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業發展論文
時間:2022-02-02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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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制經濟學
規制經濟學是上世紀70年代在西方國家產生并發展起來的,研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如何對市場微觀經濟體進行干預管理的產業經濟學分支,經濟性規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約束企業定價、進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漁業中的許可證制度就是經濟性規制。
規制經濟學發展至今經歷了規制公共利益理論、規制俘虜理論、規制經濟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以及激勵性規制理論五個階段(周慧許長新,2006)。通過對其發展過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總結出西方規制經濟學發展的八大特征,其中規制內容從經濟性規制到社會性規制演進,規制手段從傳統規制手段到激勵性規制手段演進與漁業規制相關,特別是規制手段的變遷。傳統的漁業規制沒有改變過度捕撈的激勵,而基于產權的漁業規制如可轉讓的個體配額(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個激勵性的漁業規制。
2漁業規制目標
漁業政策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經濟上的和環境上的。一方面,政府應該保證漁民獲得應有的利潤,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應該采取措施保護海洋環境,避免過度捕撈。在現實社會中,漁業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點,隨著捕撈者的增加,擁擠成本也會越來越大。漁業的這種開放獲取的性質主要帶來了以下問題:①經濟上和生物經濟上的無效率。與私有產權相比,開發獲取導致付出較多的捕撈努力但是獲得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撈努力使得生物經濟學的均衡魚存量低于最大持續產量。②過度捕撈。由于漁業幾乎沒有進入的技術障礙,因此人人都可以進入該部門。在這種情況下,漁民總是試圖捕撈更多,因為如果他們不這么做,別人也會這么做。這就產生了“捕撈競賽,導致漁業資源的迅速減少甚至耗竭。
盡管有學者認為水產養殖是一個避免過度捕撈并且滿足不斷增加的對海產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會帶來一些環境問題。首先,發展水產養殖可能會毀壞海岸的地貌,破壞某些生物的棲息地。例如,在我國,許多紅樹因為水產養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個紅樹林生態系統也遭到了難以修復的破壞,這些損失難以彌補。另外,過多的水產養殖會降低水質,而修復水質,清潔沉積物也是一個巨大的問題。因此,要解決漁業資源開放性獲取所帶來的無效率和過度捕撈,在經濟與環境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不能僅僅靠用水產養殖業來代替漁業。政府必須通過一系列的管制措施來糾正開發獲取帶來的問題,彌補市場失靈,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漁業規制目標。
3主要漁業規制手段
根據漁業規制的經濟學理論,漁業規制可以分為:產出控制(限額捕撈、個體配額)、投入控制(許可證制度、個體投入控制)和技術措施(休漁制)。
3.1漁業許可證制度和限額制度政府主要通過對控制漁船和捕魚工具,發放許可證和捕撈限額來管理海洋漁業。從1989起,政府就開始對漁船的數量和它們的總功率進行控制,以此來限制捕撈力。限額由農業部分配到沿海各省。當地的漁業管理部門
負責根據配額控制漁船數量和功率。在我國,在已經實行限額制度的海域捕魚或是捕撈已經對其捕撈數量進行限制的魚種,捕撈者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同意。
為了更好的實施“雙控”制,漁業許可證制度也開始實施了。
2002年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中將漁船分為三類: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漁船,主機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長不到12米;海洋中型漁船。各類漁船由不同的部門進行許可證的審批以及發放。大型拖網、圍網,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協定的共同漁區、南沙、黃巖島海域作業以及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這三類漁船的許可證需由農業部進行審批,委托農業部各海區漁政監督管理局發放。遠洋漁船的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發放,其它漁船的由地方部門進行審批發放。《規定》還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審,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期為兩年。同時規定,我國的漁業捕撈許可禁止進行交易和轉讓。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總捕撈量應該實行“零增長”。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訂的《漁業法》出臺,宣布實行對捕撈量的配額管制。這種對產出的控制將某海域內的目標魚種的最大捕撈量限定在與前一年大致相當的數量上。在圖1中,我們可以看到從實施了“零增長”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總捕撈量基本保持在145萬噸,增長率在0%處波動。
3.2休漁制休漁制既包括休漁期,也包括休漁海域。休漁制是在一段時期內在某個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撈特定魚種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業。休漁期一般是在夏季,因為夏季是海洋主要經濟魚類繁殖和幼魚生長的重要時期,在該時期進行休漁,可以保護主要經濟魚種的親體和幼魚資源,使漁業資源得到修養生息。在80年代末,我國就開始實行休漁制度對特定的魚種進行保護。①1981年,從4月1日到7月31日,北緯32°到34°,海岸線以東至東經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網作業。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大黃魚和黃花魚。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網作業。③自1989年起,為了保護帶魚,從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帶魚產卵區(北緯28°30’到30°30’,海岸線到東經124°30’)作業。
全面的休漁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對東海和黃海兩大海域,1999年開始在我國其它海域實行。由于每年的環境、氣候等情況不同,各年具體的休漁日期不盡相同,2003年農業部對休漁方案進行了調整,并強調所有海域定置作業休漁每年不得少于兩個月,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并報農業部和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所有休漁漁船必須在休漁時間開始前進港集中,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轉移停泊地點,不得從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動。
4對我國主要漁業規制的評價
我國的漁業規制主要包括許可證制度、限額制度和休漁制度。但是,這三種制度都僅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沒有實施激勵性的規制手段。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的捕撈限額制度還沒有真正實施的情況下,捕撈許可證制度和休漁制度會導致“捕撈競賽”,一方面“激勵漁民在漁汛期為獲得盡可能多的份額而激勵競爭”,另一方面,“激勵漁民通過各種手段增強或擴大其捕撈生產能力”。休漁結束以后,強大的捕撈壓力和“捕撈競賽”使其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在陳衛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漁制度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對海洋魚類的數量恢復幾乎無所作為。盡管如此,作者仍舊對我國的漁業規制持樂觀的態度。王海峰等(2006)用帶有虛擬變量的計量經濟模型考查了“零增長”、休漁制度、“雙控”制和加入WTO對海洋捕撈產量的影響。結果發現“零增長”、“雙控”制和休漁制度影響顯著,但是仍需要改進。其中,“雙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還不穩定。一方面因為它“沒有控制機動漁船的噸位”;另一方面,“機動漁船的千瓦數也在臨界值,隨時可能超過合適的漁船千瓦數”。
總的說來,我國的漁業規制尚存在激勵不足,效果不明顯,不能有效地改變資源耗竭的狀況。不過,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漁業的規制起步較晚,仍有很大的空間進行改進,相信通過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國的漁業規制可以得到改進,漁業可以沿著可持續的道路發展。
5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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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規制漁業中國可持續發展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海洋漁業的發展,隨之帶來的資源環境問題也變得日益嚴重。政府為了達到經濟發展和壞境保護這兩個主要的政策目標,實行了一系列的關于海洋漁業的規制。本文回顧了海洋漁業規制的相關文獻,對我國主要的規制手段進行分析,最后對其進行簡要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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