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產權市場的功效管理與法制成立

時間:2022-05-21 0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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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產權市場的功效管理與法制成立

論文關鍵詞:產權市場市場功能市場管理法制化建設

論文摘要:產權市場為國有資產存量提供了進退通道,有利于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為民營資本和外資參與國有資產重組架起了橋梁。加強產權市場管理,需要制定中國產權市場的發展規劃,改進對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監管,科學確定產權交易價格,規范企業產權出讓收入的處置工作,完善產權交易的社會保障體系。加速產權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必須明晰企業產權界定,規范產權交易經紀主體及其法律關系,依法規范資產評估程序,加強對產權交易的法律監督,構造完整的企業產權交易法律體系。

伴隨著國內外資本并購重組熱潮的興起,我國產權市場開始加速發展。然而,其發展狀況與現實需要卻有很大差距,既不能適應國有經濟加快實施戰略性重組的需要,也不能適應非公有經濟廣泛參與國民經濟各領域發展的需要。其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缺乏法制化管理。

由于政府改革仍未完成,政府權力及利益的“條塊分割”直接決定了產權市場的相對割據和封閉性(銀純泉,2003)。即使在同一地區,有些政府部門也只承認本系統中介機構的評估結果,以致企業整體評估時,設備、流動資產以及房地產要有多個中介機構分別評估,造成價值難以準確判斷;同一企業的產權,由不同中介機構評估,結果相差懸殊,隨意高估或低估的情況時有發生,從而影響了產權市場的發展和產權市場競爭秩序的規范。尤其是國有企業產權的交易,往往涉及到企業資產、債權債務、職工安置、企業后續發展、價格確定、土地處理、金融債權安全、稅務等多方面問題,而政府多個部門(如國資監管、土地管理、勞動保障、稅務、銀行等)之間的相對割據,也嚴重影響到操作的規范和交易的成功(蘇穎宏,2000)。

在西方產權理論中,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權力(阿爾欽,1991)。產權不是物品,而是人與人之間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與其使用相關的關系(平喬維克,1995)。產權有諸多屬性,而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可能完全擁有產權的所有屬性,因為擁有某些屬性會得不償失(巴澤爾,1997)。產權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為外部效應的更大程度的“內部化”提供行動的動力(德姆塞茨,1991)。產權交易的前提是產權的明晰界定,而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使產權交易有可能進入“鎖定狀態”,從而影響經濟資源配置和資源效率的提高。而產權交易中心則可擔負起節省交易費用的重任,從而為經濟發展和制度創新做出貢獻曾小春,2001)。

學術界對產權市場的重要地位(程紅,1996;林凌,2001)、運行機制(郭國慶,2004)、價格發現、規范監管(劉笑萍2001;岳士俠,2002;任鳳珍,2003)等進行了深入研究。有學者指出,在市場經濟自我調節功能難以充分發揮的現階段,各級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的特殊角色不可替代。要確保產權交易的正常進行和產權市場的競爭有序,就必須科學界定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實施法制化管理(陳永忠,2003;浦再明,2003)。

本文擬在論述產權市場功能的基礎上,對加強產權市場管理尤其是產權市場的法制化管理問題展開深入研究。研究這一問題,對于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范產權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增值保值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產權市場的功能

所謂產權市場,從廣義上說,它是指全部產權交易關系的總和,是指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圍繞產權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為而形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產權市場。從狹義上說,它是指人們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具體場所,包括證券交易所、產權交易所、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等以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買賣或有償轉讓為內容的交易場所,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產權交易所。產權市場是多種生產要素整體集合運動的載體,是要素配置市場化的最重要形態,在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功能。

1產權市場為國有資產存量提供了進退通道

國有資產存量就是國有企業占有并支配進行生產經營的財產。目前我國國有資產存量占有格局的最大問題就是資產的“凝滯性”。一方面,許多部門的資產大量閑置或低效率運行,而另一些企業則特別需要這些整體的生產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存量資產的凝滯性,造成了低效資產無法“退”,高效資產無法“進”,嚴重損害了整個國有企業的競爭能力和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益。所以,國有資產存量迫切需要能夠自由流動,以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

產權市場的產生,為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提供了運行載體,成為國有資產存量進退的通道。發展產權市場,使存量資產自由流動,可實現國有資產“進”和“退”的雙向功效:一方面,那些經營管理好、創新能力強、有發展前途的企業,通過購買經營差的企業,實現生產規模的發展;另一方面,那些經營差、長期虧損的企業則通過轉讓產權收回資金,使閑置的生產資料得以有效利用,而且收回的貨幣資金還可用于搞活其他更有效的企業。因此,存量資產的一“進”一“退”帶動了兩類企業,從而在總體上提高了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率。

