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商業賄賂問題對策
時間:2022-11-09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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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貨代行業中商業賄賂現象的產生,既有其行業自身的原因,亦受到外來不良示范的影響。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其表現形式也日趨復雜。如不加以認真治理,該現象無疑將對行業自身以及區域經濟造成不良影響。結合本局治理商業賄賂的相關經驗,我們提出做好案后回訪工作、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的工作聯系、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以及加大宣傳力度等四個方面的建議,以進一步做好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近年來,商業賄賂現象在貨代行業中日漸凸顯,對整個行業以及區域經濟的危害性亦日益明顯。本文結合我局治理商業賄賂的相關經驗,對貨代行業中商業賄賂的情況、成因、違法表現形式、危害性、治理思路等問題逐一探討,以為拋磚引玉之用。
一、貨代行業中商業賄賂的情況及其成因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國際貨運市場的逐步開放,特別是20**年下半年登記制度的實施,自由公平的競爭機制開始逬發出勃勃生機。競爭機制的調節作用不僅極大地提高了我國外運和貨運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服務質量,而且對于轉變進出口企業的管理都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但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伴隨著競爭的加劇和外在誘惑的增多,貨代行業中的商業賄賂現象大有抬頭的跡象。為爭奪相關業務,獲得市場競爭優勢,采用不正當的手法向被方送回扣甚至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而為行業內人士心照不宣地遵守著。近期案發的中國貨運航空有限公司和東方遠航物流有限公司高管王強、吳森、于龍江、肖奇賢等涉嫌商業賄賂一事即是一個微觀的例證。
貨代行業中商業賄賂現象形成的原因是復雜和多樣的。在此,我們主要從內外因兩個角度予以論述。
從內因上講,我國貨代行業的返傭特質是誘發商業賄賂現象的重要原因。我國貨代行業特質與國外不同,貨代企業自身的主要利潤來源于船公司的傭金返還。這與國外貨代企業采取低價包艙形式,然后以市場固定價格攬貨,獲取差額利潤的情況有著明顯的差異。在我國國內,傭金制度既然已經取得了法律和行業的認可,但在執行過程中卻比較容易走樣。船公司在傭金返回中,一般僅開具運費紅字發票,而部分財物核算并不規范的二、三級貨代,往往并不將紅字發票人賬,由此,貨代企業的主要利潤來源即可在帳外運行。進而,貨代企業在返傭給貨主時亦多在帳外暗中進行。而這一情況的存在往往成為商業賄賂現象的淵藪。
而從外因上講,隨著該行業開放程度的增加,一時間泥沙俱下,部分外資企業或者個人的營銷方式也對該行業產生了不良的“示范”作用。從對貨代行業組織和企業的業務調研情況可知,隨著我國貨代行業的開放步伐逐漸加快,部分港臺人員隨即進入國內市場,他們或自辦企業,或掛靠企業,以低報價、高回扣的方式拉攏客戶,招攬貨源,往往屢有所獲。這些狀況的存在對貨代行業影響不可謂不大。
二、貨代行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表現形式
從我局近幾年來查處商業賄賂的案例來看,貨代行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以下幾種:
一種是發生在貨代企業與發貨方之間的形態較為簡單的商業賄賂行為。其通常表現為貨代企業為招攬業務,以帳外暗中的方式直接支付回扣給發貨方。為保持長期的合作關系,貨代企業與發貨方之間事先均有約定,其回扣的數額與業務量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比例關系。而發貨方收受回扣后通常亦不入帳,留在小金庫中使用。有時該回扣甚至流入發貨方業務人員個人的腰包之中。
另一種則是發生在貨代企業與發貨方之間的形態較為復雜的商業賄賂行為。由于競爭加劇、規避法律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最近幾年來,貨代行業中出現了一種新形態的商業賄賂行為。其具體操作模式為:貨代企業以“零運費”甚至“負運費”的名義招攬貨源。貨到目的港后,由貨代企業在目的港的境外公司以各種名義向收貨人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和利潤。為進一步鞏固貨源,貨代企業又把從境外返還的部分利潤退給發貨方。這樣,發貨方不僅不用支付報關費、裝箱費和定額費等費用,還可從貨代企業那里獲取“退傭”。此外,退傭的具體方式也值得一提,部分貨代企業為規避法律制裁,在給付發貨方“傭金”時甚至要求對方開具稅務發票,使得雙方在票證上出現“業務對沖”的現象。
此外,在貨代企業之間也比較容易出現商業賄賂行為。部分貨代企業為追求快捷的盈利效率,往往將攬到的貨源轉包給其他貨代企業。其間除賺取較少的運費差價外,轉包企業通常亦收取接受轉包企業支付的回扣。而接受轉包企業為了招攬更多的貨源,往往亦樂于支付一定的回扣。當然這中間也有接受轉包的貨代企業將回扣直接支付給個人(其通常具有轉包的實際決定力)的情況。
三、商業賄賂行為對于貨代行業和區域經濟的危害
對于貨代行業以及以此為特色的區域經濟而言,必須認真看待商業賄賂現象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對其各中的弊端亦須保持清醒的認識。粗略而言,貨代行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破壞了公平競爭以核心特征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社會生產力的提高。貨運企業提供給社會的是一種服務,決定其競爭力的因素應是價格和服務的質量。但是商業賄賂現象的存在,使得在貨運行業中價格與質量的因素并不占據主導地位。我們在執法檢查和業務調研中發現,部分正規經營的貨代企業的業務量往往比不過那些掛靠在具有國際貨運資質企業下的個人。這些形式上是貨代企業員工的個人以高額回扣招攬生意,將許多貨代業務納入囊中,而正規企業往往望洋興嘆,莫可奈何。近來人們多在談論“獨立運輸經營人”的概念并以之為貨代服務新模式的象征,對此我們有一些自己的想法,即使獨立運輸經營人能提供“門到門”的多式聯運、吸引散戶的拼箱業務以及個性化的靈活貨運,但在面對競爭對手祭出高額回扣時,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發貨方的決策?
