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行政單位稅收征管現狀論文
時間:2022-01-04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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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征管
一、行政事業單位地方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
(一)存在問題。
1.行政事業單位應稅收費項目營業稅流失嚴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營業稅政策的規定,凡未納入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收入均應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但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各項收費征、免營業稅的界限不清,涉及征稅的收費項目應繳營業稅的行政事業單位很少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大部分未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且應稅收費項目沒有稅務發票,大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據,逃避國家稅收。
2.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租金收入繳納稅款不足。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自身的閑余房產出租給經營者使用的現象普遍存在,但這些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核算不夠規范,有的單位改變收入項目,將房租收入直接沖減管理費、折舊費,或直接彌補經費不足,或以承租人支付修理費為由不列收入,有的單位干脆由非財務收支的部門(如辦公室、工會等)收取,列賬外收入(小金庫),他們人為降低或不列計稅收入,就是要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近年來,我們加強了對房產租賃的稅收征管,一些行政事業單位意識到房產出租收入是經營性收入應該納稅,在稅務部門的宣傳輔導下主動申報,但還有一些行政事業單位卻置之不理。
3.行政事業單位發放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不力。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或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近幾年,國家對公務員工資經過幾次調整,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有了較大的增長,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工資也超過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限額,但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行政事業單位并不多。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為由財政部門(由會計委派中心)統一集中發放后,再由財政部門向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放工資時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有了較大增長,但仍存在扣繳不規范的現象:一是直接由行政事業單位向個人發放的工資表外的各種津貼、補貼等未按規定計入工薪收入一并納稅;二是一些單位通過不走賬、少走賬、走假賬等手段少列計稅項目,逃扣個人所得稅。
4.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申報率低。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因此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一律征收企業所得稅。但目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能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納企業所得稅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的不多,必須盡快規范起來。
5.行政事業單位擁有車輛繳納車船稅差。新的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是車船稅的納稅人。據統計行政事業單位擁有的辦公用車輛數量龐大,但目前幾乎沒有一家行政事業單位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也沒有規范履行起來。
6.行政、事業單位建房、房屋裝修未按規定取得建筑業發票,導致建筑承包人漏繳地方稅收。
(二)原因分析。
1.納稅意識淡薄。由于一些行政事業單位長期以來未納過稅,稅收觀念較差,總認為自己也是吃“皇糧”的,不需繳納任何稅收,錯誤認為納稅是企業、工廠、商店、平民百姓的事,“官方”無須納稅,這種觀念對其履行納稅義務起到了消極影響。因此,他們對應依法繳納稅收置之不理,對依法必須履行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認為是幫稅務機關的忙,扣繳不扣繳無所謂。
2.稅法宣傳不到位。盡管稅法宣傳年年造聲勢,如貼標語、發傳單、舉行咨詢,但稅法宣傳活動只停留在表面,對事不對人,結果花費大、成效小,納稅人聽之輕松,忘之腦后。由于納稅事項沒有深入細致地宣傳、告知到納稅人的心里,由此納稅人對應要繳什么稅、如何交、納稅程序不清楚,造成應繳未繳。行政事業單位習慣上認為不需納稅,新稅制實施后行政事業單位非預算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收入、店租收入等應依法納稅以及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并沒有宣傳落實到位,以致行政事業單位未按規定自覺申報納稅。
3.征管手段相對滯后。一些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處理不象企業那樣健全、規范,造成部分收入隱蔽性強,稅源監控難度大,納稅人又不主動如實申報,加上稅務部門“硬件”條件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技術支持,不能準確核實計稅標準,征管手段乏力。
4.代扣代繳制度不健全。由于目前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淡薄,應稅信息互通不靈,我國還缺乏一個完善的社會化協稅護稅網絡,對不履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懲處無法到位,影響了稅收征管執法的嚴肅性,使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難以有效執行。
