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博弈、亞癱瘓狀態與村莊公共治理
時間:2022-11-19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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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試圖運用博弈分析框架以湘南G縣為背景觀察、分析村莊精英競爭機制和村莊政治的運行實態。作者指出,在村莊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的博弈與治理精英系統中村支書—村主任的博弈中,由于自主機制缺位和制度供給短缺,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鄉鎮政府和普通村民四者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行為偏差,村莊公共治理其實處于一種“亞癱瘓”狀態。因此,要變革村莊公共治理必須從四個方面入手:明晰責權,建立村支兩委協調均衡機制;拓寬渠道,完善非治理精英吸納機制;擴大參與,加強村民監督機制;規范政府行為,建立鄉鎮仲裁機制。
關鍵詞:精英博弈亞癱瘓狀態公共治理制度安排
一、研究理路
對村莊政治的研究是理解20世紀以來中國政治和鄉村社會的重要路徑。在中國鄉村被嵌入民主化機制以后,特別是隨著以村民自治為契機的“村政再造”的興起,村莊精英在村莊政治和鄉村治理視野中的作用與地位日益凸現,而從精英層面來研究現代村莊政治和鄉土社會也作為一個新的學術生長點在學界盛行,且著述頗豐。例如,王銘銘對村莊非正式權威進行了一般性考察與闡述(王銘銘,1997);樊平則對體制內精英——代表自上而下的體制性權力的村黨支部(黨支部書記)與代表自下而上內生性權力的村委會(村主任)——進行了“兩分”,并認為處理好二者的互動關系對農村發展具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樊平,1997);仝志輝、賀雪峰對村莊開展了“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層分析與四種理想村莊的分類(仝志輝、賀雪峰,2002);金太軍試圖融合村莊權力結構的內部研究與外部研究,對村莊治理進行了“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三重權力互動的政治社會學分析(金太軍,2002);吳毅則從農村村干部“雙重角色”、“經紀模式”與“守夜人”和“撞鐘者”的角色分析對國家與村莊的關系進行了再研究(吳毅,2002);張正河則通過對新疆和甘肅部分農牧民的訪問調查,研究了村官、民間組織、宗族勢力、經濟能人等村莊精英產生的競爭和互補效應及其對村莊決策權的影響(張正和,2004),等等,這些均為我們從精英視角解讀村莊政治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那么,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村莊精英的競爭機制和村莊政治的運行實態到底是怎樣的?村莊公共治理的效能與現狀又如何呢?我國乃典型的“非均質國家”,南北東西地域形態、經濟水平各異,因而我們的研究不得不打上地域特性的烙印.。我們試圖通過對湘南G縣近30個村莊的調查基礎上并以沙村為研究模型所得出的地域性結論來闡釋和回答上述問題。我們研究的理論進路如是:
(1)博弈參與者均被預設為理性的經濟人,且在博弈過程中具有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此為前提,在稀缺性的村莊資源和有限的組織利益中,不可避免地產生經常性的非合作博弈困局。因此,本文基于非合作博弈條件下對局中人理性行為所導致的村莊政治場域不良運行狀態開展實證性解構與理論性探究,希冀尋求普適性的村莊公共治理路徑。
(2)援引世界衛生組織把介于健康和疾病之間的生理狀態稱為“亞健康”的說法,把村莊權力運行或村莊治理介于規范有序與失范無序之間的狀態稱為“亞健康”或“亞癱瘓”狀態。我們把由合作博弈所形成“共謀”式的非正常狀態謂之為“亞健康”,把由非合作博弈所形成的非正常狀態謂之為“亞癱瘓”。而合作博弈條件下,村莊政治一般處于良性和均衡狀態,非良性與非均衡的“亞健康”將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其實,村莊政治的所謂良性均衡的“健康”狀態只是一種理想類型,“亞健康”亦帶有相當的不確定性,故借用“亞癱瘓”一詞更能體現當下轉型中國多數村莊的治理狀況。
(3)“亞癱瘓”狀態的形成與國家制度的安排和村莊精英互動博弈及現實選擇面向緊密相關,鄉鎮政權的干預、普通村民的民主意向是對村莊精英的行動方向和戰略組合產生影響的兩大驅動性因素。由于國家權威并未完全退出村莊政治舞臺,它仍然具有對農村的超經濟控制力和政治滲透力,因而村莊政治完全意義上的“癱瘓”狀態也是具有韋伯意義的“理想類型”,現實中更多村莊處于一種“亞癱瘓”狀態。
(4)村莊精英居于國家(政府)與村莊(農民)承上啟下的中介地位,它的行為狀態構成了村莊權力互動的交叉點和集合部。通過對村莊精英博弈結構的“麻雀解剖”,可以透視出村莊權力的運行全景。本文在融合仝志輝、賀雪峰的“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三層分析與金太軍的“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三重分析的基礎上,建構“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及治理精英系統內村支書-村主任的博弈分析框架,以村莊“亞癱瘓”狀態為突破口徑,以期對村莊權力運行實態進行全面考察。
(5)在對“亞癱瘓”狀態進行病因診斷與脈絡梳理的基礎上,對轉型時期村莊治理的制度建設進行一次基于地域性結論的初步探討。
二、精英分化與權力格局
村莊精英是指那些在村莊中擁有相對資源優勢,其社會影響力超過一般村民平均社會影響力的那類村民(賀雪峰,2003:159)。仝志輝、賀雪峰根據村莊各權力主體擁有權力的不同影響力來源,把村莊精英分為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治理精英指掌握著村莊正式權力資源的村組干部,其社會影響力來源于正式授權,獲得國家政權體系的認可。而非治理精英指在村莊中有一定政治社會影響力的村民,如宗族頭人、經濟能人、鄉村教師、民間文化人、鄉村醫生、村痞地霸等,其社會影響力主要源于村莊社會中的文化認同和利益聯系,如源于個人魅力,德高望重、血緣關系、同學關系、朋友關系、經濟互利關系等,也可能源于非治理精英村莊外部的個人關系網絡,如有官方資源背景、與村外某強勢人物的關系密切等。
