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托管業務風險防范研究

時間:2022-05-07 09: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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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托管業務風險防范研究

大資管業務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托管業務作為滯留存款的重要載體,近幾年來銀行機構爭相營銷,規模增長迅速,而在托管業務風險管控上,因普遍將其視為低風險表外業務,合規意識不強、風控措施不力,面臨多種風險,亟待引起關注。托管業務亂象及風險表現統計亂,業務風險底數不清。一是超范圍統計。部分銀行在托管業務統計中,除了涵蓋企業年金托管、理財資金托管、信托財產保管、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管理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發債資金監管等正規金融業務外,還突破監管規則,將非持牌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資金運用監管、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地方金融交易所的發債企業運用監管、中長期貸款償債資金監管等非正規金融業務納入統計范圍。二是重復統計。

銀行托管業務涉及安全保管資產、資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資監管及信息披露等職責,實踐中,部分銀行將托管業務全流程統計,部分銀行按照賬戶職能分散統計,部分銀行將不符合托管業務統計范圍、單純履行募集職能的賬戶納入統計。三是騰挪統計。個別銀行從績效考核調節的角度,將托管業務作為資源分配,騰挪到實際未發生托管業務的其他分行統計。托管業務統計多報、重報、錯報,既有規避監管之嫌,也導致銀行對本行托管業務量、托管資產投資領域以及潛在的風險無法真實掌握。運營亂,道德及操作風險隱患大。受資金業務專營的監管約束,各銀行總行一般指定部門單獨集中經營托管資金,而托管業務合同簽訂、開戶、劃款、對賬、托管賬戶的信息披露等職能則分散在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等不同層級,加上當前托管業務監管規則不完善、銀行內部權限劃分不規范,基層銀行普遍存在重市場規則輕監管規則現象,運營各環節亂象頻出。在開戶環節,部分銀行在托管業務開戶時,為加強托管賬戶資金管控,預留銀行工作人員及銀行部門印鑒,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預留存款人印鑒”規定,且一旦后續出現風險,還將承擔連帶責任。在劃款環節,部分銀行專營機構利用內部業務系統,甚至通過傳真件或電子郵箱向基層行發送電子指令劃款,而基層行普遍將上述劃款指令直接視為對外轉賬憑證,不比對托管賬戶客戶預留印鑒,直接辦理劃款,混淆管理人與托管人職責,違反了《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且分支機構很難從審批流程中發現電子指令是集體決策還是個人指定,一旦上級行托管部人員存在道德風險,就將帶來巨大損失。

在對賬環節,部分基層行以劃款指令來自管理人、上級行已出具監管報告等多種理由不對賬,部分銀行以同業部托管報告替代運營管理部的銀企對賬。管理亂,第三方風險傳染概率大。一是對管理人指令審核松。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公司法》“企業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向托管銀行下達管理指令,讓從事產業投資的私募基金投資銀行理財、結構性存款,托管銀行一方面認為此類投資風險小,另一方面也出于業務拓展需要,不僅未拒絕此類指令,甚至配合操作。但一旦投資收益達不到預期,投資人會認為托管行未能履行好投資監督職能,從而將私募基金投資風險傳遞到銀行體系。二是第三方賬戶監管缺位。如某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債,“三方監管協議”和“募集資金說明書”中記載的募集資金賬戶為在某銀行開設的托管賬戶,但“發行公告”中卻為券商賬戶,此舉為券商超募、資金池運作提供了便利,也可能導致業務風險傳染至托管行。三是違規辦理兜底業務。部分銀行利用“托管+投資”“托管+表外業務”“托管+同業代持+表內貸款回購”等業務兜底風險。

此行為等同于為投資人做了無風險擔保,違反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中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的規定。政策建議彌補監管制度短板,規范托管業務邊界。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完善適用于銀行機構的資產托管業務監管法規,明確銀行在托管業務中的職責和邊界,明確托管責任追究和盡職免責機制,明確要求銀行不得為未經國務院批準的交易所募集資金賬戶、非持牌機構投資賬戶提供托管服務,從而形成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之間的防火墻。彌補監管查處短板,規范銀行運營行為。督促銀行嚴格按照監管規則辦理托管業務,切實規范開戶、劃款、對賬等環節經營行為,明確托管業務辦理過程中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在有效防范托管業務風險的同時,確保業務各環節合法合規,推動市場規則向監管規則靠攏。彌補銀行管理短板,扎緊合規經營“籬笆墻”。督促銀行從經營理念、業務流程、系統建設、人才培訓等多個方面入手,全面彌補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短板。

作者:姜弘杰 陳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