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商店稅收征管論文
時間:2022-12-23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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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商店商務活動是電子商務一種,所謂電子商務目前較為權威的概念是世界電子商務會議闡述的概念,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共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
按電子商務應用服務的范疇大致分為四類,即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的電子商務(B2B),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2C),商業機構對政府管理部門的電子商務(B2G),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C2C)。
網上商店這種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商品的商務模式,現在一般將其歸屬于B2C或C2C。人們俗稱的網上商店多指C2C電子商務。隨著計算機的普及,網絡技術的發展,這種商務模式在我國也迅猛發展,雖然它只占電子商務市場份額的一小部分,但稅務、工商行政、法律等行業監管問題隨之而來,負面影響也逐漸放大,人們最關注的引起最多爭議的主要是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目前對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在稅收征管上幾乎是空白,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嚴重。筆者想就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對策作下探討。
一C2C電子商務的規模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09年1月13日的《第2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底,我國網民數達2.98億,使用計算機的人數超過美國成為全球第一位。而在全部網民中有通過網絡購物的比例高達三成。根據同年2月25日,在北京召開的“淘寶現象研討會”上披露,2008年我國網絡零售行業首次突破了三個“1”——全國網絡零售消費者數量突破了1個億;交易額突破了1千億元;在全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所占比例超過了1個百分點。有專家預測最晚到2012年,我國的網購市場交易額有望突破1萬億元大關,將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5%--8%。
網上零售市場中C2C這種電子商務模式的產生以1998年易趣成立為標志,它以方便、快捷、交易費用低而受到人們的歡迎,規模呈幾何式擴大,C2C雖然只占國內電子商務市場份額的3.1%,但卻占網上零售市場的93.3%份額。目前采用C2C模式的主要有易趣、淘寶、拍拍等公司。僅以國內最大的C2C電子商務網站淘寶網為例,其去年交易總額突破999.6億元。這一數字已高于傳統的零售賣場華潤萬家、家樂福、物美,成為中國第二大綜合賣場。但是到目前為止,這個巨大的市場卻還沒有被納入國家的稅收體系。
根據國家稅法的規定商業零售的稅率,一般納稅人(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應繳納17%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銷售額的4%,銷售二手貨的店家也要繳納增值稅,據財稅(2002)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不包括地方稅務征收的稅、費,以增值稅最低稅率來說,就算C2C網站上出售的都是二手商品,2007年國家在C2C電子商務行業流失的稅收也高達10億多元人民幣。然而C2C市場發展至今,二手商品的銷售已占了很小比例,幾乎可以忽略不算,現在網上賣的大都是新品,那漏稅的數額就增長了一倍,更可怕的是,隨著C2C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這個稅收漏洞正在以每年5億元以上的速度擴大。
網上商店嚴重的偷漏稅現象已經引起了有關人士和部門的關注,2007年3月,廣東省全國人大代表陳學希在“兩會”上提交了關于《盡快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的提案,同年7月,全國首例利用網上交易偷稅案在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宣判,被告張黎偷逃稅款11萬多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罰金6萬元,公司被罰10萬元。再次引爆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這個話題,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開始提上了議事日程。
二產生C2C交易稅收空白的原因
我國法律規定:只要有經營行為,無論是什么形式,都應該依法納稅,C2C模式的交易與傳統商業零售交易相比,主要是貿易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交易的實質還是相同的。那為什么會產生對網購市場交易不征稅的問題呢?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對保護電子商務認識的誤解
電子商務是個新興產業,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保護它的健康發展,美國克林頓政府一直主張把電子商務網絡領域建成免稅區,并于2001年3月20日通過了《互聯網絡免稅法案》,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長至2006年,其目的是給網絡一個時間和空間的發展機會。這是因為美國是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它主張免稅政策是為了保持其在網絡科技方面的優勢地位,以便進行電子貿易擴張,提高其全球市場占有率。這一政策也得到了電子商務比較發達的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他們的聲音在國際上占了主導地位,或多或少地影響了我們的一些專家學者和政府部門人士,他們認為我國的電子商務剛剛在發展起步階段,市場還不成熟,對其征稅會抑制電子商務的發展。專家和民間特別對C2C交易征稅持反對意見,中科院互聯網發展研究中心某負責人便公開表示網上開店不應當收稅。他認為,C2C這種商業模式解決了大量的就業問題,緩解了我國的就業壓力,同時繁榮了經濟。另外,在C2C交易中,通常有很多金額很小的交易,對這部分交易進行收稅可謂得不償失。