由于國家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及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經濟社會分化日趨明朗和農村傳統文化網絡日漸衰落,村莊精英呈現多元化格局。村級治理和村莊公共事務的效能很大程度取決于村莊精英互動博弈過程中協商、默契與利益互惠的達成。
1、角色沖突與村官的兩難:治理精英的艱難生存境地
上世紀80年代初期(體制瓦解后),村莊中有一定動員能力,并且與鄉(鎮)干部有一定關系的村民被任命為村干部,干部的去向完全由上級鄉鎮政權決定,不少農村地區就廣泛流傳著的“村干部鄉里定”的說法。上級單一授權的來源方式形成了一個直接面對上層的忠誠網絡,治理精英成為國家利益在村莊中的人。在封閉狀態的村莊共同體中,治理精英憑借組織性權威在完成國家政務的同時,也能很好的扮演起村莊“監護人”角色,從而成為村莊公共事務管理依賴的對象并得到了村民的廣泛擁護。治理精英因為權力運作不但獲得了應有的工資報酬,而且獲取了尊重等無形資產回報。出于對村莊權力和利益的獨占心理,即將退位的治理精英在干部更替時,也會充分利用職位優勢和鄉(鎮)干部的人際網絡,盡可能安排自己的子女、親屬或心腹接位,進行一場權力交接的家族拉力賽,印證了農村中“老子英雄兒好漢”的說法。1980年代,村莊治理精英度過了一個“外無干擾、內無抵制”的黃金時期。
然而,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推行的是層層壓力型體制,特別是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實行“國稅不足地稅補、地稅不足財政補”的財稅政策,使鄉(鎮)對農村資源抽取性質的政務不斷加強,農民負擔日趨加重,鄉村關系出現緊張局面。鄉鎮政權對農村資源的過度抽取和來自鄉鎮的名目繁多的各項檢查、達標活動,使治理精英無暇應付,“一年就是要錢、要糧、要命,簡直成了鄉政府的走狗”①。同時,隨著村莊集體經濟的逐漸解體,村莊公共設施建設難以啟動和公共產品供給的短缺,治理精英在發展村莊經濟方面似乎“黔驢技窮”,越來越無法滿足村民多元化的利益訴求與心理需要,加之村莊原有“意識形態”禁錮的解除和可利用資源的增加使村民對治理精英的依賴進一步削弱,治理精英的“監護人”角色在村民心目中暗然失色。1998年以后,村民自治制度全面實行,治理精英的產生方式由原來任命制為主轉換為政府主導的村委會選舉和任命兩種,鄉鎮與村的關系逐步由領導轉向為指導,使治理精英的合法性基礎和授權來源發生了由“上”至“下”的轉變,鄉鎮已經不能任意決定村委會干部的任免與去留,即使是村黨支部書記的產生,來自村莊方面的影響也越來越大。村民自我意識的不斷提高與壓力體制下不斷擴張的鄉鎮政權使治理精英在利益分配行動中產生邏輯沖突:治理精英落實鄉鎮行政工作越積極,與村民的沖突可能就越大;落實鄉鎮行政工作越消極,就有可能失去自上而下的組織支持,影響自身角色生存。而在這種缺失治理資源和權威的村治環境中村莊治理精英一方面要政府執行稅費征徼、計劃生育等國家政務,另一方面又要代表村民利益進行村務建設、為村民提供庇護,其結果是“對上負責困難,對下負責不足”、“上有壓力,下有阻力”,從而導致村莊治理精英處于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鄉鎮政府與農民夾縫之中求生存的結構性兩難,“人”角色和“監護人”角色相互沖突,使治理精英陷入“兩頭受氣”甚至“費力不討好”的困局之中。
2、經濟分化與宗族資源:非治理精英異軍突起
非治理精英在村莊的崛起與農村經濟社會分化緊密關聯。進入199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在“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引導下,村莊中一批具有經濟頭腦和一技之長的村民通過勤勞和努力率先富了起來,村莊中的貧富差距開始拉大。大批經濟能人因為擁有經濟資源與村民形成雇傭關系,而對部分村民形成支配關系,在鄉村的社會影響力也越來越突出。大多數的經濟能人不但能利用這種影響力在為獲得更多財富的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帶領群眾發家致富或為村莊公共事務盡力獲得村民的普遍尊重,成為村莊中具有一言九鼎之威的經濟精英。國家現代化建設與城市化進程的縱深推進,打破了傳統村莊共同體的封閉狀態,國家意識形態和現代化因素不斷滲入村莊,村莊內圍繞利益分配而形成的新的人際關系與傳統人倫格局相互碰撞導致了村莊權力格局的相應變化,舊的權力運行規則打破了,新的規則尚未完善,村莊權力出現暫時真空。從管理學角度講,在一定的人群中,總有各種各樣的權力在發揮作用,如果正式權力在基層出現真空狀態,就會有別的權力形式來填補。村莊權力的斷裂與空白,為非治理精英的生存與發揮影響提供了空間。伴隨著宗族勢力的興起,一大批宗族精英脫穎而出并“虎視”村莊權力。隨著國家權威控制在村域的漸行漸遠,農村“黑金”勢力、宗教組織也乘虛而入、死灰復燃并搶占村莊資源,希冀在村莊治理中占有一席之地甚至壟斷村莊政治資源。
非治理精英的異軍突起形成了參差不齊、良莠并存的多元精英競爭的權力格局。在經過民主制度的洗禮與民主選舉的訓練后,非治理精英逐漸熟悉掌握和學會運用民主技巧和政治策略擴大自己的影響,逐步具備了與治理精英討價還價的能力,成為挑戰治理精英,覬覦村莊權力的一支“勁旅”。
3、政治語境中的失語:普通村民的策略性表達
普通村民在政治上是村級權力的授予者和委托者,在經濟上也是自主經營的自由主體,然而細碎分散的農村市場經濟中,農民就象馬克思所形容的“馬鈴薯”,處于分割的原子化狀態,他們既無力把握村政,也無力把握市場。高度自由經濟帶來的高風險使村民感到了自身的經濟脆弱性,同時他們接受政治信息較少、利益渠道狹窄、組織化水平低,這又進一步增加了他們在村級公共事務中的無力感(金太軍,2002)。經濟資源的缺失與政治地位的低下決定了普通村民在村莊政治中的“棋子”角色,他們在形成自己的政治態度時往往受到村莊精英的裹挾,被動或主動地依附于村莊精英進入村莊政治生活(仝志輝、賀雪峰,1999),且形成了一套自身經濟利益與政治態度的策略性表達方式。
礙于鄉親情面,普通村民很少在公開的正式場合(如村民大會)公開表明個人的政治態度和利益取向,而是委婉地、含沙射影地提出自己的主見或中意人,甚至多半的村民在公共選擇中是保持沉默,只在私下里發發牢騷或在執行中借故消極抵抗和不合作,如通過拒交農業稅來表達對村干部的不滿,以謾罵的方式指桑罵槐來宣泄利益表達受阻的不公平。我們把村民在公開的正式場合的沉默與非正式的私下場合的策略性表達稱之為村民的“失語”狀態,究其根源可知,在低流動性的村莊社區中,策略性表達減少了村民之間未來可能出現的矛盾和摩擦。在沙村的調查中村民也向我們反映了對村干部的不滿,發了許多牢騷,但一涉及到具體人物和事件時都表述得含糊其辭。在沙村與村民F的談話情況就是如此,F對新當選的村主任J明顯不滿,但在我們的談話中卻表達得很含蓄。
問:你對J當村主任有什么看法?