2產權市場有利于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國有資產存量在部門、行業、地區以及企業組織等結構狀態上嚴重失衡,致使我國的資源配置很不合理,市場作用難以發揮。存量資產結構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①資產存量條塊分割嚴重;②資產存量在部門和行業之間的配置失衡;③不同地區產業結構雷同;④企業組織結構“大而全、小而全”。這種失調的存量結構給整個國有資產造成了兩方面的不利影響:其一,大量閑置的設備和連年虧損的企業不但占用了大量的生產資料,而且加重了政府的負擔;其二,那些效益好、競爭力強的企業則無法通過產權交易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實現規模經濟。因此,需要一個產權交易的平臺來打破存量資產的失衡狀態,推動存量資產的結構優化。

產權市場能夠實現資產的流動,引導資源重組,讓那些閑置的、效益低下的和競爭力弱的資產流向急需的部門;讓效益好、競爭力強的企業兼并效益低、競爭力弱的企業,促進社會資源在不同地區之間、不同行業之間、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流動,以實現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而且,產權市場還是各種產權信息的集散地,它的這種信息優勢也有利于企業進行跨地區、跨行業進行產權交易。

3產權市場為民營資本和外資參與國有資產重組架起了橋梁

據統計,2001年競爭性行業中的國有大企業虧損面高達89.9%。因此,如果僅僅依靠國有企業自身的資金實力來進行資產重組很難達到目的。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需要用非公有制形式來改造公有制。產權市場為非公經濟參與國有資產的改制、重組架起了橋梁,使國有企業的投資主體實現了多元化。通過產權市場,民營資本可以涉獵更多的發展領域,參與重點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大做強。

深圳產權交易中心的統計顯示,自2002年開始,民營資本購買國有企業股份的案例同比增長50%,而且這種趨勢還在增強。民營資本的活躍為產權市場的整體發展制造了“鯰魚效應”,讓整個市場顯得生機勃勃。產權市場還是一個吸引外資的平臺,是一個資本聯合的“婚姻介紹所”。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經常性的招商活動,進行“產權引資”。總之,產權市場為非公經濟參與國有資產的改制、重組提供了運作平臺,是民資的入口,外資的橋梁。

4產權市場能夠提高產權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過去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大多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由轉讓方尋找、選擇受讓方,通過一對一的談判確定轉讓價格。實踐證明,場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開的弊端,缺乏有效監管,容易產生不規范、不公正的現象,難免出現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低估賤賣等問題,極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產權市場實行集中交易,引進競價機制,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市場供求關系自主決定成交價格。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而且由于成交價格是買賣雙方都滿意的價格,所以一般能比較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價值,減少了行政手段干預所造成的價格扭曲,有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廣州產權交易所1999-2002年間,通過市場機制直接為國家和企業挽回損失達3億多元,所有項目市場成交價比評估價平均升值41%左右。由此可見,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有效措施。

二、加強產權市場管理的若干問題

如上所述,產權市場是市場經濟國家促進企業競爭和經濟結構調整從而保證社會資源高效利用的一種有效機制。然而,在我國,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如產權交易問題上,始終存在一些認識誤區;企業產權主體缺位和虛化,產權轉讓的動力和壓力不足;體改不配套所造成的外部約束等使產權市場交易步履維艱,產權市場遲遲不能迅速發展,沒有對社會經濟起到應有的高效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因此,探尋加強產權市場管理的有效途徑就顯得十分必要。

1制定中國產權市場的發展規劃

產權交易需要理論指導,產權市場的建立同樣需要清晰的發展戰略規劃。在產權交易成功的國家中,都已經建立了一個基本的關于產權發展規劃的框架。這個包括:普通法則、經濟觀點、問題和解決方案的發展規劃的框架,可以幫助一個新市場構成基礎的建立。但目前,我國產權交易理論還不成熟,市場的發展仍處于無序狀態,需要產權市場理論和實踐工作者做進一步探討。國家有關部門應該根據目前產權交易發展狀況盡快制定全國產權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

2創辦全國性產權交易中心和區域性產權市場

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產權市場網絡體系,逐步形成全局統一、縱橫結合的格局。首先,要建立全國產權交易中心,形成一體化格局。貫徹落實國家對產權交易所實現規范運作,并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的大型產權交易活動。其次,在縱向層次上,可以在市場便利、工業發達的地區建立幾個大型的區域性產權市場,負責組織一定區域范圍內產權交易的運作。再次,在實現縱向層次化的同時,還要根據產權交易對象的性質建立各種不同類別的專業性交易市場,以實現交易市場的橫向專業化。如企業兼并市場、資產拍賣市場、閑置資產調劑市場、租賃市場等。