至于價格因素同樣不能幸免。透視時下甚囂塵上的“零運費”、“負運費”現象不難發現,“零運費”、“負運費”的提供并不能與商業回扣行為脫鉤。道理其實也很簡單,首先,“零運費”、“負運費”的業務對于貨代企業而言依然是有利可圖的業務,其依然要去謀取交易機會;其次,當行業內對非物流業務都能提供“零運費”、“負運費”的條件時,回扣依然對于交易機會的取得有著重要的影響。
顯然,由于商業賄賂現象的存在,使得價格和質量因素無法在貨代業務中凸顯。無疑,這一狀態扭曲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阻礙了競爭機制作用的發揮,使劣者不能被淘汰,優者不能在競爭上勝出。
其二,阻礙貨代服務行業模式的更新。當前傳統的傭金制度已明顯地出現了動搖的趨勢,貨代企業在運輸市場中的地位亦日趨弱勢。從不遠的趨勢來看,以第三方物流和運輸經營人為核心特征的貨代行業新模式必將替代當前貨代“提包式”的經營模式,成為未來市場一個極賦前瞻性和理性的選擇。對于區域經濟而言,這亦是一個絕對值得大力引導和扶持的趨勢。但是商業賄賂現象的存在,卻對這一模式的轉化造成了阻礙作用。對此,丁雨先生明確指出:“我國物流業發展卻存在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物流的各個環節,如運輸、倉儲和配送成本都很低,包括我國的勞動力成本、物流資源成本、設備成本都遠遠低于發達國家,但是將整個物流過程綜合起來,其成本卻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經認真思考和了解,不難發現,是‘商業賄賂’這個絆腳石阻礙了物流發展的步伐。”[1]
其三,造成稅收流失,擾亂國家稅務管理秩序。在常態的商業賄賂中,收受賄賂的雙方都沒有將回扣真實入帳,更不可能為此繳納稅款。國家稅收在私下違法交易的過程中大量流失,變成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而在特殊形態的商業賄賂中(以前述第二種商業賄賂形態為例),一方面國外企業返傭時并不需要國內貨代企業開具發票,另一方面,國內貨代企業并不直接收取海運費用,因此國內貨代企業的帳面上很容易形成虧損的狀態,從而偷漏逃其應征的營業稅、所得稅等稅收。至于發貨方接受“退傭”后虛開發票的行為,亦可使貨代企業沖抵經營成本進而少交稅。
四、規范貨代行業中商業賄賂現象的具體措施
商業賄賂行為由于自身不易暴露的特點以及執法手段的局限性,往往難以查辦。但20**年4月8日成功立案查處的XX船務公司商業賄賂一案以來,我局查辦貨代行業中的商業賄賂案件逐年增多,亦積累了一定的成功經驗。為進一步規范貨代行業中的商業賄賂現象,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相關的應對工作。
第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要注重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準確適用法律,嚴格辦案程序,從而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而在案后,要有目的地做好案件回訪工作。要把當事人改正的結果及時記入案卷中,防止查處行為的再度回潮。要對企業進行系統的法律宣傳服務,對其今后的運作提出符合規范的建議。與此同時,要暢通彼此之間的溝通渠道,保證企業可隨時詢問或預約我們上門解答有關問題,以體現處罰與教育并舉的原則。
第二,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因此要依靠綜合治理才能形成整體合力。紀檢監察、檢察、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之間應相互協作配合,加強工作聯系。各部門之間應充分發揮信息平臺的作用,共享相關信息資源,共同研究疑難問題。
第三,要積極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行政機關要主動搭建溝通的平臺與秩序,及時與貨代行業協會保持信息溝通。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將有關查處問題、案例向貨代行業協會反饋,供其加強行業教育之用。要對貨代行業協會反饋的最新動態仔細鑒別,認真排查,努力將不法行為制止于事發之前。此外,還要積極發揮貨代行業協會協調會員、行業自律的作用,配合黨政部門做好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第四,應加大宣傳力度,努力宣傳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的重要性。要通過輿論宣傳的作用,使社會對商業賄賂的危害性能夠有正確的認識,自覺抵制“商業賄賂是經濟的‘潤滑劑’”的錯誤思想。為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的順利開展減少阻力,為區域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奠定思想基礎。
參考文獻:
1、吳煥寧主編:《海商法學》,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劉洪俊、郭萍編譯:《貨運》,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中國國際貨運協會編:《國際貨運理論與實務》,氣象出版社2002年版。
4、丁雨:《擺脫“商業賄賂”的羈絆》,載《現代物流報》2006年4月25日。
5、姜曉峻:《小議貨運傭金返回的稅收征管》,載《上海財稅》2002年3月。
6、佚名:《貨代傭金之亂》,載.訪問于2006年4月30日。
7、楊未丹:《從國際貨代行業零運費、負運費引起的思考》,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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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雨:《擺脫“商業賄賂”的羈絆》,載《現代物流報》20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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