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稅收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0 0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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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非營利組織作為一種彌補政府、市場作用雙重失靈的新興社會力量,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民營化和民主化的這一全球化浪潮背景下發揮了其應有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也獲得了更加蓬勃發展的局面。自改革開放以來,非營利組織在我國也獲得了較快的發展,但也存在著一系列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因素。如在稅收方面,并非所有適用稅法都有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為促進非營利組織在我國更好的發展,本文對非營利組織稅收在我國當前的現狀進行了分析整理,并進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我國非營利組織及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的現狀
(一)非營利組織內涵及其在我國當前的發展狀況。非營利組織最早出現于17世紀,它的出現主要和資本主義的民主、自治、慈善等價值取向及社會精神有關,也反映了當時社會不平等的現實。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范圍內出現的市場化、民主化、民營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非營利組織都出現了更加蓬勃發展的局面。然而對于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的界定,國內外尚無統一明確的規定。不過總的來說,非營利組織是指那些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動的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它最主要的特點就是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為有著這些屬性,因而也常常被稱為“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公益性組織”、“非企業單位”、“獨立部門”、“公民社會”等等。在我國,非營利組織自改革開放以來獲得了迅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性的非營利組織約有1900多個,地方性非營利組織近20萬個。它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其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這三類實體構成了我國的非營利組織的主體,它們在我國發展迅速并且在經濟、環保、公共衛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扶貧、法律援助、社會福利等廣泛領域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一步彌補了政府和市場的功能欠缺,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國現行非營利組織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當前,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問題,我國并沒有專門為其設立一部稅收法律制度。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規范問題,都由各個稅種的稅法來規定。也就是說,在每一個稅種中,如無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特殊的規定,非營利組織將和其他納稅主體一樣,無論其性質如何,從不從事經營活動,都要交納稅收。目前,根據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活動和我國的稅法規定,非營利組織可能涉及的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等13個稅種,而其中前五個又是對非營利組織影響最大的稅種。為支持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在上述各稅種的稅法規定中,都給予了非營利組織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總的來說,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以三種方式呈現:1.針對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稅收優惠政策;2.針對企業對非營利組織捐贈時的稅收優惠政策;3.針對個人對非營利組織捐贈時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在第二種方式上,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也就是說,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非營利組織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種方式上,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為:個人向教育、社會公益事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和青少年活動場所等捐贈的,可以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得到扣除。而在減免的程度上,有的稅種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可以扣除一定的稅額,有的則予以完全的免除。二我國非營利組織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由上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對于給予非營利組織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和規定比較多但也比較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非營利組織的需求日益增加,非營利組織在更廣泛領域發揮的作用也日益凸現。為能給予非營利組織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營利組織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非營利組織稅收體系。我國目前對于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比較多也比較亂,這些規定都散見于各稅種的稅法規定中,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非營利組織的稅收體系。也就是說,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特定稅收條款來規范它的運行。這對于快速發展的非營利組織顯然是一大制約。
(二)沒有從稅法的角度來定義非營利組織,沒有把公益組織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區別開來。對于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國內外一直沒有統一的界定。但根據各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和管理來看,大多數國家一般都把非營利組織中的公益性組織單獨劃分出來,給予公益性的非營利組織特殊的稅收待遇。因為公益性組織和其他的非營利組織不同,公益性組織活動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大多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而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活動雖然也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其性質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區分兩者并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國當前,還尚未從稅法的角度去定義非營利組織,更沒有區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營利組織。因而在現實生活中,便出現了許多非營利組織打著“非營利”的旗號,名義上是非營利組織,但其大多數活動卻從事著經營性活動,有的甚至以營利為目的,違背了活動的宗旨目的,這不但使得國家稅收流失而且對于其他組織來說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有失稅收的公平性。按照稅收的公平性原則,相同性質的行為應當受到同等的稅收待遇。但在我國,卻存在著違反稅收公平性原則的稅收規定。如同樣對一家非營利組織進行捐款,但實施這樣一項行為的主體分別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則稅法允許二者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資企業允許從所得額中全部扣除,而內資企業卻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對只有被列舉的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才能獲得一定比例的扣除,這同樣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三完善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的思考
針對非營利組織還存在上述的一系列問題,筆者認為完善非營利組織稅收政策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思考:
(一)應從稅法的角度來界定非營利組織,應規定非營利組織的宗旨必須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主要的活動應是非經營性活動。當然不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不允許其從事經營性活動獲取利潤,只是經營性活動不應構成非營利組織的主要活動,其從中獲取的經營性利潤禁止向個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的目的。因而對于非營利組織有必要區分經營性活動和非經營性活動所獲取的收入,對于其從事的經營性活動所獲取的收入如投資所得、貿易活動等應當征收稅收,而對于來源于非經營性活動的收入如捐贈、會員的會費和財政的撥款則應予以減免。
(二)學習其他國家,應把公益性非營利組織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區分開來,并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對于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所有與公益目的有關的活動所獲取的收入應當免征所有的稅收,而其他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則僅對其來源于非經營性活動的收入予以免證。這是因為從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活動中獲益的是公眾,而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活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會,但其受益的主要是會員,因而應給予它們不同的稅收待遇。
(三)應統一內外資企業允許捐贈額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這樣一方面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另一方面也會提高企業捐贈的積極性,從而有利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壯大。
(四)提高所得稅中關于捐贈數額從所得額中扣除的比例。現行對于捐贈比例的規定有些偏低,應進一步提高。
(五)改變現行捐贈通過向列舉的非營利組織才能扣除的規定,而應當是只要獲取了非營利組織資格的認定特別是公益性組織資格的認定,就應允許捐贈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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