答:不好說,都住在一塊地兒上,抬頭不見低頭見的。
問:你盡管說,我們不會傳出去的。
答:(笑一笑,欲言又止)……,我們村是個大村,人口多人心雜,要選出個鎮住地盤的中意人也不……,不好說(搖搖頭)……
歷史事實說明,無論農民參加什么組織,其初衷都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獲得社會歸屬感(王峰,2003)。普通村民在失語的政治語境中,本能地把利益訴求與政治表達更多地寄托于村莊中說得起話、辦得起事的非治理精英身上,依附于各種非正式組織乃至非法組織。這樣,村中具有一定政治意識和話語能力的非治理精英成為普通村民不可多得的利益代言人,引導著村莊輿論和村莊政治起伏。
4、集體行動中的組織意圖:鄉鎮權威張力在村莊中的延伸
在民主機制嵌入鄉村社會后,鄉村高度整合的治理權威開始逐步退出村莊場域,以往在村莊建立的準政府的行政組織和由政府直接任命的村莊干部及以黨代政、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就缺少了存在的制度依據。然而國家準動員的壓力型體制下,鄉鎮對村莊的資源提取性質的政務卻在進一步加強,且政務的完成與否與鄉鎮干部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前途直接掛鉤,于是鄉鎮政權以完成政務為目標的對村級人事的控制表現出積極擴張的欲望,其行動邏輯必然傾斜于能夠完成鄉鎮布置的各項任務的“中意人”上,對村莊選舉直接或間接產生影響,甚至完全左右選舉局面。長期村級治理所積累的權威資源的浸染與“官管民”的天經地義在村莊中的文化認同,以及恩威并治的工作方式保證了鄉鎮經濟和鄉村穩定目標的誘惑,使鄉鎮權威在村莊的延伸和滲透遲遲不愿退出或只在經濟領域象征性的減弱。在沙村所在的鎮政府與一位副書記交談時,這位副書記就用“責任重如泰山,權力輕如鴻毛”來戲稱鄉鎮無權的地位和抱怨縣級政府對鄉鎮部分權力部門的上收直管。
然而隨著村組法的頒布與村民自治制度的全面實施,鄉鎮對村莊的干預行為受到了來自國家法律的質疑而失去了合法性基礎,甚至成為村民上訪的直接被告和間接被告。于是“組織意圖”這一界限模糊的詞語在鄉鎮干部口中流行起來,通過一套更具隱蔽性和策略性的控制程序與話語體系來達成目標成為鄉鎮政權的現實選擇。在G縣的村級換屆選舉中,鄉鎮政府一般要由黨委、人大及政府有關部門成員成立選舉領導小組部署、指導和監督全鄉的選舉工作,在選舉期間,鄉鎮“包村”干部也要在村莊把握選舉局面。在村莊也相應成立了以村黨支部書記為組長和村莊原班人馬組成的選舉工作小組,通過“醞釀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并報鄉鎮領導小組同意,這個機制為按鄉鎮意圖與村莊干部私意圈定正式候選人提供了可能性。鄉鎮政權另一個策略行動則是通過對村黨支部的直接控制來對村莊選舉產生間接影響,一般來說,村支委的換屆先于村委會換屆,鄉鎮黨委對村黨支部的絕對領導權為鄉鎮的控制行為提供了合法注腳。村黨支部書記對鄉鎮黨委也有著很大的親和力,比較自覺地貫切鄉鎮黨委的意圖,包括對村委會的領導(金太軍,2003)。鄉鎮政權在對村莊候選人不滿意時,一句“組織意圖”,村支書就會心領神會的利用手中的舉薦權將村莊侯選人從名單中“抹掉”,村支部書記也會趁機將自己的心腹或“靠得住的人”插進班子,與鄉鎮政權達成某種心照不宣的默契。在沙村與廖某的談話印證了我們的一些想法。
問:你認為村干部該與鄉鎮政府搞好關系嗎?
