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QQ群傳播淫穢物品
時間:2022-03-11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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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QQ群(以下簡稱群)是深圳騰訊公司開發的網絡即時通訊軟件QQ的一個內部功能項。其附隨于QQ而存在。相對于QQ而言,群為附屬物。群誕生的必要條件是用戶擁有該公司提供的QQ帳號的使用權,但并非每個QQ都自然取得群的功能。就作者目前所知,可通過特殊身份,如會員直接建立或者群校友錄轉化。群類似于虛擬的網絡社會,視QQ用戶的資格而有不同等級,它由數量不等的QQ用戶組成,一般可同時容納80——200人(視群創立者的身份或續費來決定人口的上限)。在線用戶可使用被分配的帳號通過網絡構建即時的文字、圖片、網絡鏈接等相關信息交流。群有高級管理員一名(創立者)、普通管理員一至兩名(由創立者任命)及若干成員(聲請加入或由管理員設置加入)組成一個虛擬的網絡社會群體。QQ群支持圖片、鏈接、動態圖畫等格式,其先進的即時聊天功能是用戶的首選。但此功能對即時聊天記錄一般不予保存,但群的相冊、共享、BBS等功能具有永久保存之功效,具有重復瀏覽性。
二、犯罪構成
群的一些特色功能為其成員提供了許多便利的服務,同時也埋下了隱性的陷阱。因成員此時面對的已不是單一的QQ好友用戶,在范圍及性質上發生了變化。若不謹慎,習慣可以將其帶入犯罪之途。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傳播淫穢物品達到法定情節的即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以營利為目的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本文僅以騰訊QQ群為研究對象,研討傳播淫穢物品罪之構成。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對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規定是司法機關定罪的主要依據。然,網絡的發展,刑法的滯后性也盡顯出來。利用群來實施此發犯罪的行為,畢竟不同于常規方式。因此2004年9月1日兩高聯合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下文將主要以此解釋為標準,從犯罪四要件去論證利用群傳播淫穢物品罪之構成。
(一)、客體。本罪侵犯的為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對互聯網的管理和社會道德風尚的雙重客體。國務院2000年9月20日頒布的《互聯網傳播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七)散布淫穢色情……。其次,在群中傳播淫穢物品是對社會正常的普通人所共有的性道德觀念和性羞恥感的損害。如果在群中傳播淫穢物品顯然符合客體的構成。
(二)、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1、何為傳播。在大陸法系國家,“傳播”一詞的內涵相當寬泛,販賣、散布、制造、運輸、持有等皆含其中。我國司法理論及實踐對傳播的理解予其廣泛性,包括利用網絡方式使淫穢物品作為物本身或者以物的映象廣為流傳的行為。在傳播范圍上,有學者主張在社會上廣為傳播[1].那么何為社會呢?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有兩層含義。一為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構成的整體。二是泛指由于共同的物質條件而互相聯系起來的人群。顯然,在群中的傳播行為符合對社會的第二種理解。從表面看來,虛擬網絡與現實的社會不盡相同,法律所調整的關系也有細致的差別,盡管每個用戶賬號只是信息時代的數字符號。群的虛擬性實質上是現實的反映,它的存在離不開客觀實在的個體的操作,猶如每一自然人擁有其姓名和我們對法人的稱謂一樣。虛擬群實質為社會的別型化。
2、傳播對象。傳播對象是否必須是不特定的群體,肯定說為刑法理論界的通說。只要傳播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即構成此罪。有學者主張傳播淫穢物品罪并非以不特定為其必要條件,而是以數量多少來衡量此罪的構成。[2]也有學者將對象的外延進一步擴大“傳播是使淫穢物品讓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感知的行為[3].這種觀點只是將兩者簡單相加,擴大了對象的范圍,于情于理多有不適。前兩者觀點又各有局限,主張不特定的,在實務中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標準,任意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理論上對不特定如何鑒別也一直眾說紛紜。僅以數量來衡量對象的觀點,主要針對實務而來,但同樣不能全盤顧及,如在私下借閱等雖然達到法定數量,卻不符合犯罪客體的構成要件,并無侵犯社會道德風尚之充足理由。
筆者主張傳播的對象適用雙重標準,傳播行為所針對的對象在法律無明確規定數量要求之下,得以排除針對特定性。即如果法律明文規定達到某一數量標準的,首先得排除針對特定對象的傳播行為的適格性,然后按法律標準來判斷。雙重標準的確立,可以有效的解決數量與特定之間劃分的重復之可能。其次,本罪的構成以情節為要件,我們不能僅以模糊的特定性概念來判斷,也不能單純的以數量多寡來定罪。仔細分析“若干解釋”,實屬此種標準。
