監事會是企業的司法部門,他們的文化背景是以陌生人為基礎的一種文化,彼此建立在懷疑與防范基礎之上,互相制約、互相監督;而東方的家族文化則重視有血緣關系人甚于陌生人,形成“熟人文化”,彼此之間缺乏制衡、監督,這種意識導致中韓兩國銀行的組織機構和內、外部權利制衡機制都不健全。

4.思維方式

中國的思維方式是直覺思維(非理性思維或頓悟),是聯系式思維模式?!白匀弧迸c“人文”相聯系、“身”與“心”相聯系、“個人”與社會相聯系。西方文化源于古希臘、羅馬文化和希伯萊文化,重視科學精神與理性精神,東方人缺少思維的精確性,所以韓國和中國普遍缺少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所有權改革上,韓國走在中國前面,但他們的信息披露同樣薄弱,那些握有絕對數額較大的股份的股東們似乎更相信政府對銀行的治理,而把自己的“知情權”拱手讓出。

5.封建集權文化

韓國封建集權文化——強政府的文化源頭,韓國的政府是強政府,韓國經濟騰飛的主要推動力來自于政府。在韓國被稱為家族企業的大型聯合企業,一直是經濟增長的核心發動機,政府以政策性貸款(低利率)的形式為目標部門中的家族企業提供大量財政支持,同時驅使金融機構為政府意中的企業進行貸款,政府進行隱性的擔保,這種方式使得銀行形成了不仔細核查貸款人的風險和不正確地監督借款人的可靠性和管理貸款風險的習慣。依賴于政府,不僅依賴于政府對銀行業進入的控制造成的壁壘和銀行特許經營權帶來的好處,同時在銀行出現經營風險時,總有政府最后來為銀行買單,所以銀行的高管理所當然由政府來負責甑別和挑選,銀行的CEO由政府來任命,銀行與政府很難分開。

在中國,“官本位”觀念是中華民族文化中應該拋棄的封建糟粕,但在今天的銀行界仍大有市場,“官本位”文化的表現是銀行干部由政府部門任免、考核,只對政府部門負責;官員分配經濟資源,參與各個方面的管理。人的晉升也主要由政府官員決定。銀行高管聽命于政府,這種體制天然地形成“政銀不分”;“官本位”文化根源在于東方的君主與人治觀念,雖然時代巨變,然而,對權力的敬畏與人治意識并未在人們的思想中消失,“唯上”仍然是最安全最能得到賞識的行為通則。

“政銀分開”是國有銀行改革的根本前提,又是難點之一。雖然經過股份制改造實現了政資分開,但是,傳統的治理形式及“政銀合一”的做法仍具有很強的體制慣性,這種慣性集中表現在銀行與政府管理者行為的慣性上。而這種行為慣性是傳統計劃體制下政治文化陶冶的結果。由于政治文化的影響,企圖通過體制創新徹底實現“政銀分開”是不現實的,因為源于同一政治文化所產生的行為上的親和力必然會使新體制的運行大打折扣。

文化因素的改變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韓國和中國銀行業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改革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