答:很有必要,關系搞不好有可能被撤了,關系搞好了,還可以到鄉鎮弄些好處,多撥些經費,去年村委換屆,我們村就比其他村多要了1200塊錢。
鄉鎮政權的策略與行為在村莊治理精英對付非治理精英的行動中得到效仿,特別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村莊,鄉鎮組織、體制資源的運作與“組織意圖”的套用在治理精英手中發揮得淋漓盡致,成為治理精英力戰非治理精英的“上方寶劍”。當然,治理精英由于治理權威喪失而無法完成鄉鎮任務時,鄉鎮政府也可能以“組織意圖”的名義對村級班子進行微調,把鄉鎮中意的非治理精英安排進班子,成為非治理精英進入村莊權力的一條重要路徑依賴。
三、精英博弈矩陣演繹與“亞癱瘓”狀態
村莊場域是村莊精英博弈活動的空間和載體。布迪厄(PierreBourdieu)認為,一個場域由附著由某種權力(或資本)形式的各種位置間的一系列客觀歷史關系所構成,它包含各種隱而未發的力量和正在活動的力量的空間及其相互爭奪的行為。“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村莊精英也是亞當·斯密假設下的理性“經濟人”,他們進入村莊權力體系有兩個方面的預期效用:一方面是利益預期,對于個人來說,通過權力的運作不僅得到了應得的工資報酬,還可以通過職權獲取一些無形的資源,如村莊福利的發放權、村莊土地的審批權、利用國家政策資源謀取個人利益等;另一方面,是精神預期,在傳統鄉村文化網絡中,村干部與老百姓眼中“當官的”身份對應,是農村出人頭地光宗耀祖的體面事,通過權力“光環”也可以抬升個人地位和聲望,如被邀出席和組織村莊的婚喪嫁娶等重大活動,家族成員沒人敢欺負等。在村莊精英系統中,不論是治理精英還是非治理精英,不論是村支書還是村主任,其介入村莊權力體系都是有著利益預期和精神預期激勵的,因而非合作博弈及其困境在所難免。
(一)村莊精英博弈矩陣演繹
為實現各自的利益,在村域場落中村莊精英根據掌握的資源優勢和影響力,采取各種不同的“受益最大―損失最小”的最優策略組合,進行一場理性的非合作較量,構成了村莊精英博弈矩陣(圖-1,圖-2):
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資源、影響力與策略均衡村支部(村支書)村委會(村主任)能力、資源與策略均衡
強弱強弱
資源、影響力與策略均衡強A(競爭)C(妥協)能力、資源與策略均衡強Ⅰ(對峙)Ⅲ(村委過度自治)
弱B(合作)D(競爭)弱Ⅱ(村支部專權)Ⅳ(“混戰”)
(圖-1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博弈矩陣)(圖-2治理精英內部博弈矩陣)
為便于分析,我們把村莊精英的互動博弈行為分為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的體制內、外博弈與治理精英中村支書—村主任的體制內博弈兩大塊進行闡釋。
1.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的博弈演繹
在B類型與C類型村莊中(圖-1),由于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之間力量相差懸殊而比較容易達成默契與妥協使競爭格局模糊化。B類型村莊中,治理精英掌握豐富的優勢資源,在村中擁有高人格、高動員力和高權威而較易于協調非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也有自知之明而采取積極合作的態度,出現強勢穩定的村治局面(即我們說的“紅旗村”、“先進村”)。在C類型村莊,治理精英明顯處于弱勢狀態,即通過鄉政府任命或村民選舉產生的治理精英沒有足夠能力完成政務,因為處于強勢狀態的非治理精英“不買賬”,甚至利用其影響力在村民中進行負動員,給治理精英的工作開展制造障礙。在這種情況下,治理精英只有“屈尊就駕”,采取主動上門、遷就、妥協或與非治理精英建立人情關系來博取他們的支持,雙方達成某種互惠的默契,村莊干部成為傀儡,村級班子成為“影子”政權。而在A類型與D類型村莊中,治理精英陣營和非治理精英陣營勢均力敵,形成較為明顯的“兩軍對壘”的競爭格局,引起了我們研究的興趣與學術的自覺。
A類強—強型村莊當中,村莊治理精英與非治理精英勢均力敵,力量相當。在這種矩陣中,可能出現多種變數不定的情況:
在經濟發達特別是礦產資源豐富和土地增殖快的村莊,進入村莊權力體系當村干部能帶來更大收益,利益驅動下,非治理精英對村莊權力表現出更大積極性。于是會在村民選舉過程中,采取多種手段,動員、收買村民,開展拉票、買票活動,欲通過非正當手段進入村級政權。非治理精英的行為引起了體系內治理精英的利益損失,治理精英必然會求助于外部支持體系――鄉(鎮)政權進行干預,因此,此法不一定能奏效。然而村莊資源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制度性資源轉換為市場資源過程中產生的巨額收益的引誘下,不可避免地要為爭奪資源而發生利益沖突,于是,非治理精英常常會聯合起來制造一些障礙,使治理精英無法開展工作。同時積極尋找村莊政治城堡的縫隙,抓住治理精英的某些過失(如村級財務不清、村干部貪污腐敗等問題)有意放大,制造不良氛圍,詆毀他們的聲譽,使村民對治理精英失去信任感,破壞治理精英的內部支持體系,削弱鄉(鎮)政權對治理精英的認同感。治理精英與非治理精英無法取得一致性無能完成國家政務和維持村莊秩序,上壓下頂困境中的治理精英已顯得幾分“疲態”,在非治理精英釋放出潛藏已久的巨大的政治能量沖擊下也只能易位于非治理精英,村莊班子“改朝換代”。然而遜位的治理精英們又怎能容忍既得利益的喪失與下臺后的冷言冷語以及一系列諸如財務清理等對自己歷史的清算活動,他們也會利用下野后的余威如法炮制,重新爭奪村級政權和村莊資源,或帶頭抵制上臺精英的“新政”,村莊權力運行不暢,出現精英對峙的僵局。
另一種情況是治理精英面對非治理精英的咄咄逼勢,轉而向村莊黑惡勢力尋求幫助,扶持黑惡勢力進入鄉村權力組織,“痞子驅逐精英”,通過惡人治村達到政務和村務完成及利益的實現,成為村莊黑惡勢力的“保護傘”,甚至直接充當村莊黑惡勢力的領頭人物,出現精英“紅黑蛻變”(于建嶸,2003)。鄉(鎮)政府在完成政務的利益誘導下,也會表示默認,但最終是“引狼入室”,村莊權力組織成了農村黑惡勢力的大本營,權力運行規則遠離國家法理軌道,村級權力肌理異化變質,村民自治也名存實亡。