2.電子商務(C2C)概念混亂影響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認識
究竟什么是電子商務,這一概念自產生起,就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各國政府、學者、企業界人士都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和對電子商務的參與程度的不同,從各自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對電子商務的認識存在多種不同的闡述。如果指整個交易活動都是在因特網上完成的商業行為是電子商務的話,那這種電子商務是很少一部分,有人稱為“完全電子商務”。事實上所謂的電子商務絕大多數除了利用互聯網進行信息,數據交流,最終還是要靠物流來完成的,也稱“不完全電子商務”,所以產生了對什么樣的電子商務應該征稅的爭議。
C2C的概念也同樣不清晰,C2C的意思就是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ConsumerToConsumer)。“Consumer”是英文“消費者”意思,還有人將它解釋為“個人”,起初的C2C電子商務是消費者借助網絡平臺,轉讓拍賣本人多余的一些商品,也就是二手貨買賣市場。以前的eBay易趣網就是這樣的網站,但C2C電子商務模式發展至今,特別是出現了淘寶網后,C2C內涵發生了實質的變化,它們不再是調劑二手貨的平臺,賣家出售的商品絕大多數是新品,而且網店的賣家很多也不是消費者了,他們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的從事商業經營,有的還開有實體店。有很多企業也到C2C網站上開店,成了事實上的B2C電子商務,有人曾曝出淘寶網上占營業額70%-80%的賣家都不是個人商戶而是企業客戶。上面所舉的上海張黎網絡交易偷稅案,事實上就是一起借C2C之名,行B2C之實的逃稅案件。如果站在C2C模式是消費者個人之間的二手貨交易市場的立場,那就得出了不應對C2C征稅的結論。
3.我國稅收體系及其征管手段還不足以對C2C進行有效的管理
第一,稅收征管的屬地原則受到沖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登記是以常設機構,即企業或自然人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納稅人向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電子商務的主要特性是“無址化”,C2C商務活動是建立在因特網虛擬平臺上的,它無時空和地域限制,因其先期沒有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冊批準,網上商店只是個虛擬的市場,商家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它可以是一個人或一個機構,可以世界的任何地方參與C2C企業構筑的虛擬平臺從事商務經營活動。如果僅從C2C網站上信息還較難正確判斷其機構所在地的。它的“無址化”特性使稅務機關無從下手進行稅收管理,是以C2C網站的登記地還是商家的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為稅務登記地,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第二,C2C電子商務“無紙化”特性,使得傳統的稅務管理以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在網絡這個獨特的環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無紙化,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數字信息存在,傳統的紙介質帳冊、憑證、報表表現為服務器中數字代碼信號,這種網上憑據的數字化又具有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可能,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網店或C2C網站還可以用先進的加密技術來掩蓋有關信息,《稅收征管法》的帳簿憑證管理規定在此顯得蒼白無力,導致稅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審計基礎。
第三,C2C電子商務交易的部分產品改變了固有存在形式,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稅務機關在對這些課稅對象征稅時,會產生無法適用稅負的問題。因為稅法對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等規定了不同的稅負及征收方式,但在網上交易中,某些交易對象被轉化為數字信息,通過互聯網處理和傳遞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它涉及許多方面的活動,包括貨物電子貿易和服務、在線數據傳遞、電子資金劃撥、電子證券交易、電子貨運單證、商業拍賣、合作設計和工程、在線資料、公共產品獲得。它包括了產品(如消費品、專門設備)和服務(如信息服務、金融和法律服務)、傳統活動(如健身、教育)和新型活動(如虛擬購物、虛擬訓練)。因為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固有物質,稅務機關對這部分交易就比較難確定以那種稅負進行征稅。
第四,職能部門對C2C稅收在思想認識技術手段上嚴重滯后。因為對C2C電子商務偷漏稅問題嚴重性沒有足夠的重視,稅收征管現代化技術手段跟不上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造成了對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不作為和難作為。
三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1、統一對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認識。與傳統貿易相比C2C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包括勞務)貿易的本質,它僅僅是貿易的方式發生了變化。按照我國稅法規定,不管以何種形式,只要發生交易并有盈利就應有繳稅行為。不能因為你是通過電子郵件聯系業務,是電子商務就不用納稅,他是通過電話聯系業務,是傳統的商務活動,就應該納稅。如果以交易方式的不同來區別納稅與否,這就有悖稅收公平原則。對C2C電子商務征稅與現行的稅法規定并無抵觸,稅法條款完全適用于C2C電子商務。