3充分發揮政府在產權交易中的引導、規范和協調作用

政府應加強對企業并購的政策引導,使產權重組與企業并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長遠發展規劃,引導企業兼并向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方向發展。政府要嚴格規范產權交易主體的行為,國有資產產權的出售,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禁將國有企業產權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針對并購中的職工安置、銀行債務處理以及跨地區兼并中的財稅處理等問題,政府應該在稅收、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一些優惠鼓勵政策。此外,政府要注意在發揮組織作用的同時,一是不能直接干預具體的交易活動;二要杜絕政府官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防止官員幕后交易。

4加強對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我國目前的產權交易機構明確地隸屬于國家資產管理局一類的政府單位,官辦色彩濃厚。全國有200多家交易所,這樣分散不僅成本高,而且引起市場的混亂和無序競爭。因此,需要對已經成立的交易所進行清理、重組、整合。可以探索交易所兼并形式,被合并的交易所作為新組建的交易所的會員單位,經紀公司或股東;也可以探索分所形式;還可以探索跨省區的區域聯盟體形式。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應該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嚴禁通過自營和炒買炒賣企業,從中牟取暴利;對其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玩忽職守,損害交易雙方的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5科學確定產權交易價格

加強資產評估工作,產權交易時的價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產權交易雙方的地位,產權市場的供求狀況等。但其底價應是特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的結果。必須嚴格規范資產評估機構的行為,對于違法亂紀者要嚴厲制裁。產權評估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特定的機構進行;對資產的價值,特別是無形資產的價值要得出合乎實際的結果,從而使資產產權的價格切實反映其真實價值。同時我們要切實保證資產評估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國家行政機關不應對其工作進行過多的干預,以保證其評估結果的真實性。

6規范企業產權出讓收入的處置工作

產權出讓收入應按產權主體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分別處理。一種是母公司賣子公司,國有企業的產權出讓方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直接擁有該企業出資權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產權出讓凈收入應該由該機構或該企事業單位收取,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處理,另一種是政府賣企業!其產權轉讓凈收入應納入國有資產經營的預算管理。方法有兩種:①由同級政府統一安排!將凈收入轉向用于支持國有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或增補國有企業的資本金。②國家授權的部門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由該部門提出再投資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用于再投資項目,在預算上列收列支。

7完善產權交易的社會保障體系

產權轉讓中職工的妥善安排有賴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因此國家應著手建立新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辦社會”,職工精簡或離退休后各得其所,避免造成社會震蕩。在我國社會失業保險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兼并企業應該盡量安置被兼并企業的人員。目前一些地方從實際出發,探索了一些有效安置職工的措施,例如:①實行一次性買斷工齡,作為自謀職業的費用;②實行待業培訓制度;③鼓勵出讓產權的企業多方安排職工;④對離退休職工實行綜合保險,社會管理。

8積極開辟通向產權市場的渠道

首先,應該容許集體企業轉為職工持股企業,發展股份合作制經營;變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為控股式管理;對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所有權可以實行債券化,對這類企業國家逐步由所有權主體轉變為債權主體,對應的債務主體可以是金融性投資公司,也可以是個體或私營業主。其次,應積極推進交易市場的國際化。充分利用國內國際資本市場,擴大產權交易規模,增加交易品種。但向外商出售國有企業產權需要規范。最后,通過建立產權信息網絡為基礎擴寬產權市場的服務功能。建立規范的交易信息網絡,可以提高產權轉讓的成交率,降低產權交易成本,促進產權轉讓競爭機制的形成。同時,也可以為政府監管提供信息服務,從而有效地防止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浪費和流失。

三、加速產權交易的法制化建設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產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必須以法律手段為保障。產權交易必須規范進行,既要解決因產權轉讓不規范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又要解決因產權市場發育不良造成的存量資產流不動的問題。

目前,雖然我國廣義的產權交易法律、法規體系已初具雛形,但我們不能回避這樣一個事實:現行產權交易的法規政策還不夠完善,有關產權交易規定的法律效力層次較低,至今未出臺一部產權交易的行政法規。在產權交易的具體過程中還存在許多違法行為,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產權交易的發展與完善。因此,加強產權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1明晰企業產權界定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產權界定是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力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產權界定有助于培育企業經營者的意識并為實施產權交易創造了前提條件。

產權界定是一種法律行為,即企業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歸屬是否明確。明晰的產權,劃定了人們活動的界限,最大限度地調動積極性,減少資源浪費和市場摩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很多國有或集體企業產權模糊,給改革深化和產權交易留下了很多隱患。因此,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下,必須用法律的形式明確產權的歸屬,明確產權主體的權力和義務。特別是對于國有企業,避免出現“產權殘缺”,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規范產權交易經紀主體及其法律關系