在經濟欠發達的村莊(如純農業型、集體經濟缺失的“空殼村”),非治理精英進入村級權力要付出巨大的機會成本,如外出打工或經商比在村莊當干部經濟收益要大,當村干部可能破壞原有的“熟人社會”的關系網絡而帶來個人經濟活動的損失,同時,隨著村莊集體經濟的消失殆盡,不少村委會負債累累,進入村級班子既無利可圖也難有作為,他們往往不熱衷于村級權力。一番理性權衡,非治理精英最佳的行動策略是給治理精英留“面子”、給自己留“后路”,另辟蹊徑或遠走他鄉尋求利益。進而導致的后果是,越是村莊的精英、能人越遠離村權,越是中庸之人反倒躍躍欲試(吳思紅,2003),出現“精英斷層”的結局,為村莊治理埋下了隱患,這也正好解釋了目前部分農村村干部后繼乏人的問題。
D類弱—弱型村莊中,村莊非治理精英細小分散,其資源優勢與社會影響力、動員力的輻射范圍僅限于鄰里街坊或村民小組,他們在民主制度的誘惑與村民的鼓動下對村級權力表現出躍躍欲試的政治心態與半推半就的行為傾向,然而即便他們被村民選舉為治理精英,在村莊治理的過程中也會因為缺乏有力,無法統御全局而倍感為難。體制內的治理精英雖然沒有遭遇高大威猛的非治理精英挑戰,但自身治理權威資源的缺失也使其對村級治理失去信心和積極性,面對人數眾多的非治理精英及其缺乏道德感與責任感的競爭行為,要與他們達成協商一致不僅要付出巨大的交易費用,而且要承擔由于非治理精英在村民當中缺乏說服力可能出現協議瓦解與失敗的風險成本。在當前村莊內部充滿緊張和干群關系緊張的背景下,治理精英既無力直接面對廣大村民維持村莊秩序,也無能完成國家政務對上負責。基于政治閱歷與訓練的經驗,治理精英現實的可能是,學習和掌握“踩鋼絲”與“擺平衡”的游戲規則及“兩頭應付”的替代性游戲規則,以適應身處國家與村民夾縫之中的兩難境地(吳毅,2002),如在執行上級政策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甚或“歪曲政策、為我所用”,在完成國家政務(如稅費上繳、計劃生育)時顧及鄉梓情誼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在村莊經濟發展與公共物品建設中“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無為現象等。鄉鎮政府在缺乏激勵機制的情況下,面對治理精英這塊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也只有依靠與其建立私人感情,想憑借面子、感情等非制度化資源去實現日漸失落的科層化權威所無法達到的行政目的(吳毅,2002),而這種行為恰恰給了治理精英玩游戲的鼓勵與誤導,使治理精英這種“磨洋工”的行為更具援引依據而進一步普遍化。
2.治理精英系統內村支書-村主任的博弈演繹
隨著村組法的正式頒布實施,村莊權力體系分化為自上而下的以黨支部為代表的體制性權力和自下而上的以村委會為代表的內生性權力兩大陣營,產生了村支書與村主任對立和矛盾的導火索。馬克斯·韋伯(MaxWeber)說過“政治就是指爭取分享權力或影響權力分配的努力,這或是發生在國家之間,或是發生在一國之內的團體之間”(韋伯,1998:55),村莊權力體制內圍繞權力和利益分配而展開的“斗法”現象不可避免地發生。村主任依據村組法要做“當家人”叫板村支書,村支書則援引黨章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條例力保“一把手”寶座,在權位沖突中,村莊班子人馬圍繞不同競爭者被“組織”到渭涇分明的團體或派系中,甚至“隔岸觀火”的非治理精英與“蒙在鼓里”的村民也被卷進來,導演一場村莊政治風波。根據村支書與村主任素質、能力和權力欲的對比,可以分為四種博弈態勢(圖-2):強—強型、強—弱型、弱—強型和弱—弱型。
(1)在村支書與村主任強—強型博弈中,二者力量相當、不相上下而互不相讓,出現“雙駕馬車”:黨支部和村委會分別由兩派人把持,他們誰也不服誰,但同時誰也“吃”不了誰,各定各的調,各唱各的戲。相互內戰消耗了村莊班子的整體能力,致使國家政策受阻、村務建設耽誤而引發干群關系緊張,而有的干部因為本身“屁股夾了屎”②,結果拔出蘿卜帶出泥,揭露出村莊丑聞和干部腐敗案,村級權力體系岌岌可危、瀕臨崩潰。
(2)在村支書與村主任強—弱型博弈中,村支書憑借鄉鎮政權的組織資源優勢與長期以來掌握的絕大部分權力,以及利用權力互恩互惠形成的個人人際關系網絡在博弈中處于強勢狀態。“黨領導一切,村里的事書記說了算”,村支書利用自己掌握的一切資源壓制、排擠村主任,大搞一言堂,對村委會工作包辦代替,把持村務不放,村主任處于無權的尷尬地位,村莊自治功能弱化。
(3)在村支書與村主任弱—強型博弈中,由高大威猛型的非治理精英經過民主選舉出來的村主任在村中擁有較大的影響力,村支書則處于弱勢,難與村主任在能力上抗衡。“主任是全村村民選的,他支書才幾個黨員選的,那算老幾”,村主任打著“代表村民意愿”的幌子越權行事、獨攬大權,不把支書放在眼里的事時有發生,甚至排斥村支部的領導,村務重大決策不讓村支部參加。村支書無力相與爭雄也自動放棄領導,從此大權旁落、不問村政,出現村委過度自治的局面。
(4)在村支書與村主任弱—弱型博弈中,體制內的治理精英均為弱勢人物,村中工作無人負責,村莊不能為村民提供有效庇護,村莊內部關系充滿緊張,村中各種非正式權力潛流涌動,各類非治理精英趁勢而出,村莊可能陷入一場“混戰”之中。
(二)“亞癱瘓”狀態:村莊政治實態的地域性解讀
作為民主制度與湘南G縣特定鄉村場域背景相結合的村莊精英博弈形態及其影響下的村莊政治效能多少有點不盡人意。無論是治理精英—非治理精體制內外博弈中的A類、C類與D類矩陣博弈結果,還是治理精英體制內村支書—村主任博弈形成的強—強型、強—弱型、弱—強型和弱—弱型關系,都不是村莊政治的理想狀態。村莊精英非合作博弈所導致村莊秩序的“亞癱瘓”狀態印證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奧爾森(M.olson)演繹的“集體行動的困境”(奧爾森,1995),村莊公共治理無法正常開展,村莊公共產品輸出不足,使村莊精英博弈陷入惡性循環的怪圈之中。我們應該看到,在缺失完美制度設計和適宜制度環境的村域場落,由于鄉鎮干部、村莊精英與普通村民在行為上都存在偏差,他們上演的實際上是一場不規則的博弈游戲,可以說“亞癱瘓”狀態是制度短缺的一個產物。