有人擔心對C2C電子商務征稅會阻礙C2C市場的發展和影響就業也沒有必要,因為絕大多數的電子商務企業,都是從事B2B、B2G、B2C電子商務貿易,它們有實體企業或實體店,有明確的納稅主體,都是納入有效的稅收征管的。在C2C平臺真正在是從事零星商品和二手商品交易的賣家只是很少一部分,鼓勵這部分人在C2C平臺上就業和方便廣大消費者參與,國家稅務總局也有免稅政策,規定月銷售額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稅。如果把C2C市場變成了免稅或逃稅的天堂,就會造成B2B、B2C交易大量涌向C2C平臺,以規避稅負,這樣結果就會適得其反,破壞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和國家的稅收征管秩序。
2、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要本著有利于培育、扶持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產業的目的,根據電子商務的性質、特點,盡快制訂電子商務法,補充和完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使服務、管理、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有法可依。法律要規定有關職能部門有鏈接、進入C2C網絡平臺數據庫的執法權,現在只有公安機關有互聯網的管理權,應增加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對電子商務的管理權。規定C2C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受理網上開店申請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文件,有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其注冊賣家的有關信息的義務,以便及時掌握被監管者的經營情況。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基本適用C2C電子商務稅收,不用制訂新的稅法,只要稍作修改即可。為鼓勵、促進這一市場的,實行高科技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在設置稅制時可否區別對待,對交易過程全部轉化為電子化的交易活動即完全電子商務,例如網上購賣技術、版權、專利、金融服務、網上娛樂、電子音像書刊、咨詢服務、網絡教育、軟件設計等等,可以實行免稅或低稅率。以引導全社會參與、應用這種高新科技、高效簡便、節約社會資源經濟模式的積極性。明確某些課稅對象的性質,如提供數字產品屬勞務還是銷售所得。明確屬地管理權,規定虛擬市場上的網店管理主體,筆者認為以網店業主的常住地(所得來源地)或戶籍地為管理屬地較為有利。規定垮境店的稅收問題。
3、建立和完善網店管理的電子管理信息系統。能否對網上商店實行有效管理,關鍵是有沒有一個完善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現有的“金稅工程”已是一套比較成熟的電子稅務系統,是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基礎,可以組織科技力量在此基礎上開發對C2C網站的管理軟件,鏈接C2C網站,使網店也能實現在線申報,開具電子發票,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做到每一筆交易有據可查,實現網上登記,網上稽查,網上管理。
4、提高管理者的綜合素質和執法主動性。信息經濟時代的稅收工作不再是僅僅依靠傳統的征管方式和手段能完成的,C2C電子商務的出現,使我們稅收工作遇到了許多難題。為了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就要有一大批既熟悉稅收專業知識,又懂得計算機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應通過專業培訓,使其能熟練進行電子稅控系統操作及相關稅務處理,使稅收征管的人員素質能夠適應信息經濟時代的要求。
面對C2C市場嚴重的稅收流失現狀,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性和主動性開展稅收征管工作,根據國家《稅收征管法》以及《實施細則》,對C2C交易稅收征管適用沒有障礙,對C2C網站的監管也不用高深的計算機技術,只要會簡單的操作就可以進行管理,以淘寶網為例,只要注冊為用戶,就可以查看每一個賣家的每筆交易內容,交易的時間、商品、金額、買家都一目了然,而且有較長一段時間的經營狀況儲存,這些數據賣家是無法修改的,網站也不會隨意對這些數據進行修改掩飾,每家網店的交易離不開信息流、資金流、物質流,綜合C2C網站的交易信息,貨款支付平臺的支付寶或安付通上資金流向,快遞運輸公司的貨物流向,網店的交易額是能夠計算的,只不過是工作量龐大繁雜,但還是能查清的。為方便管理,依照帳簿憑證發票管理的法律規定,也可以要求網店經營者制作紙質帳簿憑證以備稽查。此外最為簡單的辦法是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稅務部門可依法委托C2C運營商,由他們代為收取其注冊賣家的稅款,統一上繳稅務部門。
5、完善職能部門協作機制,共同做好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稅務部門在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中要與工商管理機關,公安機關,銀行等加強協作,才能有效地管理C2C電子商務。C2C網店的工商注冊信息應傳遞及時,對違反工商注冊規定的要予以處罰。公安機關要經常開展對網店的調查,及時預警偷稅違法犯罪線索。稅務機關對發現的偷稅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依法嚴厲打擊偷稅犯罪,以預防C2C電子商務市場的偷漏稅行為發生和蔓延,保障C2C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中國c-c電子商務模式的稅收問題與對策作者:胡利民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袁翔珠王喜成《法學雜志》2002年第1期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法律問題李祖全《法治論叢》2004年第01期
淺議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楊志剛趙楠《經濟研究導刊》200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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