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國際交易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27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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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排污權交易是一種以總量控制為基礎,充分利用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靈活地管理環境的一種污染控制方法。這種靈活、高效的環境治理政策逐漸受到各國重視,而為了控制溫室效應和臭氧層的破壞,需要建立國際排污權交易體系,開展排污權的國際交易。本文對排污權國際交易的理論依據和背景、現狀和特點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排污權國際交易科斯定理清潔發展機制
排污權國際交易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一)排污權交易的理論基礎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指根據污染控制目標發放排污許可證,并允許許可證在各污染源之間交易的制度。
排污權交易的思想來源于科斯定理,這已達成了共識??扑苟ɡ碚J為,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無論初始產權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和自愿協商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為零,就可以通過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和經濟組織的優化選擇來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實現外部效應的內部化,而無須拋棄市場機制。企業或個人在追求利潤或利益最大化時,會持續向環境排污,而不顧是否超越環境的自凈能力,從而將生產成本轉化為社會成本,即企業的一部分盈利是以犧牲社會的環境容量或資源為代價的或其一部分生產成本轉由社會或其他主體承擔,結果便形成負外部性。而實行排污權交易是將外部性轉至企業內部的有效途徑。
比如,對于某企業來說,由于治污成本太高,進一步的投資和擴大生產得不償失,于是只好控制規模。但是與此同時,另外某個企業,可能由于引進先進治理技術,排污大大降低,于是“污染指標”部分閑置。對于前者來說,生產潛力遠遠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對于后者來說,尚存的“污染空間”也是一種浪費。而從社會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則是一種生產效率的損失。污染權市場的建立將使得這一難題迎刃而解。在這個市場上,排污權成為一種商品,可以進行自由交易。那些用不完排污權的企業,可以有償轉讓給那些排污權不夠用的企業,轉讓方因此喪失部分排污權,而受讓方則由此獲得更多的排污權。如果排污權的市場價格高于治污費用,排污企業則會因轉讓或出售排污權而積極治污。該制度的實質是運用市場機制對污染進行控制管理,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又實現了環境保護的目的。
(二)排污權國際交易的背景
污染權的市場交易于上世紀80年代出現在美國,隨后這個新興的市場迅速擴展,在越來越多的西方國家推行。污染權的交易也從某個行業和區域的市場,逐漸演變為跨行業、跨區域的大市場,甚至發展成國與國之間的全球化市場。而排污權的國際交易主要源于《京都議定書》的生效。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為了扭轉全球變暖趨勢,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其中明確約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如果發達國家不履行承諾,將面臨嚴厲處罰。例如歐盟規定:如果企業溫室氣體排放超標,在2005年至2008年3年的過渡期里,每多排放1噸二氧化碳,企業將被處以48美元的罰款,2008年至2012年間,處罰的標準將加重到每噸120美元。發達國家既要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要完成減排任務,解決辦法之一就是向國外尋求污染排放權。
《京都議定書》同時允許發達國家向沒有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購買排放權——幫助后者每降低1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就可獲等量排放權,這種合作機制也被稱為清潔發展機制(CleanerDevelopmentMechanism,簡稱CDM)。另外,發展中國家減排成本相對較低,如減排1噸二氧化碳,在發展中國家只需5-15美元,而在發達國家則需要10倍的成本(50美元)。所以發達國家為了完成減排任務,通常向發展中國家購買排污權。
排污權國際交易的現狀和特點
當前,排污權交易在國際上發展非常快,例如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前的2004年底,在聯合國注冊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僅有1件,而現在已超過了200件,且數量還在快速增長。據世界銀行估算,2008年至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配額作為新興的市場寵兒,全球每年的需求量達到7-13億噸,由此形成了一個年交易額高達140-650億美元的國際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的貿易市場。從排污權交易發展的特點來看,其既存在于發達國家之間,更存在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
首先,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排污權交易是排放權市場的一大特點。因為絕大部分發達國家根本無法單獨完成《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減排任務。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排污權交易源于清潔發展機制,該機制鼓勵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幫助后者削減排放量,有關項目在獲得該發展中國家和聯合國有關部門的認證后,可以抵扣發達國家的排放量。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賣出的排放權,現在主要由一些國際碳基金和公司通過世界銀行等機構參與購買后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從中賺取差價。
這是一種國際合作的雙贏機制。一方面,發達國家的企業支付更少的成本,履行了減排“廢氣”的義務;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的企業降低了污染,免費獲得了治污經驗,甚至還能從廢氣利用中獲益。而歸根結底,這種制度安排從總體上減少了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改善了全球的大氣環境,落實了《京都議定書》。
其次,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污權額度的買賣。比如,俄羅斯在上世紀90年代后,由于大量工廠停產,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但它分配到了比較多的排放份額,且不必在履約期間減少排放,所以它在簽署后就可以大量向西方國家出售排放權。另外,歐盟國家之間的排污權交易也屬于這類方式。最后,就是類似西歐與東歐的聯合履約模式。所有歐盟成員國可視為一個整體,實行內部調控,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我國排污權國際交易現狀分析
我國是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國,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潛力很大,也是最有潛力的排污權提供方。目前,不少發達國家通過技術和資金來幫助我國“減排”,以換取二氧化碳排放權。我國政府于2006年10月起,正式施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對有關溫室氣體排污權交易的規定進行了調整,以鼓勵進行更多此類交易。
2006年4月,日本JMD公司不僅無償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改造治污設備,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而且還花數億元巨資向巨化公司購買減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這是迄今為止國際上最大一筆跨國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交易金額大約為每年3億元人民幣。據統計,目前我國每個月都有1000多個清潔減排項目達成合作,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簽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最多、減排量最多的國家。
對國內企業而言,以跨國排污權交易為核心的清潔發展機制充滿著機遇,但是,目前很多企業對CDM項目認識不夠,不敢承擔技術改造和更新的風險,大多數企業還不知道利用CDM來開展對外合作,沒有把握國際排污交易的巨大市場需求。
排污權交易在國際上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其他發展中國家也正在積極行動。據清華大學全球氣候變化研究所統計,截至2006年,印度和巴西在聯合國登記注冊的CDM項目分別達到28個和37個。未來的排污權國際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我國應該積極抓住這個大好機遇,努力改善我國的環境狀況。
雖然我國有巨大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市場潛力,但是目前的項目開發狀況并不令人滿意,主要原因有:清潔發展機制國際規則復雜,項目準備成本高;目前減排額出售價格較低,影響了項目開發商的積極性;我國雖已開展了一些能力建設活動,但開發設計項目的能力仍然欠缺;提高能效和煤層氣開發利用是我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優先領域,但目前方法卻很少或沒能得到通過,直接影響了我國在此領域的項目開發。
另外,啟動CDM項目的程序比較復雜,因為該項目屬于國際貿易和技術貿易,而且要報請聯合國登記注冊,這需要專業中介公司介入服務,但目前國內這類中介公司很少;而且項目設計文件非常復雜,有很多技術層面的東西,這也阻礙了我國CDM項目的開展。
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發展的環境壓力日益增大,這就為國內企業參與CDM項目帶來好機會,政府部門則要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指導和服務。
參考文獻:
1.陳德湖.排污權交易理論及其研究綜述.外國經濟與管理,2004(5)
2.胡遲.排污權交易的最新發展及對我國的影響(上).上海企業,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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