然而鄉鎮政權面對這種病態并未產生積極回應,壓力型體制下名目繁多的政務已讓他們焦頭爛額,又哪有精力來反思與回應。況且縣級政府以政務完成(主要是保財稅、計劃生育、社會穩定“三票”)為全部內容的目標責任制的管理機制,慫恿著鄉鎮將權力下移到村莊,在沒有中間人的情況下與農民直接對話,甘冒違背村民自治精神的風險。于是對付村莊的這種“亞癱瘓”狀態,鄉鎮政府多半采取“拖”的辦法,能拖一天算一天,“反正在這干不了一輩子”。但令人頭疼的是這種病態猶如被推倒的多米諾骨牌具有強烈的連帶示范效應和傳染性,特別是在經濟落后的資源掠奪性質的農村,良性運行的村莊因政務的完成,反而喪失了更多的資源,而處于“亞癱瘓”狀態的村莊反而因為政務無法落實而普遍獲利。于是良性運行村的非治理精英往往籍此來動員普通村民,反對治理精英的村治導致政務和村務受阻,使這種病態如流感般在當地蔓延開來。“基礎不牢,地動山搖”,無疑,這種蔓延將直接削弱國家的控制能力,對國家政權和社會穩定造成危害。在G縣調查過程中,許多鄉鎮干部就向我們反映,村干部“磨洋工”現象已在村莊之間倍受推崇、爭先效仿,直接導致村級負債和鄉鎮負債如滾雪球般加重,甚至出現村干部截留、挪用村民上繳稅費的腐敗現象。據沙村所在的鎮財政所給我們透露的數據,2001年農村費改稅之前的1995年—2000年6年時間內,該鎮各村欠下的各項稅費累計達210萬元之多(許多債務已成為“無頭債”、呆帳、死帳),而該鎮政府負債也已達430余萬元。
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到,村莊“亞癱瘓”狀態的成因與國家制度安排是密切相關的,特別是村民自治制度強行實施,鄉(鎮)政府與村級權力組織的關系由領導成為指導關系,削弱了國家自上而下的權力影響,減弱了鄉鎮政權對村級權力的整合能力。非治理精英通過選舉和罷免途徑,加快了村級組織更迭速度,使村級權力結構的穩定性能有所下降。當然,僅從精英博弈視角來考察村莊“亞癱瘓”狀態的成因與解讀村莊政治實態是不全面的,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業增收困難、農民負擔過重等經濟性因素與農村文化活動的貧乏等文化性因素也不容忽視。
(三)沙村風波:村莊精英博弈與亞癱瘓狀態的實證分析
村況:沙村地處G縣H鎮,屬于該縣煤礦大鎮行政中心所在地,省級公路穿村而過,是該縣有名的富裕村。沙村現有人口1940人,耕地面積920余畝,人均耕地不足5分田,村民收入主要來源于到礦區打工、從事運輸業和開店經商。村莊有6個村民小組,由劉、雷、李三姓村民和一些外地經商戶構成。
各路精英:該村支書劉淵(應調查對象要求,以下人名皆為化名)已連續任職20余年,在村中關系盤根錯節,與礦區和鎮政府的關系也相當密切,平時生活簡樸,在村中頗得人緣和村民尊敬。村會計雷光榮是3組、4組雷姓600村民的代言人,也是支書劉淵的妹夫,在村中與人合伙開了兩條“煤垅”(小煤窯),家底頗厚,“起碼也有6位數的存款”。村主任李直是該村第一個百萬富翁,在公路旁經營一家私營加油站,1995年村民選舉當選為村主任,是個心直口快的人。村莊還有兩個人不容忽視,一個是村莊地痞惡霸團伙頭目李南國,李南國外號“李疤子”,1992年因為盜竊礦區電纜被判刑5年,出獄后糾集村莊“混混”和礦區馬仔自立為王,為礦區老板充當打手,靠收取地盤費和保護費起手發家,但李從不允許手下欺負本村村民,甚至在村民受外人欺負時,還會為其打抱不平,在村莊的口碑也不錯。但與村支書劉淵的關系較僵,因為李一直懷疑92年偷電纜的事是劉告的狀,總想伺機報復,劉對李的行為并不感冒。另一個是退伍軍人雷軍,據說市里某領導是他的遠房親戚,95年退伍后利用在部隊學的駕駛技術買了臺東風大卡從事運煤業,幾年時間賺了幾十萬。村里許多年輕人都向他拜師學駕駛搞運輸發了財,在村里年輕人中間威信較高,但在1998年村委換屆與原村主任李直競選時以40票之差敗陣,一直耿耿于懷。支書劉淵倒也蠻欣賞他,于是98年后把他培養入了黨以平衡他的失落感。
楔子:由于礦區一直占用該村的耕地,每年都有安排村民進礦當工人的上礦指標。村支兩委以往的做法是“留足自己的(子女、親屬),照顧困難的”,其余的以每個指標4000到6000元不等的價格賣掉,通過瞞報、隱報指標,村干部每年可分得8000—12000元左右。來當地開礦的老板每年也要來“進貢”,村支兩委班子成為密不透風的利益集團。由于信息封鎖,村民倒也相安無事。2001年在修建村莊排水溝工程中,支書劉淵一人做主在沒告訴主任李直的情況下,將工程承包給某老板。李直知道后,認為里面一定有“貓膩”,想到自己受到排擠,坐了“冷板凳”,一氣之下與劉淵鬧翻了。
行動:嗅到消息的李南國看到報復的機會來了,加之幾年打打殺殺的生活經驗告訴他需要一個合法的外衣,對村莊權力垂涎三尺的李開始了行動。他的手下們迅速在村民中進行煽動,大肆暄染村莊黑幕,“××收了老板××錢”,“××貪污受賄××錢”,或真或假的路邊消息主導著村莊輿論,被鼓動的村民聯名上告到鄉鎮政府要求查清賬目。村支書劉淵一夜之間名譽掃地,成為村民唾罵的對象。然而鄉鎮政府調查組進行調查后,并未調查出水溝工程中劉淵有受賄行為(確實也沒有)。村民認為是當地政府包庇了村干部,抵觸情緒高漲,政府各項工作根本無法開展,且危及礦區與當地村民的關系。村民被“組織”起來到縣級部門上訪,有關部門迅速成立了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劉淵的受賄案沒查出什么,但瞞報上礦指標的黑幕卻查了個水落石出。
結局:上級部門收繳贓款10萬余元,并將贓款返還到新成立的村班子,才將事態平息,而這場鬧劇中,李直也退出贓款20000余元。村莊原班人馬幾乎全部涉案,村莊班子進行大調整,鄉鎮政府在充分尊重劉淵的意見下,任命雷軍為村支書,精心策劃下,李南國被當選為村主任,2002年全省打黑除惡專項行動中,李南國及其團伙被一舉端掉,去了他“該去的地方”。風波后的村民仍心有余悸,對新的村莊班子心存戒備,下臺后的原村莊干部也心存不甘,不愿積極配合新班子開展工作,村級治理一直處于“亞癱瘓”狀態。
問:你覺得你這樣做劃算嗎?
答(李直):現在有點后悔,當時覺得受了排擠,我也是堂堂的村主任呀!我能沒氣?只想著把他(劉淵)搞倒,誰知自己也牽進去了。不過這事遲早得捅出來,那么多人想當干部……
問:當時怎么沒想到與李直通通氣?
答(劉淵):就那么些小事,我一個書記還得事事向他(李直)匯報,那誰是一把手?
問:村里現在工作還好做吧?