具體就群而言,有人會認為,一個群就是一個特定人數的成員為同一目標而組建的虛擬社會體,有特定性特征,也就不可能構成此罪了。其實非也,首先群并不特定,實有一個變動的群體之可能。在管理員將群設置為自由加入或者可經申請加入的選項后,其不特定性就盡顯無遺。因為群成員可以自由退出,這一條件就否定群人數上限而導致的成員加入的限制。其次,管理員可以將其QQ好友上的名單無阻礙地設置為該群成員,QQ好友并不能等同于具有共同目的。自然,該群就失去了特定性的要素。所以可以排除群的完全特定性。也就不能否定傳播淫穢物品罪構成之可能。如果行為人只是QQ私聊,由此傳播淫穢物品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傳播行為,即使符合法定數量也不符合非特定性要素。故不能認定為犯罪。在數量關系上,盡管騰訊公司將群成員的人數作了嚴格限制。那也只是作無謂的表面努力,如前所敘,人口上限的制約因素因自由退群的特點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此問題。再者,“若干解釋”對此罪數量關系的認定也不以人數來衡量,而是傳播的數量。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傳播行為,且淫穢物品達到了法定數量,就可以夠成此罪,被傳播者的數量不影響此罪構成。從另一個層面來考慮,上面對不特定性與數量關系的論述僅局限于對話框中的即時群聊,如果淫穢物品傳播于群的共享、相冊、BBS等永久保存性質的儲存空間中,每一成員就可以重復瀏覽甚至下載該淫穢物品,群本身的限制因素對這就蕩然無存。上述分析可得出:群本身的技術限制,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阻卻犯罪的充分要件。
3、淫穢性物品的認定。何為
淫穢性,縱觀世界司法實踐,對其理解各有差異。1957年德國聯邦法院對淫穢的定義為在性關系方面與正常、健康、整體的平均感情相矛盾。日本最高裁判所1951年指出淫穢是指無益的興奮或刺激性欲,損害普通人對性的正常羞恥心,違反良好的性道德觀念。英國對淫穢的判斷標準為:“是否有傾向貶低或者腐化那些對不道德影響不設防的人,以及那些可能接觸到此類出版物的人[4].我國臺灣地區通說認為,淫穢物品是指一切足以挑逗、刺激或滿足性欲以及足令一般人產生羞恥心與厭惡感之物[5].大陸理論界對淫穢性的認定一般從個人和社會兩個方面來界定。如張明楷認為淫穢物品的實質屬性是無端挑起人們的性欲和損害普通人的正常道德觀念。王作富則認為淫穢物品實質性是無端挑逗、刺激人的性欲和損害人們對性的正常羞恥心。我國早期司法實踐對淫穢性的界定散見于一些決定或解釋之中。現行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對淫穢物品的定義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等其他淫穢物品。”若干解釋“進一步補充刑法關于淫穢物品的定義,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的電子信息和聲訊的語音信息。這一解釋對認定在群中傳播淫穢物品罪就更加明確。從該解釋的理解來看,其使用的是”包括“一詞而不是”指“,所以說,隨著社會發展,對于淫穢物品以新的形式出現,法律仍然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彌補刑法滯后性的缺陷。具體到群而言,現QQ上流行的淫穢漫畫、Flash、QQ表情及動態畫等,按立法意圖也應被包含其中。
法律的滯后性總是讓新現象給其挑戰,QQ的更新換代,對話框支持的格式類型也成多元性發展。突破了傳統的圖片、文字、視頻的概念。有些淫穢性物品兼具其中幾種物品的特征,而“若干解釋”對不同類型格式的物品認定情節相差甚遠。如視頻文件四十個以上、音頻文件兩百個以上則可成罪,而圖片、文章等則要求四百、電子信息則要求被點擊兩萬次以上。因此對淫穢物品格式的定性應更加謹慎、準確。如動態圖片該歸于哪一類,Flash鏈接是否該認定為視頻鏈接。甚至一些娛樂性的動態QQ表情等。這些新出現的物品都兼具有幾種類型得特征,所以對其不能一概而論。作者認為,視頻文件與圖片的格式截然不同。盡管有些圖片是動態的,但其計算機屬性和格式與視頻不同,如動態QQ表情應納入圖片范疇,至于將其視為幾張圖片的集合,本文不予討論。至于Flash鏈接屬于QQ對話框中的間接鏈接,通訊領域一般將其視為動畫,那種利用瀏覽器訪問淫穢物品的學界討論較多,本文也不予研究。
淫穢物品的排除范圍。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對科學性和藝術性物品作了強調性的否定規定,“若干解釋”也有類似規定。因此為了正常的科學和藝術在群中傳播類似物品不構成犯罪。某一事物是否體現為科學性、藝術性,在于其能否給人以美感、能否陶冶情操,有利于人們精神境界的提升。而誨淫性卻腐化和敗壞人們的心靈,損害大眾的正常的性羞恥感和社會道德感念。從實踐來檢驗群中傳播的物品是否為淫穢物品,在排除麻木或以此為業的群體之后,如果一件含色情的類似物品被傳播,正常大眾的接收者無羞恥感,我們就不能認為其為淫穢物品,因此在群中為了娛樂發送夸張性的動、靜態、但有藝術價值的色情物品也不視為犯罪。
4、數量的認定。在論述了什么是淫穢物品之后,并不能認定只有實施了傳播了淫穢物品的行為就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如前所述,首先排除對象特定性的行為。其次還得符合法律規定的情節。“若干解釋”規定是在群中傳播淫穢電子期刊、圖片、文章、短信息等分別達到四百件以上的可以構成此罪。從文義上解釋,如果僅單獨傳播圖片或文章等單一性內容分別達到此標準當然成罪。如果是以傳播圖片、文章、短信息等混合形式,則適用a+b+c+……〉=400.也能成罪(假設傳播的物品包括a張圖片、b片文章、c條短信息等)。
(三)、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網絡服務商、騰訊公司、群管理員是否也能成為此最的主體,以共犯論處呢?
