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單位成本測算探討論文

時間:2022-03-26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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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單位成本測算探討論文

審計運行單位成本是指審計機關完成一個審計(調查)項目,實現預定審計目標所耗用的各種費用(不含人員工資)之和。要科學、合理、準確地計算審計運行單位成本,必須先測算完成一個審計(調查)項目實施階段(含審前調查階段)所耗用的工作量(以工作日為單位),預算每個工作日所需要的相關費用,這二者之積可稱之為動態費用。審計準備和報告階段所需費用可在專業審計部門(單位)年度固定費用中分攤。審計中特殊因素影響而增加的費用稱之為調整費用。由此得出測算公式:審計運行單位成本﹦動態費用〔項目耗用工作量(工作日)×每個工作日所需要費用標準〕+分攤固定費用+調整費用。依此方法還可以測算出一個專業審計部門或審計機關全年審計項目運行的總成本。此方法簡便易行,具體測算方法探討如下:

一、測算工作量

如何科學、準確地測算出完成一個審計(調查)項目實施階段所耗用的工作量,是測算審計運行單位成本的難點,也是審計成本控制的關鍵點所在。審計項目因行業性質、延伸單位數量、資金規模、審計年限、審計類型、審計目標的不同,所耗用的工作量是各不相同的。可采用先確定基準項目工作量,再根據不同類型的項目確定不同的折算比例,由此測算出每個項目所耗用的工作量的方法。

以中西部地區地市一級某審計機關為例,根據近三年審計實踐的情況匡算,設定1個基準項目工作量為一名業務熟練審計人員完成一個中等單位(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單位年經費收入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二級單位不超過5個的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年收入1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且二級單位不超過5個的單位、中二型企業)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實施階段所耗用的工作量為20個工作日。其他項目以此為基準進行折算:①小單位(項目)按0.8個基準項目計算,大單位(項目)按2個基準項目計算。②財務收支審計項目每增加一個會計年度增加0.3-0.8個基準項目。③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折算為1-2個基準項目,并每增加一個會計年度增加0.4-0.9個基準項目。④專項資金審計,資金總量500萬元以下、延伸審計單位5個以下的項目按1個基準項目計算;資金總量500-800萬元、延伸審計單位5-10個的項目按1.5個基準項目計算;資金總量800萬元以上、延伸審計單位10個以上的項目按2個基準項目計算;每增加一個會計年度增加0.3-0.8個基準項目。⑤工程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工程投資總額500萬元以下的按1個基準項目計算,500-1000萬元的視同1.5個基準項目,1000萬元以上的,以按2個基準項目為起點,每增加1000萬元增加0.1個基準項目。⑥專項審計調查5個單位以下視同1個基準項目,5-10個單位的按1.3個基準項目計算,10個以上單位的按1.6個基準項目計算;每增加一個會計年度增加0.2-0.6個基準項目。⑦黨委政府臨時交辦事項按0.5-1.5個基準項目計算。⑧市級預算年度執行審計統一按6個基準項目計算,縣級年度財政決算審計統一按3個基準項目計算。不同地區、不同層次審計機關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其基準項目工作量和折算比例。

例如:某市審計局派出4人審計小組對該市某中醫院院長2000年至2004年任期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該院年度業務收入為1200萬元。按照上述標準其工作量測算,該項目屬于大項目,折算為2個基準項目,增加了4個會計年度,即要增加4×0.9=3.6個基準項目,那么該項目就共折算為5.6個基準項目,其耗用工作量(工作日)=5.6×20=112個工作日,審計組整體工作時間為(112/4)28個工作日,即人平28天完成此項目實施階段工作。

二、預算審計成本

審計動態費用內容包括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通訊費、其他費用等。動態審計費用標準可分為同城審計費用標準和異地審計費用標準兩種。兩種標準的確定則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有關財經政策規定來制定。一般實行幾費合一,捆綁使用,超支不補,節約獎勵的辦法核算和管理。以中西部地區地市一級某審計機關為例,一般人平1個工作日,同城動態費用標準可定為30元(交通費5元、誤餐費20元、通訊費3元、其他費用2元),異地動態費用標準可定為140元(住宿費60元、伙食補助費50元、交通費10元、通訊費10元、其他費用10元)。固定費用是以專業部門為單位,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動態費用以外的水電費、辦公用品費、通訊費、會議費、培訓費等之和。如一個專業部門一年發生的固定費用為5000元,共完成了10個審計項目,則每個項目應分攤固定費用500元。

依前例:該項目屬于異地審計,異地動態費用標準為140元,應分攤固定成本為500元,則審計運行單位成本﹦動態費用〔項目耗用工作量(工作日)×每個工作日所需要費用標準〕+分攤固定費用﹦112×140+500﹦15680+500﹦16180元。就是說該項目的審計運行單位成本為16180元。

三、調整審計成本

審計項目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種種特殊因素的影響,有時會延長事先預計好的工作量,增加審計運行單位成本,這是必須加以特別考慮的。

1、審計組人員業務熟練程度不同對審計成本影響。上述工作量的測算標準是以業務熟練審計人員為參照測算的。如果一個審計組有1-2名新參加工作、業務生疏審計人員,必將延長審計工作時間,增加工作日,從而增大審計運行單位成本。

2、審計中增加其他專項審計事項對審計成影響本。如,在審計中,需要對某項群眾舉報等事項進行深入審計、專業審計中與專項審計調查結合同時穿插進行,等等,必將增加工作量,追加審計費用成本。

3、審計中遇到不配合或阻撓審計工作對審計成本的影響。如果在審計實施中遇到被審計單位不配合,甚至阻撓審計工作開展,就會導致延長審計時間,增加審計成本。

再依前例:如果在該審計組4名成員中有1名新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人員,業務生疏;在審計中,上級又交辦一項群眾舉報信查實事項,并且審計中被審計單位不予積極配合,處處刁難審計人員,延誤審計實施進程。此種情況下,就有必要考慮這三個因素,調整增加審計運行單位成本。

因素一:審計組整體工作時間為28個工作日,即人平工作日為28個,1名業務生疏人員工作日可在人平工作日基礎上延長一半,即14個工作日,折算回熟練人員人平工作日為7個,也就是人員因素影響須增加7個工作日或0.35個(7/20)基準項目工作量。

因素二:審計中增加群眾舉報信核實,按臨時交辦事項0.5個基準項目工作量計算,增加10個工作日(0.5×20)。

因素三:被審計單位不予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導致人平延長了2個工作日,即共延長了8個工作日。

綜合以上三種因素,該項目審計運行單位成本應調整為:

調整后審計運行單位成本﹦動態費用〔項目耗用工作量(工作日)×每個工作日所需要費用標準〕+分攤固定費用+調整費用﹦112×140+500+(7+10+2×4)×140﹦15680+500+3500﹦19680元。該項目調整后的審計運行單位成本即為19680元。