產權交易經紀主體為從事產權交易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目前,產權交易機構的法律定位大多不夠準確,主業不突出,資格條件較低,設立過濫。為了確保企業產權交易的健康進行,依法規范產權交易經紀機構的主體地位及其權責法律關系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產權經紀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定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的產權經紀公司;另一種是由國資授權控股公司設立的非獨立核算、以從事系統內部資產交易為主的產權經紀部。兩者設立的條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從事產權交易經紀活動必須具備主體資格條件,這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是指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必須擁有經紀資格;第二是指產權經紀機構活動必須取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頒發的產權經紀資質證。

產權交易經紀法律關系是指產權經紀公司為產權交易主體就產權交易提供居間、服務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產權交易經紀公司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3深化對產權交易法律關系客體的認識

產權交易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產權交易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企業產權。產權交易主體參與交易的目的就是為了轉讓或受讓其有權支配的產權,都是為了企業財產的占有、使用、經營管理、處置等目的。傳統上我們對產權交易客體的定義過于狹窄,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用于自由交易的資源的自由進出市場,從而影響市場分配資源的效率。隨著觀念的更新和市場改革的深化,我們應當認識到包括企業不動產、合約、退休金權等各種各樣的有形的和無形的權利都可以作為產權交易關系的客體用來交易。這就要求法律的規定要順應和符合這種發展趨勢,對產權交易的客體范圍的限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這樣有利于市場機制的充分發揮和資源的最優化組合。

4依法規范資產評估程序

資產評估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跨學科、跨部門的邊緣學科和綜合性工作。資產評估工作要達到優質、高效、客觀、公正,必須制定和遵循嚴格的評估程序,這是做好資產評估的關鍵。要為標準規范的資產評估程序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使評估程序受到嚴格的監控和規范,保證評估過程的有效和公正。評估人員在進行資產評估時,也要本著客觀、公正、獨立、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受行政機關、經濟當事人、政府的干預,如實反映資產評估的全過程,包括評估依據的條件、資料的來源、評估即價標準、評估途徑方法以及評估結論。評估機構必須樹立獨立意識和法律意識,嚴格按章辦事,不受外部條件的干擾和影響,做到言之有理,言必有據。

5加強對產權交易的法律監督

完善的外部監督機制對于規范產權交易行為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同樣重要。我國目前對于產權交易的外部監督主要集中于政府的一些職能部門和政府授權的某些公司。這些監督機制在實質上都屬于行政監督機制,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其中的違規操作。一方面,在共有財產私有化,即公共管理部門和國有企業在向已經登記注冊或運營的私有企業投資的過程中,有大量的公共產權和資金流失到私人企業或其關聯成員中;另一方面,在私有產權社會化的過程中,存在著大量欺詐違規的操作,損害了社會和民眾的利益,阻礙了產權市場的健康有序的發展。因此,應該轉換監督方式。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一樣具有保護國家財產的職責,必須依靠法律對產權交易過程進行監管,借鑒其他國家的市場法治經驗,加強對交易雙方的審核,嚴格規范和監控產權交易的各類市場和平臺,促進產權交易的規范化和公開化。

6構造完整的企業產權交易法律體系

應加強有關配套法規的起草工作,規范企業產權交易,培育產權市場,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1)制定《反壟斷法》,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避免因企業產權交易而產生的負面影響,防止在某個行業內形成壟斷,從而影響市場經濟的效率和可能對我國民族工業造成損害。(2)加強社會保障體系立法,使企業產權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產權交易的結果,使企業的所有者發生了變更,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企業職工的下崗與安置問題,帶來企業與職工之間勞動法律關系的變化。《勞動法》和相關配套的行政法規設立的目的和功能之一,就是通過勞動法律關系的調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因此,我們要通過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控制整個社會的就業、失業比例,促進勞動力市場的良性運作,使勞動力能夠發揮出最佳效率。(3)加強金融立法,活躍企業產權交易。外部的經濟融資環境可能對投資和增長更重要,要想獲得更多的外部經濟融資環境,必須有一個有效的法律系統來保護交易效率和投資者的利益。縱觀各國的兼并與收購活動,投資銀行起了異常重要的作用,否則許多大的兼并和收購不可能完成。應該根據《商業銀行法》制定相應的配套法規,使商業銀行介入企業產權交易。(4)完善稅法,適應企業產權交易的需要。目前,我國稅法在流轉稅方面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但對于涉及企業產權交易的收益稅法和財產稅法則基本上是空白,所以不同地區的稅務部門執行不同的政策,制約了企業產權交易的發展。其次,隸屬稅的問題使地方政府的經濟利益受到影響,也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企業產權交易的順利進行。所以,稅法和稅制應予以完善,從而推動企業產權交易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