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央行金融監管論文
時間:2022-04-09 02:16:00
導語:基層央行金融監管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基層央行處于金融監管的第一線,是中央銀行金融監管任務的具體執行者,擔負著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一方金融平安、確保金融業安全穩健運行的重要任務。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基層央行的金融監管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直接困擾著基層央行金融監管職能的充分發揮,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高基層央行金融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是一個需要認真加以探討的問題。
一、基層央行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監管理念滯后。由于人民銀行行使金融監管正處于改革和探索階段,特別是基層央行如何進行金融監管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系統的監管理論,從而導致監管理念上的嚴重滯后,影響了監管效果。一是存在把監管簡單等同于化解金融風險的傾向,忽視了金融監管的本質是事先性、預防性的監督管理,而化解風險是事后的解決問題處置工作這一本質原則;二是對如何將監管的要求變為金融機構內在經營動力的問題重視不夠,就問題查問題的情況多,全面評價金融機構內在經營素質的少。如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向、市場定位、內部控制、內部治理結構等整體狀況缺乏全面把握。三是監管工作的前瞻性不夠。面對金融業的發展,超前研究少,被動應對多。如對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辦法滯后,對新業務的監管走不出“先發展、后規范”的怪圈。
2.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督不能有機結合起來,監管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一般來講,現場檢查是在非現場監管發現問題之后進行的,是對非現場監管中發現問題的再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需要金融機構以后加以改進。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是一種互相補充、互相完善的關系。但從目前基層央行實際操作的情況看,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尚未有機地結合起來。開展現場檢查僅限于完成某項檢查任務,沒有從發現的問題中再深入檢查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有針對性地提出科學合理的整改意見和整改措施,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整體效果。此外,長期以來,基層央行開展的非現場監管僅停留在簡單的收集資料和掌握情況上,在現場檢查中,通常的方法是查帳看表,而且往往是檢查之前由被檢查單位自查自糾,這樣使被檢查單位有應付檢查的準備,待到現場檢查時,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失去了檢查的真正目的。
3.監管主體角色沖突。隨著人民銀行監管職能的調整,基層人民銀行包括中心支行和支行兩級機構對轄內國有銀行只進行行政性管理,即只對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市場準人退出、業務范圍進行管理,不再承擔監管職能。但目前基層人民銀行仍然肩負著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確保一方金融平安、創建區域性金融安全區的責任,對國有商業銀行監管職能沒有了,責任仍然存在,從而使基層人民銀行在角色定位上處于尷尬的境地。這也說明人民銀行監管體制的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
4.金融監管責任制落實不夠。按照金融監管責任制的要求,監管對象的第一責任人應對被監管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營運、退出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但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制度的落實還很不到位。一是監管人員嚴重不足,不能真正實行監管AB制,有些監管工作過于表面化;二是對監管人員的考核獎懲無法兌現。監管責任制實施細則雖然規定了監管人員的具體責任,但未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監管人員盡職盡責,在幫助農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中付出了勞動,成效顯著,但就如何進行獎勵尚無統一的政策,致使監管人員認為干好干壞一個樣,影響了工作積極性。
5.監管主體的合力和效率難以形成,影響監管效果。“大監管”是多個監管部門協同實施監管的一種新形式,是人民銀行加大監管力度的主要措施。但目前,作為央行監管主體的基層人民銀行內設監管部門較多,出現多頭監管、重復監管和金融機構被動應付檢查的局面,同時造成監管力量分散,無法準確地把握監管工作重心,削弱了對監管政策的實施力度,沒有發揮大監管的合力效應和作用。
6.監管人員素質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目前,基層人民銀行監管人員高學歷較少,也沒有經過系統的培訓,習慣于操作性和常規性的監管,缺乏風險監管意識;英語水平、計算機應用能力和業務素質普遍不高,特別是縣級支行,大部分監管人員屬操作型人才,缺乏復合型人才,很難適應新形勢下日益繁雜的金融監管工作的要求。
二、加強基層央行金融監管的對策