1、網絡服務商是指互聯網接入服務與網絡通訊服務的單位。淫穢信息物品必須通過網絡才能傳播到計算機終端。從理論上講,網絡服務商提供交流的紐帶,完全可能遇見到傳播淫穢物品行為的存在。在主觀上可以認為是放任的故意,客觀上似乎也有幫助行為,但是否就以此認定網絡服務商的刑事責任呢?答案應當是否定的。首先是客觀不能,網絡信息的龐大服務商不可能對其一一鑒別,法律也不會要求行為人承擔無法履行的責任,就像法律不要求電話公司承擔類似責任一樣。其次,如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責任,無疑是對以網絡為發展平臺的信息產業的打擊。再者從立法環境來看,歐盟、美國、日本等國都不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一般性的監控傳輸信息的義務。故網絡服務商不應承擔鑒別、監控淫穢物品的義務,理所當然不應以共犯論處。
從現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來看。其只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絡傳輸的信息有散布淫穢色情等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等協助調查的義務,并未要求其對第三人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2、騰訊公司是否夠成共同犯罪。“若干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為其提供……網絡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幫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共同犯罪論處。所以騰訊公司構成此罪必須以明知故意為條件。但仔細分析該條的規定。騰訊公司將其開發的軟件提供給用戶使用,是排除作為犯罪工具的故意的。且在注冊時就已有合同約定。從何而來的明知故意呢?其次,用戶與騰訊的合同關系生效后,在非因喪失使用權的約定情形出現,公司不得違反合同結束用戶的使用權,所以騰訊網絡服務基本上進入了用戶的私人領域,如果騰訊對其施以監控,可能會引起大量訴權之行使。加上用戶群體的擴張,讓騰訊公司對群信息一一監控在技術上也難以實現。再者,該解釋僅對直接責任自然人以共犯論處,對法人并無明確規定為有罪。(但并不是說法人不構成此罪的主體,此處僅就該款的共同犯罪而言)
3、群管理員責任的認定。管理員分為高級管理員(創立者)和普通管理員(由創立者任命)。他們類似于公司的主管人員,是本群的實際監控者,也擁有吸收和開除本群成員的權力——甚至可以不經普通成員的允許。群的社會構成類似于金字塔,塔尖屬于創立者,中間為普通管理員,塔底為普通成員。從現代權義關系分析,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所以高級管理員在享有高度權利的同時,也負有對其成員監控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當然網絡畢竟不同于現實社會,因管理員過失或客觀不能造成的淫穢物品在群中傳播,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就普通身份的管理員而言,可分為兩種。一是經申請由創立者任命或者先行任命后經其明示同意的,與創立者承擔相同責任。另一種是未經其明示同意而被認定為管理員的,不應承擔第三者犯罪之共同責任。因為此種情況的人們體現了創立者的隨意性及被任命者的不可知性,如果將未經本人同意的情形加入求刑范圍,明顯違背了法律的公平精神。因為群管理員根本就
不能控制群成員的即時傳播行為(如在群聊時,管理員對成員在對話框中的傳播行為根本就不能控制,也不能刪除)。所以視為共同犯罪之可能,只能是其成員在具有永久保存性質的網絡儲存空間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此時管理員必須要保證群使用的合法性,如對其成員上傳的淫穢圖片、信息、文章視頻文件等不加以及時處理,即認定為對該行為的默視認可,納入管理員的共同行為。但管理員由于某種主客觀不能的因素導致未能察覺或及時管理(如未上線,或上線但無時間審查等),從刑法的謙抑性考慮,不應負該刑事責任。因此對管理員責任的認定不應像對行為人那樣嚴格,這也是符合慎刑的立法精神的。綜上所述,只能對那種有能力控制,而主觀上故意不履行職能,且傳播者的行為已經觸犯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管理員以共犯論.
(四)、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此罪。行為人如果是因為手誤而在群中傳播淫穢物品不構成此罪。被傳播者是否接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因網絡等客觀因素導致的傳播不能則以未遂論處。
三、刑事責任
通過上述部分對傳播淫穢物品罪之犯罪構成的研究,充分論證了在群中犯此罪之可能。至于那些網絡游俠,進入不同群或者同一用戶同時用多個群傳播淫穢物品的,構成此罪之可能就更大,應當依法定罪并苛以刑罰。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四款之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未成年人傳播的從重處罰。再如“若干解釋”的規定,傳播具有描繪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也從重處罰。根據刑法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罪的,處以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法條規定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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