答(雷軍):不好做呀,老百姓防賊似的防著我們,老干部怪我們搶了位置,也對我們有怨氣,哪能做成事呀……。
四、精英博弈視角中村莊公共治理變革的制度取向
民主制度的嵌入改變了國家傳統自上而下高度一元化的村治格局,中國鄉村治理進入權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轉型的變革時期,中國鄉村民主在國家強有力的推動下又向前邁進了一步。但制度供給的短缺也導致了鄉村組織明顯的不適應,“亞癱瘓”狀態就是一種表征。我們研究的目的不是通過對村民自治制度的懷疑來為過去政府主導治理模式的懷念甚至再回到從前提供依據,而是要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尋求彌補缺陷的方法與路徑,通過制度設計和政策實施的完善來促成理性秩序的達成。制度的作用在于對權力進行明確的配置,而較為均衡的權力配置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實現均衡需要對可能擴大的權力給予限制,這些限制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權力分配不致失衡,而政治進步正是通過建立一種力量平衡的結構,將沖突和競爭引至和平、公開、可控的秩序過程(張靜,2002:212)。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能夠增進參與各方的利益,力求將各方引入共贏或多贏的合作博弈結構中。在精英博弈分析框架中,村莊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鄉鎮政府與村民四個主體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行為偏差,我們認為,當前鄉村治理應從規范四者行為的角度進行制度創新。
(一)明晰治理責權,建立村支兩委協調均衡機制
村委會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村務管理權,而黨支部則依據1998年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強調黨支部對村務工作的核心領導權,而村務管理權與村務領導權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迭的,如村務決策權、財務審批權等,無論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是<<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都沒有就村委會和支委會具體職責權限作出明確劃分并對村務工作運行機制作出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何增科,2003)。界限模糊的責權分配產生了“相互性問題”,村支書與村主任陷入“科斯悖論”③之中而不得自知,“有利的事搶著干,沒好處的事無人管”。因此合理界定村支兩委的責、權、利關系,形成產權明晰、職責明確、權力均衡的制度配置是解決矛盾的關鍵。
1、強化黨的核心領導地位,加強農村黨支部建設。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地位不可動搖,這是一切制度設計或制度創新的可能性邊界。黨支部要嚴格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搞好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引導作用,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村支書應從具體的村務工作中脫離出來,把重心放在村莊規劃、村務決策等全局性問題上來,對村務決策,村支書要負主要責任。同時對村主任要適當放權,充分調動村主任在發展村莊經濟方面的積極性。
2、強化村委會自治功能,加強組織與協調職責。村委會是村莊社區一切公共事務的承擔者和組織者,是村民自治權力的唯一載體。村民自治權力也是村莊非治理精英爭奪的主要對象,只有進一步加強村委會在公共物品提供上滿足村民多元需求的功能,才能保證其職能真正履行。特別是在選舉候選人確定機制上,要實現決定權由村支兩委向村民的真正下移,如建立候選人預選制度、候選人全體村民投票提名制度等。同時在村務管理上既要尊重村民意見,也要充分聽取村支部的意見,而不可偏頗偏廢。
3、建立村支兩委制衡的權力分享機制。一種制度安排,要發生效力,必須是一種納什均衡(Nashequilibrium)(張維迎,1996:17).在村級治理制度建設中,我們一方面要通過保證黨支部特別是村支書的領導地位和書記的“一把手”權威來調動村支委特別是村支書的積極性,防止產生村支書“撂擔子”和“支部滑坡”現象,另一方面要通過讓村委會特別是村主任分享村務管理權即保證村民的知情權來贏得村委會與村民的合作,防止“一言堂”等過度專權現象,如建立村務決策聯席會議制度、財務審批“兩支筆”制度、村級事務定期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等。
(二)拓寬民意渠道,完善非治理精英吸納機制
村莊非治理精英處于治理精英與村民之間的隔離帶,他們一方面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另一方面又代表著部分村民的集體利益,其非正式權威在鄉村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甚至鄉村治理的效能取決于治理精英與非治理精英能否取得一致。我們應該看到,在村莊共同體中,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村民三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關鍵是建立一套能夠有效整合三者利益的吸納機制。一是體制吸納,通過將黨員代表、村民代表、經濟能人、老干部等非治理精英納入村級組織和村務管理活動中贏得他們的支持,如將經濟能人、退伍軍人、鄉村文化人等有影響的精英分子作為后備干部或培養入黨,成立村級治理顧問委員會,邀請老干部、在外退休返村定居的國家工作人員入會,為村莊建設獻計獻策、發揮余熱。二是利益吸納,建立村民意見箱、民主議政日和干部民主評議制度,使村民能夠在村級組織體系和體制內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使組織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當然,對于那些進入村莊組織尋求個人利益和那些圖謀不軌的黑惡勢力、宗教組織的非治理精英應進行孤立、打擊。
(三)擴大民主參與,加強村民監督機制
村民是村級權力的主人,可以簡單的認為,村民與治理精英是委托—關系:村民是委托者,通過民主選舉的模式,將管理村莊公共事務的權力交予治理精英。而根據委托理論,在委托關系中最大的問題是委托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治理精英可能利用信息的獨占性來為自己服務,村民由于信息短缺而無法監督,滋生治理精英腐敗的土壤。要保證村級組織的健康運行,就必須提高村民在治理中的參與積極性,擴大參政議政面,確保村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一是規范村務公開制度,推行村務“陽光工程”。村莊重大決策要交由村民大會表決通過,村莊財務開支要定期公布。二是提高民主理財能力,加強理財人員財務知識和技能培訓,杜絕村級班子人員進入理財小組任職,保證民主理財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同時要加強對普通村民的教育,注重村民民主意識和民主技術的灌輸與教育,通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加強民主操練和洗禮,培養農民獨立的政治品性和寬容精神,加強農民理解國家政策和討價還價能力,拓寬農民話語空間和滿足農民利益訴求渠道,提高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整合能力,真正實現完全由農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村民自治。
(四)規范政府行為,建立鄉鎮仲裁機制