5.執法剛性不強。盡管新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諸多的執法權,但對一些也是權力、執法機關的行政事業單位來說,由于其所處的同屬政府管理部門,都是吃“公家飯”的特定社會位置,在工作關系方面與政府領導、部門有較多的接觸和來往,彼此熟悉,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礙于某些政府部門的干預,只能收多少算多少。稅務機關查處的行政事業單位偷稅、欠稅,除要求補繳稅款外,一般只處以少量罰款,更不用說采取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這無疑助長了他們偷、欠稅行為的發生。
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地方稅收征管的對策
針對目前行政事業單位的地方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不足,為維護國家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鞏固稅制改革成果,增加稅收收入,應切實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稅收征管。
(一)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納稅意識。
1.堅持普遍宣傳與重點宣傳相結合的原則。在做好廣泛宣傳增強公民納稅意識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對行政事業單位做深入細致的稅法宣傳,稅務人員要將有關文件發放下去,把稅收政策送到他們的手中,幫助行政事業單位克服其認為“行政事業單位不是納稅人”的錯誤認識,并做好辦證、納稅申報等納稅程序的耐心細致輔導工作,促使其增強納稅觀念。
2.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稅法學習。召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采取集中培訓、座談會等方式對稅收政策進行學習,讓他們在進行財務管理時依法正確執行稅收政策法規,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如實申報各項應繳稅款。
(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稅務管理。
1.規范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是表明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因此地稅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營業稅有關政策的規定,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收費項目進行清理,鑒別其征稅和不征稅的范圍,凡確定有應納營業稅收費項目和經營性收入的行政事業單位,督促其必須到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也應按規定辦理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稅款登記),接受稅務機關稅務管理。
2.建立行政事業單位納稅檔案。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稅務管理,要和企業管戶一樣建立分戶臺賬,納入正常管理,要登記分戶底冊,掌握納稅進度,對其應稅收入做到心里有數。
3.抓好行政事業單位的稅款申報和征收。
(1)對應稅行政事業收費應征的營業稅管理,對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收入應征的房地稅、營業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管理,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管理,稅務機關都必須列入日常的稅收征管。稅務人員要經常到單位了解情況,檢查報表、收入賬簿,掌握出租房產數量,掌握應繳稅額,限期申報。對能主動上門申報的及時開票入庫,給予鼓勵、表揚;對不能按時申報的,依據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理,加收滯納金,必要時按法定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將稅款追繳入庫,為今后規范其納稅申報和繳納行為打好基礎。
(2)對行政事業單位建房、房屋裝修的工程竣工后一定要督促其向對方取得建筑業發票進行結算,才能入賬,促使基建承包者自覺到稅務部門履行納稅義務。對沒取得合法憑證,造成稅款流失,除責令其補繳稅款外,給予嚴肅處罰。同時,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基建項目的(項目登記)監控管理,委托行政事業單位在支付款項時代征建安營業稅等。
4.對行政事業單位應稅收費項目用稅務發票取代財政收據,實行“以票管稅”。根據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凡涉及征稅的收費項目,均使用稅務發票,對不征稅的收費項目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收據,但目前一些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票據混亂,很少到稅務部門領取所需用的發票,大部分是到財政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據。稅務部門要積極與財政部門聯系,請他們予以支持,對有應稅收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領取收費收據時督促其到稅務機關領用發票。同時,稅務機關要加大對票據使用的檢查力度,對應使用稅務發票而仍使用收款收據代替的,除補繳稅款外,視同白條予以處罰;對利用白條收費的,給予嚴重處罰,促使有應稅收費的行政事業單位能自覺到稅務機關領取發票,并按規定使用、申報納稅。
5.規范保險機構扣繳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船稅。新的車船稅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稅務部門要加強與當地從事機動車強保業務的保險機構聯系,督促其盡快履行代收代繳職責,對不依法履行義務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處理,真正把車船稅征收規范起來。
(三)加強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管理。
對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征收,目前要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繼續抓好由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作,稅務部門應派專人進行管理,負責與工資部門共同計算好每個人扣繳稅額,及時開票入庫。二是對未實行工資或雖實行工資但扣繳不全的行政事業單位告知必須建立支付個人收入的申報制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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