1.更新監管理念。加入W10后,基層央行不但面臨金融全球化的挑戰,而且面臨如何適應國際金融業監管模式的發展要求。基層央行金融監管工作必須更新監管理念,使金融監管工作逐步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避免監管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建立以金融穩健運行,經營金融中長期風險預測為主要內容的監管體系。具體做到四個轉變: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轉變;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管為主的方向轉變;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傳統的手工檢查和現代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為主的方向轉變;由對金融機構違法“創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的方向轉變。
2.明確監管目標,注重合規性監管與風險監管并重的監管原則,建立以計算機信息技術為核心的非現場監管操作體系。基層人民銀行的監管目標,主要是促使金融業穩健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同時,基層人行在監管實踐上,應從防范和化解各種金融風險并重,逐步過渡到以風險審慎監管為核心的多元目標上。一般地說,只有非現場監管系統達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隨時發現和預警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現場檢查才有針對性,才能真正提高監管水平和質量。因此,在加強現場檢查的同時,要不斷改進和完善以計算機信息為核心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體系。一是金融信息監測系統。主要通過建立月度、季度、年度監測報表的形式,及時全面地搜集監管信息;二是信息分析處理系統。通過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的監管檔案,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為監管工作和領導決策提供有效信息;三是風險預警預報系統。通過監管信息的處理以及非現場監管的監測監控指標的變化情況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提示,發出預警預報;四是監管信息報告系統。通過對被監管對象的運行狀況、存在問題及變動趨勢進行定期向本行及上級行有關部門進行匯報。通過建立和完善以上非現場監管信息管理系統,使非現場監管工作科學有效地開展,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3.進一步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學、規范、操作性強的量化考核標準,使監管工作有目標,績效有考核、獎懲有依據。對在金融機構風險化解中成效突出的監管人員給予重獎;對監管不力、被監管機構風險加劇的給予重罰;二是加強再監督。應制訂相關的金融監管工作再監管的規章制度,加強對監管人員的監督,對金融監管行為,實行責任的終身追究制;三是實行查處分離。各行應成立金融監管處罰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對監管部門負責檢查,并提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事實,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四是加強社會監督,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參與監管,逐步建立以中央銀行監管為主體、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發揮新聞媒介、社會公眾、中介機構等部門的作用,提高基層央行監管的公正性、公開性和合理性。
4.改革基層人行內部機構設置,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和效率,形成合力。一是要改變目前基層央行監管權力的機構分布。按執行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金融服務的劃分標準,把所有的監管職能劃歸一個監管部門,獨立于會計、國庫、貨幣信貸統計、發行等金融服務科室,形成以風險監管為核心的對金融機構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管的新型監管體制。在監管部門內部,可設立非現場監管組和現場監管組,分別行使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職權,人員可以流動,但職責必須明晰。這樣可以更有效地整合監督力量,明晰監管責任,避免多頭監管和重復監管。同時,可以有效地解決信息來源不統一和失真問題,實現信息共享。二是實行監管聯絡員制度。通過授權,監管聯絡員有權代表人民銀行列席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會議,并有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進行否決的權力。這樣就可以把監管關口前移,從源頭上較好地抑制違規和風險問題的產生,同時也便于分清責任,增強監管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5.培養和造就高素質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夯實根基。一是要鼓勵自學成才;二是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考核。通過學習新理論、新業務、新技術、新經驗,了解國際金融理論知識,豐富員工的知識結構;三是注重綜合業務技能的提高,抓好在職員工的崗位業務技術訓練和業務達標驗收,迅速提高員工的業務技術操作水平;四是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激勵機制,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員工,實行下崗培訓,以優化員工隊伍。基層人民銀行只有盡快采取多種有效的途徑,注重結合實際,工作中學習提高,才能造就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夯實根基,進一步提高基層央行金融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6.優化金融監管的外部環境,為有效監管創造條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級黨委、政府乃至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
- 上一篇:干部培訓資源探索與思考
- 下一篇:新農村建設中實踐黨員先進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