鄉鎮政權應主動退出村莊公共權力領域和改變權力發揮方式,由過去的“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向“裁判員”角色轉變。當前鄉鎮政府要處理好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鄉鎮政府對村黨支部的領導關系要加強,但這主要是組織路線的領導,而不是過多地干預村莊具體公共事務,更不能籍此來排斥和否定村民自治。二是要規范對村委會的指導關系,村委會作為群眾自治性組織,其自治性質決定了與國家政權體系的分離,不再是后者的直接組成部份,也不是行政組織,因此政府不應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與村委會的關系,而是以法律等間接手段實行宏觀調控。在處理村支兩委矛盾關系時,鄉鎮政府應以“中間人”的第三者身份出現,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調解和仲裁,而不宜偏袒任何一方(多半是偏護村支部)。同時,對村委會自治范圍內的事務也要端正“指導”態度,充分賦予村委會在村務管理上的自主權,不宜管得太死,如現今在許多地方實行的“村財鄉管”就有難脫過分干預之嫌。三是要強化政府對廣大村民的公共管理職能與引導村民致富方面的經濟功能,“運動員—裁判員”的轉變并非基層政府搪塞公共問詢與推卸行政責任的托辭。而筆者最為擔心的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鄉鎮在處理與農民關系中正式權威的非制度化運作趨向,如村民到鄉政府辦理身份證、流動人口證、結婚證等證件時,必須以當年農業稅完稅清單為準才能辦理,否則,就不予辦理。國家任務的完成成了鄉鎮政府與農民的一筆交易,基層政府的贏利色彩越來越濃厚,這種政府異化行為應當引起執政者的重視。
當然,要真正規范基層政府行為,理順四者關系,改變現有縣鄉管理體制,使基層政府從壓力型體制的窠臼中拔離出來,才是根本之策。否則,一切精美的制度設計都是徒勞。
五、結語
首先,從精英博弈視角來考察村莊權力運行狀況和村莊政治實態以及拘泥于小范圍的地方調查所得出的結論是不全面的,“亞癱瘓”狀態也僅是一種地域性現象,不應成為我們對法律化的村民自治制度的懷疑和否定而裹足不前的依據。加之精英政治理論其自身存在的忽視民主國家人民參與政治的要求和能力以及這種參與對政治影響的缺陷,精英博弈分析框架應該更具工具性而非理論性,我們在分析中也深感到民主政治中“人民當家作主”與精英政治中“少數人統治”這一悖論的矛盾煎熬與痛苦。從另一種角度來看,民主制度所引發的村莊精英博弈與競爭,也正昭示著社會民主與政治文明的大步前進,其民主洗禮與操練及監督功能的實現是令人鼓舞的。但我們也應看到中國鄉村民主“路漫漫,其修遠兮”,仍需在理論與實踐中“上下求索”。
其次,村莊經濟建設與村莊政治改革在村莊公共治理中應該并駕齊驅。“政治不興,實業萬難興也”,村級組織的健康有序運行對農村經濟發展舉足輕重。同時,村莊豐富的經濟資源更易形成村莊精英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能促進國家任務和村莊公共事務的完成,加強村級權力結構的穩定性,推動村莊政治的穩步發展。
再次,在民主市場尚不完善,民主技術尚不熟練的轉型時期的農村社會,鄉(鎮)政權對農村社會的必要控制(甚至對部分村莊選舉操縱與控制的默認)是迫于現行體制壓力下的現實無奈的選擇。盡快完善相應的法規制度,把政府行為納入到法律政策的框架內,使鄉鎮政府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行使權力,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讓農民逐漸熟悉和習慣民主的操作規程,生發出一種基于長期基層民主訓練出來的寬容與妥協精神,培養出農民理性獨立的政治品格,應是我們的最終目標。
注釋:
①受訪調查沙村中年村民劉S對這一時期農村狀況的情緒化表達。他所言的“要錢”指的是農業稅、農林特產稅、鄉村攤派、上交提留等;“要糧”指的是征糧、購糧等;“要命”指的是計劃生育。劉S一家共5口人,1998年他家上繳的各項費用有:國家統征糧280公斤,定購糧300公斤,鎮統籌275元,村提留35元,屠宰稅60元(按人頭計算,不管養豬不養豬、養多養少都是人均一頭豬,即人平12元一年,老劉稱之為“人頭稅”),村小學建設費150元(已連續交了4年),鎮水泥公路修建攤派200元,合計繳納現金就達620元。2000年老劉的媳婦因為提前懷孕被鎮計劃生育站強行引產,所以一直對鄉鎮政府耿耿于懷。
②當地鄉鎮干部和農民對有不良或貪污行為的村組干部的俗稱,意即“手腳不干凈”的人。
③科斯有關問題相互性的論述被一些經濟學家稱為“科斯悖論”,其悖論在于,“相互性”是以利益邊界的劃分或說產權的界定為前提的,顯然,如果雙方的產權未確定,那么,法律權威對產權的裁定便不存在取消一方的權力而轉移給另一個問題,而科斯“零成本交易”設想正忽視了這個邏輯。例如,假若A與B都對某物持有一定權力,若法律取消了A的這項權力,就意味著這項權力轉移給B,其后果是B的占有意味著A的犧牲和損失。在村莊中由于村支書與村主任都擁有村莊治理權,二者對村權認知上也是合情合理的,但由于法律界定不明確,表明村支書對村權的占有意味著村主任的損失,村主任對村權的占有意味著村支書的損失,出現產權、占有和認知的矛盾,從而無法諧調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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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esofElites,theStateofInferiorParalysisandVillagePublicGovernance
Abstract:ThisthesistriestousetheanalyticalframeofGametheoryagainstthebackgroundofGcountryinHuNanProvincetoobserveandanalyzetheelitecompetitivemechanismandpoliticalgoingsinavillage.Theauthorpointsoutthatbecauseoflackingautonomicmechanismandinshortsystemsupply,duringthegamesgovernmentinsideandoutsideofthesystembetweengoverrmentelitesandNon-governmentalelitesinavillageaswellasbetweenvillagesecretaryandvillagediretoryofgovernmentelites,therearesomebehaviourdeviationsamongthegovernmentelites、Non-governmentalelites、small-towngovernmentandcommonvillagers。Infact,thevillagepublicgovernmentisinastateofinferiorparalysis。Soifwewanttochangthestate,wemustabidebythefollowingprinciples:First,clearthedutyandrightandestablishcoordinationblancesysteminPartybranchCommitteeandVillager’sCommittee;Second,broadenirrigationditchandimprovetheNon-governmentalelitesadoptingmechanism;Third,widenvillager’sjoiningandstrengthentheirsupervisingmechanism;Forth,conformingtheactionsandestablishingarbitrationmechanisminthegovernmentofthesmall-town。
KeyWords:gamesofelitesthestateofinferiorparalysispublicgovernanceinstitutionarra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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