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論文
時間:2022-08-21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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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持有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的核算
某居民企業2008年4月8日購入居民企業——H公司股票8萬股,作為交易性投資,每股成交價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現金股利。同時,支付相關稅費等交易性費用10萬元。所有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H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
一、會計處理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的股票、債券、基金,以及不作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相關的交易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取得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作為應收款項。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公允價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交易發生的費用,借“投資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股利,借“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1.購入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36萬元
應收股利8萬元
投資收益10萬元
貸:銀行存款154萬元
2.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8萬元
貸:應收股利8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投資資產應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賬務的調整處理按上述例子來說,企業在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取得的8萬元應收未收股息和10萬元的交易性稅費應一并計入成本,支付的相關稅費等交易性費用不得沖減當期利潤。假設2008年企業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除交易性金融資產需要作納稅調整以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當年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1)計提當期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萬元
(2)作納稅調整時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2.5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5萬元
本期實際繳納的所得稅=25+2.5=27.5(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和現金股利的核算
例:假如該企業從H公司購入的8萬股股票,在2009年3月份,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20.4萬元,2009年5月8日收到現金股利。2009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除現金股利以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企業應進行以下賬務處理和納稅調整。
一、會計處理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日按債券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時,借“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投資收益”科目。
收到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時,借“銀行存款”科目,貸“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
1.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借:應收股利20.4萬元貸:投資收益20.4萬元2.收到現金股利時借:銀行存款20.4萬元貸:應收股利20.4萬元。
二、稅務處理1.計提當期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萬元
2.作納稅調整時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處理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征免稅的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所以,企業當期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5.1萬元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5.1萬元本期實際繳納的所得稅=25-5.1=19.9(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計量的核算
例:假如2008年12月31日,該企業從H公司購入的8萬股股票,賬面價值為136萬元,公允價值為128萬元。當年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除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以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那么該企業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
一、會計處理資產負債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企業年末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8萬元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8萬元。
二、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而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因此,該企業年末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1.計提當期所得稅時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萬元
2.作納稅調整時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2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萬元本期實際繳納的所得稅=25+2=27(萬元)。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的核算例:假如截至2010年2月28日,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為128萬元,公允價為152萬元。3月18日,該企業從H公司購入的8萬股股票以184萬元的價格出售,銷貨款通過銀行存款收訖,當年實現利潤總額為100萬元,除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和2月底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以外,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在不考慮稅費的情況下,該企業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
一、會計處理
企業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將處置時的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貸或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按差額,貸或借“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或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或借“投資收益”科目。
1.出售H公司股票時
借:銀行存款184萬元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36萬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6萬元
投資收益32萬元
借:投資收益32萬元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2萬元。
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轉讓財產的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還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而投資資產應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企業轉讓股權的計稅成本應為購入時支付的全部價款即154萬元,財產轉讓收入應為30萬元(184-154),企業計入當期利潤的收入為32萬元,應調減當期所得額2萬元。
1.2月份資產負債表日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6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6萬元
2.資產出售時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0.5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0.5萬元
3.計提當期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萬元
本期實際繳納的所得稅=6-0.5+25=3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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