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工會資產法律地位論文
時間:2022-05-23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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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工會資產的概念和特點;工會資產的性質;界定工會資產性質的法律根據;曲解工會財產性質,將給工會帶來嚴重的危害;加強工會資產的管理運作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從工會資產的來源和工會資產的特點,來界定工會資產的概念和工會資產的性質、既不是國有資產,也不是集體所有的資產,更不是個人所有的資產、國家通過法律要求企業、事業、機關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必須以法律為準繩,而不能隨意臆斷、工會必須“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法制觀念淡薄的表現,最根本的還是把工會看作“官辦”工會的思想在作怪、工會的資產管理工作堅決貫徹了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的方針等,具體請詳見。
一、工會資產的概念和特點
我們應該從工會資產的來源和工會資產的特點,來界定工會資產的概念和工會資產的性質。所謂工會資產,即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通過多種渠道形成的,由工會享有所有權(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動產與不動產,是工會開展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工會成為社團法人的重要條件。這一概念基本概括了工會資產的特點:①工會資產是由多種渠道形成的。②工會資產既有動產也有不動產。③工會資產是社團法人資產。④工會資產是工會開展活動的物質基礎,應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上述四點,是工會資產概念的基本內容,也是我們分析工會資產性質的根據。
二、工會資產的性質
關于工會資產的性質,我們應做全面的理解。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屬性,既不是國有資產,也不是集體所有的資產,更不是個人所有的資產;工會資產是工會社團所有的資產。如何看待按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從四個方面分析:①國家通過法律要求企業、事業、機關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是人民政權與工會相互支持的表現。②各單位按照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實質上應是職工勞動收入的一部分,本身是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只是國家通過初次分配直接撥交給了工會而已。③各單位按照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不應按企業和單位所有制的性質而確定這筆資金的性質。也就是說,工會資產的性質不能隨著企業的性質而定性。④從所有權的理論來講,財產的所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而轉移。《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因此,我們不能認為依法繳納各種款項或提供了物質補助之后仍然保留其所有權,甚至認為是所有權的延伸。綜上所述,工會資產就是工會擁有所有權資產,屬于社會團法人資產的屬性,既不是國有資產,也不是集體所有資產或個人所有資產。
三、界定工會資產性質的法律根據
對于工會資產性質的界定,必須以法律為準繩,而不能隨意臆斷。《民法通則》和《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都是界定工會資產性質的準則。《民法通則》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的有關條款,明確地提出了財產所有權的內容、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財產所有權的類別以及對社團財產的保護等問題,都應是界定工會資產性質的法律根據。《工會法》第5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更是具體地規定了工會經費的來源與國家對工會財產的保護。這些都是判斷工會財產性質的法律依據。對工會資產的分析和解釋均不應與這些法律規定的精神相抵觸,離開了這些法律規定而得出的結論,必然是錯誤的解釋。《關于清產核資中全民所有制企業中工會資產清查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關于工會資產界定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地提出:“由工會經費(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行政按國家規定撥交的工會經費、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補助、工會所屬企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外國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資產,屬于工會資產,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由工會組織進行財產清查登記和管理。”這兩個文件非常清晰地提出了工會資產的范疇及來源,判明工會資產不屬于國有資產,解決了工會資產的性質問題。
四、曲解工會財產性質,將給工會帶來嚴重的危害
工會必須“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申明我國工會的群眾性以及獨立自主處理工會事務的基本原則。我們如果推斷工會資產為“國有資產”,把工會認作“官辦工會”,這在政治上將犯嚴重的錯誤。由于對工會資產缺乏正確的認識,在某些地區、某些執法部門中出現了任意劃撥工會資產抵押企業債務的案件,以及產生了因為企業欠債而竟然由執法部門凍結工會經費存款賬戶的案件,這些案件屢屢發生,是源于對工會資產缺乏正確的認識,不尊重和不承認工會資產。這種行為不僅是法制觀念淡薄的表現,最根本的還是把工會看作“官辦”工會的思想在作怪。把工會資產誤解為“國有財產”,把工會看作“官辦”工會,勢必在職工群眾中降低工會威信,影響工會應當發揮的作用。我們的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神圣職責,廣大職工群眾參加工會和期望于工會的是工會能夠旗幟鮮明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把工會解釋為“官辦”工會,勢必會改變工會在職工群眾心目中的地位,削弱工會職能的發揮。
五、加強工會資產的管理運作
將工會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的一些同志,其出發點可能是防止借社團資產登記之機分化國有資產,擔心國有資產被肢解和侵蝕,從而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這樣的動機是善良的。從民法的理論來講,財產的所有權應當依法受法律的保護。《民法通則》第73條規定:“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第77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這些規定的中心思想是國有資產不得被肢解和侵蝕,同時其他性質的財產所有權也不得受到侵犯,包括社會團體的財產也不應被篡改性質。工會是一個統一的組織,自上而下有著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工會組織對于工會的資產有一套完備的管理辦法。《工會法》第37條規定:“工會應當根據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在實際工作中,各級工會正是遵循這一規定實現了對工會資產的管理。
工會的資產管理工作堅決貫徹了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的方針,有力地支持了工會事業的發展,我們必須高度信任工會自己會管理好它的資產。我們應當尊重工會資產的法律地位,使其為工會工作和工會活動提供更強有力的物質保障。
參考文獻:
[1]李建軍.企業文化與制度創新[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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